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法律援助发展十年来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时间: 2008-10-31  

 

如东县司法局  刘勇明

 

法律援助是指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法律援助条例获得的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该制度源自十九世纪的英格兰,从1998年基层普遍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以来,经过十年来的努力,基层法律援助事业迅速发展,不但建立和逐步健全了相当一部分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律援助机构,而且取得了初步成效。法律援助从提出到推广,日益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成为电视、广播、报纸、刊物等各种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也引起了社会各级领导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为实现社会平等,促进司法公正,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现将基层法律援助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和对策探讨如下:

一、基层法律援助的现状

1、政府法律援助网络初步形成

目前全国的县级政府已基本建立了县级法律援助中心,配备了专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援助各项制度,确立了法律援助案件统一受理申请、统一审查批准、统一指派案件、统一监督实施,以管理与实施并行运行模式,履行法律援助的职责。在各乡(镇、街)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将法律援助的触角延伸到各个村居,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室,形成了县有中心、乡(镇、街)有工作站、村(居)有联络员的三级联动格局。推行法律援助救济卡制度,给农村军烈属、特困户、五保户发放法律援助救济卡,实现法律援助“一卡通”。大力推行法律援助公开,将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向群众公示,方便群众获取法律援助信息。对于行动不便的孤寡老人、残疾人,主动上门服务,从而保证了法律援助的覆盖面。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基层已形成了以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为主体,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组织网络。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为法律援助的实施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对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和实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建立了特殊的法律援助机制

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分别与工会、团委、妇联、老龄委、残联、人武部等部门联系,设立了特殊群体法律援助工作站,利用社会团体联系特殊群体较为紧密和自身维权资源优势,为特殊群体寻求法律援助打开了方便之门。即将社会救助对象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设立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与劳动仲裁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主动做好职工的维权工作;充分发挥女律师的作用,定期到妇联值班接访;积极参与青少年维权工作,为青少年维权进行指导;定期与残疾人维权干部进行联系,开展残疾人维权结对帮扶活动,较好地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与劳动、建设等部门通力合作,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损害赔偿等侵害农民工权益问题,代理了大批农民工维权案件。

3、法律援助门槛降低,受援人数大大增加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贾午光在描述未来工作目标时说:“经费不断增加,办案量必须随之增加,并且要保证办案的质量,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要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也要进一步扩大。”事实上,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后,法律援助的标准与过去相比明显降低。比如,过去我们对经济困难的残疾人才能进行法律援助,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在援助范围的第十条明确规定,经济困难,因身体受到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2006年初,国务院又下发了文件,降低了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另外,国家还对有关特殊群体出台了相关的优惠政策,从而使受援人数比过去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

二、基层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从法律援助的现状我们可以看出,基层法律援助存在以下问题:

1、法律援助经费仍然偏低

经费不足是多年困扰法律援助的问题,成为制约法律援助发展的瓶颈。虽说从全国范围来讲法律援助已初步走出经费困扰,但县区级法律援助机构经费仍然偏低。有的地方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比较少,很难调动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名气稍大一点的律师更是少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有的法律服务人员即使办理了法律援助案件,因补贴较少、怕麻烦也不愿意上交法律援助卷宗,导致办案质量上不去,出现管理上的恶性循环。因此,只有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机制,才能保证法律援助的正常开展。相对于法律援助案件增长较快但经济保障较弱的地区,通过常规的筹款方式满足不了法援需要,可以考虑充分开展社会化运作,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的社会捐助渠道,建立公益性的基金会。在开源的同时,采取一定保障节流的措施,降低法律援助成本。

2、 律援助宣传力度还不够大

有些基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案件不多,完不成上级下达的指标,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宣传的力度还不够。法律援助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有的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由于不知道有法律援助这项制度,为了维权不得不向别人借钱打官司。因此,我们必须加大《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力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社会各界尤其是乡村群众认识到法律援助的重要性,使法律援助制度深入人心,切实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率。

3、 援助案件质量亟待提高

在办案数量逐年大增的同时,要保障好办案质量,这是法律援助的根本所在,也是新时期对法律援助的更高要求。虽说这几年各地统计上报的法律援助案件胜诉率达到90%以上,而且通过调解、非诉讼程序解决的案件,以及刑事辩护律师意见全部或部分被采纳占的比例也比较高,应该说这是我们法律援助可喜的一面,但是只要我们透过表面,具体地审核法律援助案件,就会发现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需进一步提高。有的法律援助案件看似胜诉,但有的诉讼请求不全面、有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充分,有的遗漏了被告,有的甚至对案件定性不准等。为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法律援助胜诉达到最大化,这就需要我们从更高层面来进行法律援助。一方面要加强对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敬业和法律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办案业务水平;另一方面要尽量安排能力较强的法律服务人员来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的监督管理,对承办人员的不足之处提出指导性意见,协调办案人员与相关部门进行工作沟通,全程指导和监督案件的办理。

4、法律援助咨询数量上不去

法律援助咨询数量上不去,这几乎是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的通病。有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咨询的数量一个月下来只有十几个,远远不能满足当地群众的需求。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接待解答力量薄弱,有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仅有2人,既要办理日常法律援助工作事务,又要忙于接待,确实是精力有限,这就需要我们不但要增加法律援助力量,而且还要按高标准配齐人员,业务能力差的决不能放在法律援助中心。另一方面是我们要树立品牌意识,有的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虽说配置比较齐,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品牌意识、质量意识。因此,法律援助中心要重视品牌意识的培养,形成全员努力钻研法律业务知识。

5、援助网络实效亟待发挥

目前,我们许多基层法律援助机构虽然也建立了网络,但只是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实效。法律援助作为一个担负排解社会矛盾职能的机构不是独立的,高效的法律援助目标应是在短时间内合理处理矛盾,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公正。特别是我国人口绝大部分生活在农村,“农业、农村和农民”始终是我国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大问题,那些“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失地农民已经成为特别需要关注的社会群体。随着城乡差别的扩大,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贫困人口、失地群众和农民工往往成为权益易受侵害的社会强势群体,尤其是近年来出现的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层出不穷,这与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时代主题显得格格不入。这就需要法律援助机构加强与其他政府机构、社团及基层组织的联系,建立合理的运营机制,特别是建立完善农民法律援助体系,并有效营运起来。这种联防联控措施的有效处置机制,能够减少诉讼成本,加速矛盾的处理,有效提高法律援助资源的利用和覆盖率。

    总之,我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还不高,特别是基层经费还比较紧张,缺乏由国家承担大规模法律援助的经济实力。但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我们不应当长期将法律援助局限于特定社会阶层的少数人,相反地,应当逐步扩大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以更大范围地保障人权,特别是更好地保障占中国绝大多数的农民的人权。应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在取得国家财政支持的同时,吸引社会各界的慈善捐款,使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也使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变得真正有效和温情,从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和谐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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