随着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和修订实施,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政府在法律援助中的责任和作用不断强化,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通过认真履行法律援助政府责任,有效维护了经济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公平正义,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法律援助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援助是我国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实现权利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法律援助为困难群众解决诉讼难的问题,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宪法原则的重要体现,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法律援助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作为一项政府责任的法律援助制度,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实施法律援助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政府通过为需要法律帮助的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解决社会贫弱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法律援助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充分发挥其在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中的特有功能。
随着经济转型、利益调整、社会变革,各种新的社会矛盾日趋增多、日趋复杂化,而法律援助的社会价值正是体现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缓解社会矛盾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社会矛盾的解决机制均附有一定的经济成本。当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无力诉诸法律,就有可能采取非法手段来解决,从而带来社会危害。实施法律援助则可将此类当事人引入以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的渠道,提高他们对法律的信任和理解,缓解社会矛盾,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法律援助让贫弱群体亲历着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对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法律援助是实现社会和谐的现实要求。我省《关于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将法律援助列入全省社会救助的十项重点工作,要求大力实施法律援助,强化政府法律援助责任,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
相比苏南经济发达地区,我市贫弱群体基数较大,他们在权益保护、经济收入、个人能力等方面都处于劣势,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概率也大大高于其他群体。因此,通过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给予他们必要的法律服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据统计,我市司法救助对象年均2260人至2440人,申请法律援助年均800人。司法救助的对象与法律援助对象基本相同,但是因为法律援助不仅包括民事、行政案件,还包括大量刑事案件;不仅涉及诉讼代理,还涉及刑事侦查、审查起诉以及仲裁等阶段的非诉讼代理,因此其范围更为广泛。因此,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数应当比司法救助的人数多2-3倍以上,即在现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经济审查标准下,全市每年约为近万人需要得到法律援助。随着法律援助宣传的不断深入、法律援助门槛的进一步降低,今后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将越来越多。
(三)法律援助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大量矛盾纠纷是以案件的形式汇聚到司法机关。但一些弱势群体由于经济、知识、信息等方面的欠缺而无法正确表达诉求,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许多法律援助案件看似事小,但对于当事人却往往就是天大的事。如果当事人因为贫困打不起官司,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他们的家庭就可能举债、子女就可能辍学,家境就将愈加贫寒,其亲朋好友也会受到连累,社会就将难以和谐。法律援助因其由政府实施而具有了国家性、专业性、制度性、无偿性等特性,保护了弱势群体在程序上、实体上的公平,为解决矛盾纠纷提供了有力的基础。法律援助有效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的实现,不失为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
二、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面对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专业队伍力量薄弱、经费保障不力、接待条件落后等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是制约我市法律援助事业跨越式发展、争当排头兵的主要障碍。
(一)法律援助没有专门的编制,人才紧缺问题迫在眉睫
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着法律援助的组织实施职能,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性质。同时,法律援助直接面对社会的弱势群体,既是一项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更是一项群众工作,因此需要大量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才,方能保护好受援群众的利益,履行好政府责任。
目前,我市除一个事业编机构(有两个人员编制),其余为行政编(其中一个机构有两个人员编制)。全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17名工作人员均是从司法局内部调剂的,其中具有律师资格2人,占12%,远远低于全国51%的平均水平。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全市法律援助机构至少应当有29名工作人员。为缓解日益繁重的工作压力,我市只能通过聘用执业律师和辅助人员共计22人来填补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缺口。
(二)法律援助硬件建设滞后,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
随着法律援助宣传的不断深入,广大群众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度的逐步提高,法律援助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应援尽援”的服务承诺的认真兑现,我市的法律援助案件数量、解答群众法律咨询数量大幅度增长。2007年,我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776件,同比上年度增长94%,2008年1-9月受理法律援助案件3201件,与上年度同期相比增长142%。然而,全市法律援助机构硬件建设仍然十分滞后,多数法律援助机构办公、办案设施陈旧,接待条件落后,有的接待室设在深巷大院内,不便群众寻访;有的咨询、接待、办公、办案用房拥挤在一处,互相干扰,甚至常有群访者在接待室外露天排队等候。
(三)法律援助经费缺口大,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至2005年,我市各法律援助中心专项经费已经全部纳入了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了财政支持的力度,但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近两年,我市每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递增幅度大,法律援助接待解答咨询量居高不下。但法律援助政府专项经费总额与外市和实际工作需要相比仍差距甚远。2006年至2007年我市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合计为275.6万,虽然逐年有较大的递增幅度,但由于基数小,仍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如果按照法律援助咨询补助60元/每天计算,我市两年共需支付27.1万;案件补助按照平均800元/每件计算,全市两年法律援助案件2690件,共需支付215.2万。综上,除了律师法律援助补贴,全市每年用于聘用人员、办公、规范化硬件建设、社会宣传等只有16.65万,可谓是杯水车薪。
(四)法律援助知晓率不高,法律援助覆盖面与法律援助需求还有较大差距
由于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不长,对广大群众而言尚属新生事物,再加上法律援助宣传经费不足等因素,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还不高,与司法部“十一五”提出的到2008年大中城公众法律援助知晓率要达到90%以上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我市各种贫困和残疾人口约45万,外加130万的未成年人、93万的老年人和大量的农民工等,他们的维权难度最大,最需要得到法律援助,但我市平均每年申请类法律援助案件人数只有司法救助的人数的三分之一,远远低于实际需求量。究其原因,是许多群众还不了解法律援助,当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还不知道可能去寻求法律援助。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那么,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将成为一句空话。
三、对发展法律援助事业,提高服务和谐社会能力的思考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积极开展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制度的进一步实施指明了方向。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司法行政机关肩负的重要职责,我市在实践中,通过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落实便民服务举措,加大案件办理数量,努力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维护了宪法原则,彰显了公平正义,落实了政府责任,为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要积极争当法律援助工作的排头兵,进一步满足公民对法律援助的制度需求,更好的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社会建设,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而政府如何更好的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责任则是关键所在。
(一)政府应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作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先后将其列为省十一大党代表“三有四保”以及2007年省政府关注民生“十件大事”之一。各级政府应从提升政府执政为民的形象,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大局出发,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各级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全力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实现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政府应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有力的经费保障。《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法律援助的需求,尽快建立以本级财政预算拨款为主,预算外财政拨款、市财政政法专项补助经费为辅,调动社会捐助为补充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通过建立法律援助基金会,用实际行动来拓宽法律援助经费的社会捐助渠道,为法律援助事业募集更多的资金,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目前的实际需要,各级政府应当尽力促使市、县、区法律援助经费达到50万、30万及20万以上,并随地方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增加。
(三)政府应为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人员编制。《关于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专业队伍建设问题,根据法律援助需求和工作实际核定人员编制。因此,各级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机构列为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直属单位,将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给法律援助机构核定专项编制。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将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法律援助机构。笔者认为,根据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市和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至少应配备5-7人和3-5人。
(四)政府应加大对法律援助硬件建设的投入。《关于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切实加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要在临街设置接待场所,完善服务功能,适应日常接待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应当把加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其作为提升政府形象的重要工作来推进,尽快改善法律援助办公与接待场所条件落后的局面,使市和县级的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场所达到200㎡和160㎡,设置候谈室、单独的接待室,避免互相干扰;接待场所应设于底楼临街处,有明显标志,交通便利,寻访无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