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天井堆放垃圾影响邻居生活房东诉解除合同
 
   时间: 2008-10-16  

                房客天井堆放垃圾影响邻居生活房东诉解除合同

女士将自己的房屋租给楚先生,谁知楚先生父母入住后,在天井堆放垃圾并豢养猫和兔子,招致邻居不满。钱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这一房屋租赁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合同,楚先生腾退房屋,恢复原状。

    2008年1月25日,钱女士通过房屋中介和楚先生签订《租赁协议》,钱女士将上海市杨浦区彰武路一套底楼房屋以每月1000元的租金租给楚先生。租赁协议订立后,楚先生父母入住该房。由于楚先生母亲经常将拾回的垃圾堆在天井内,招来了老鼠苍蝇等害虫,同时,家中还豢养了猫和兔子。上述行为影响了整幢房屋的环境卫生,也招致其他邻居不满,虽经居委会和民警多次工作,均无果。无奈之下,钱女士于2008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法庭上,楚先生承认母亲有捡拾废品和饲养动物的情况,但认为他按期交纳房租、对房屋进行维修,没有违约行为,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楚先生家人在使用系争房屋时,因不良的生活习惯影响了邻居的日常生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钱女士据此行使法定解除权,并无不妥,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解除钱女士和楚先生签订的《租赁合同》;楚先生腾退所租房屋,恢复原状。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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