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学会章程
 
   时间: 2005-06-03  

第一章      

 第一条 江苏省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江苏省法学界、法律界的全省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省委和省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江苏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全省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为繁荣法学研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江苏的进程,促进全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三条  本会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的开展活动。

 

第二章       

 第四条 本会任务是:

 (一)指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指导各学科、各专业委员会(研究会)和各市、县(市、区)法学会组织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的法学研究活动,推进法律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为建设法治江苏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三)参与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对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

(四)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传播;

(五)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咨询和论证工作;

(六)组织评选和表彰杰出法学家和优秀法学成果的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七)开展国际、国内的法学学术交流与合作,发挥法学会对外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

(八)参与法制宣传和法学教育,编辑法学书籍、刊物和其他有关资料;

(九)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十)指导、协调团体会员的工作;

(十一)反映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凡本省赞成本会章程,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有一定法学研究能力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经本人申请,本会一名会员介绍或所属单位推荐,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个人会员。

凡本省赞成本会章程,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和法律实务的单位,以及支持法学研究事业的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中符合本会个人会员条件的成员,可根据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加入本会。

各市、县(市、区)法学会是本会的当然团体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自愿退会的,须书面报告本会,即为退会。

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或者构成严重违法和犯罪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是: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及相关学科专业委员会(研究会)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和其他活动;

(三)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是: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开展研究活动,提供研究成果;

(三) 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 按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 团体会员享有推选代表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以及本章程第七条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各项权利。同时承担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章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协商或推选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推荐代表,但不是会员的必须补办入会手续。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名单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推荐。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享有以下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三) 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四) 讨论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理事会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临时召开。

第十三条 理事会享有以下职权:

(一)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必要时可增、免理事会个别成员。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临时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享有以下职权: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会务,决定召开理事会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

(二)  必要时可增、免常务理事会个别成员,提请下次理事会追认;

(三)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四)批准或者授权批准会员入会和取消会员资格;

(五)推荐下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选。

第十六条 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对外代表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部署的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不定期召开。

第十八条 法学会机关是常务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和决定,承担法学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研究会)是本会设立的从事法学学科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学术组织,由本会会员自愿组成,受本会领导。各专业委员会(研究会)设干事会或理事会主持日常工作。干事会或理事会设总干事或会长一人,副总干事或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组成该专业委员会(研究会)的会员推选或本会常务理事会推荐产生,任期五年。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本会设立的审定学术课题、评比研究成果和优秀法学人才的咨询组织。

第二十一条 本会根据会员分布情况,按地区、部门、单位设立会员联络组或联络员,加强同会员的联系。

第二十二条 各市和县(市、区)法学会在业务上接受本会指导,根据本会章程确定的原则、任务和组织形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于:

(一) 财政拨款;

(二)    会费;

(三)社会捐赠和资助;

(四)  法律服务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南京。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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