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学
总第88期
江苏省法学会秘书处编 2008年7月28日
编者按:
《长三角法学论坛办会规则(试行)》在中国法学会的指导下,由江苏省法学会起草,浙江省法学会、上海市法学会修改,三方于2008年7月8日通过,7月14日在第五届“长三角法学论坛”预备会议上补办了签署手续。中国法学会还通知全国14个省市法学会的代表观摩了五届论坛召开的全过程并将《规则》作为会议材料全文印发。现将该《规则》发给我会领导和广大会员,供学习、应用。
长三角法学论坛办会规则(试行)
(2008年7月8日苏浙沪法学会会签同意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三角法学论坛”的办会行为,保障该论坛活动的正常运行,根据“长三角法学论坛”历届举办形成的惯例,结合实际需要,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长三角法学论坛”(以下简称论坛),是指由江苏省法学会、浙江省法学会、上海市法学会(以下简称苏浙沪法学会)自2004年以来联合组织区域法学界、法律界的专家、学者,研究长江三角洲地区相关法律问题的学术交流活动。
本规则所称办会规则,是指苏浙沪法学会在筹办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行为规范。
第三条 论坛活动由苏浙沪法学会轮流承办,每年举办一届。苏浙沪法学会应当遵照协商、合作、共赢的原则,共同办好论坛活动。承办年度论坛的省市法学会(以下简称承办方)依照本规则办会,如需变动,应事先征得其他省市法学会同意。
第四条 论坛的协调机构为“长三角法学论坛工作联席会议”,由承办方在每年一季度视情召集一至二次,商定本届论坛主题及论文选题、举办时间、地点、议程、经费等事项。
“长三角法学论坛工作联席会议”的参会人员为苏浙沪法学会的会领导、秘书长、负责研究工作的人员。会务工作由承办方负责。差旅费和住宿费由各地法学会自理。
第五条 论坛受中国法学会指导。承办方应当在论坛召开三十日前向中国法学会报告筹办情况并邀请派员指导。
第二章 论文征集
第六条 承办方应当于每年一季度提出论坛主题及论文选题的建议方案,征求其他两省市法学会意见,经“长三角法学论坛工作联席会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每届论坛的主题及论文选题应当符合立足当地、研究当地、服务当地的原则,为苏浙沪两省一市解决共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实务方案及理论支持。
第七条 论坛的征文通知由承办方起草,经“长三角法学论坛工作联席会议”通过后由苏浙沪法学会分别下发组织征文。
第八条 每届论坛征集参会论文总数不少于六十篇。苏浙沪法学会应当在广泛征集的基础上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征集的论文先行审核,择优推荐二十篇,在论坛举办三十日前用书面文字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发给承办方。
承办方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酌情增加本行政区域参会论文篇数,但增加数不超过十篇。
第九条 论坛可适当邀请苏浙沪区域外的专家学者以文赴会,由承办方酌情安排。
第三章 论文评奖
第十条 论坛对每届参会论文进行评奖,鼓励出精品。获奖论文数量按参会论文总数的三分之一确定。其中一等奖三篇,每省市各评出一篇;二等奖六篇,每省市各评出二篇;三等奖十一篇至十五篇,每省市数量可以不等,由承办方视论文质量提出建议经苏浙沪法学会协商后确定。
苏浙沪区域外作者的参会论文可以参加评奖,获一等奖或二等奖的,应当经苏浙沪法学会协商同意。
第十一条 论坛成立论文评委会,评议决定本届获奖论文及作者名单。评委会成员设三至七人,由承办方选择本区域内知名专家、学者和该法学会的一名会领导或秘书长组成。
第十二条 苏浙沪法学会应当分别对本区域的参会论文进行初选,提出获一、二等奖论文的推荐意见,于论坛举办三十日前告知评委会。评委会如有不同意见,提请苏浙沪法学会协商决定。
第十三条 承办方应当在论坛召开前制作好论文获奖《决定》和奖励证书。获奖《决定》和奖励证书的落款单位为苏浙沪法学会,由承办方加盖单位印章予以确认;落款日期为论坛闭幕之日。
第十四条 论坛对获奖论文及其作者发给奖金。奖金数额由承办方酌情提出建议,经苏浙沪法学会协商后确定。
第四章 论坛召开
第十五条 承办方应当在论坛召开二十日前向参会人员寄发会议正式通知,告知论坛举办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和会议报到路线等注意事项。
承办方应当在寄发会议正式通知的当日告知其他省市法学会。
第十六条 论坛每届参会人员规模控制在一百人左右,主要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论文作者;
(二)苏浙沪法学会领导及工作人员;
(三)特邀中国法学会领导、国内外知名专家、苏浙沪协作联络组及其他省市法学会代表;
(四)承办方所在地领导及相关部门代表;
(五)新闻媒体记者和编辑。
各省(市)法学会参会人员数额由各地商承办方确定。
第十七条 每届论坛会期掌握在一至二天,包括论坛开幕式、主题报告、会议发言、闭幕式和其它会场内外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 论坛设大会主持人,由苏浙沪法学会各推荐一人。开幕式、闭幕式主持人由承办方担任,主题报告、会议发言阶段由苏浙沪法学会推荐的主持人轮流担任。
第十九条 论坛开幕式会场设立主席台,安排中国法学会领导、苏浙沪法学会领导和承办方地方领导就座。
第二十条 论坛在会场设立会标,标明本次论坛的主题、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指导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为苏浙沪法学会,排序按“苏浙沪”循环进行,承办方居后。指导单位为中国法学会。协办单位由承办方酌情决定。
第二十一条 论坛可以将冠名权有偿出让给协办单位,出让条件由承办方与该协办单位协商决定,但不得违犯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论坛开幕式安排以下议程:
(一)承办方法学会领导致欢迎辞;
(二)承办方所在地领导致辞;
(三)中国法学会领导致辞。
第二十三条 论坛开幕式结束后安排论坛主题报告。可以特邀一名全国知名专家作论坛主讲人,报告时间掌握在一百二十分钟之内。也可以安排苏浙沪区域内知名专家三名发言,每人报告时间不超过四十分钟。
全国知名专家由承办方邀请。苏浙沪区域的知名专家由苏浙沪法学会各从本区域内推荐一人。
苏浙沪区域的知名专家发言顺序按“苏浙沪”循环进行,承办方居前。
第二十四条 主题报告结束后安排参会代表和报告人之间进行提问和答疑,总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
第二十五条 论坛主题报告及提问答疑结束后安排论文作者十至十二人发言,分二个专题进行,总时间不超过一百二十分钟。
发言人及其发言顺序由承办方从获奖论文作者中选择决定。获一、二等奖的优先发言,获三等奖的酌情确定发言。
第二十六条 论文作者每专题发言结束后安排互动式发言,由参会代表和发言人之间进行集中提问、答疑或自由发言,总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
第二十七条 论文作者每专题发言和互动式发言结束后安排一名专家点评人对发言专题、发言人、提问人、答疑人和自由发言人进行集中点评,总点评时间不超过十分钟。
专家点评人由承办方从参会代表中选择聘任。
第二十八条 会议发言及专家点评结束后进行下列论坛闭幕式议程:
(一)宣布本届论坛评奖决定;
(二)对本届论坛进行总结;
(三)下一届论坛承办方代表发言。
对前款(一)、(二)项议程,由承办方派员完成,时间不超过二十五分钟。
对前款(三)项议程,时间不超过五分钟。
闭幕式主席台就座人员与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人员相同。
第五章 论坛成果
第二十九条 每届论坛征集的参会论文由承办方汇编成简印本,在论坛举办时发给参会人员人手一册,由全体人员共享成果。
第三十条 每届论坛的《综述》由承办方负责撰写,在论坛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之内整理成文寄送给其他两省市法学会,同时报送中国法学会会领导和相关工作部门。
第三十一条 每届论坛获奖的优秀论文由承办方在论坛结束后编辑成书公开出版发行,并在下届论坛召开前分送给每省市法学会三百册。
获奖论文成书的封面、开本应当比照第一届论坛的成书样式进行设计,除颜色和文字表述有区别外,其它样式不变。
第三十二条 苏浙沪法学会应当在论坛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之内,向各自地方领导机关报告论坛活动的信息和论文观点摘编,提出相关建议。
地方领导机关对研究成果给予采用和评价的,所在地法学会应当及时反馈给论坛各参与方和中国法学会。
第三十三条 每届论坛应当组织媒体对论坛活动及其成果进行新闻舆论宣传报道,具体工作由承办方负责。
第六章 论坛经费
第三十四条 每届论坛活动所需经费经下列方式筹措:
(一) 苏浙沪法学会经协商各出资等额数万元,在论坛
举办十天前汇至承办方指定的账户及开户银行;
(二) 收取参会人员会务费每人三百元;
(三) 向中国法学会申请经费补助;
(四) 接受社会赞助。
论坛经费不足部分,由承办方补贴。
参会代表的差旅费和住宿费自理。
第三十五条 论坛收取苏浙沪法学会的出资费后,应当分
别免收各地五名参会人员的会务费。
第三十六条 论坛收取参会代表的会务费和第三十四条第
三款规定的费用后,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论坛收取各种费用所开具的发票应当符合国
家财务审计和报销规定,具体协调工作由承办方负责。
第三十八条 每届论坛应当在论坛举办期间宴请全体参会人员一次,具体由承办方安排。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经苏浙沪法学会会签同意通过后生效,从生效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四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长三角法学论坛工作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