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制新闻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江苏省法制新闻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江苏、中央和外地驻苏新闻单位、国家机关、企、事业等部门的法制新闻工作者自愿联合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法制新闻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全省法制新闻工作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新闻工作和法制建设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和推动法制新闻业务的交流研讨,促进法制新闻工作的繁荣和发展,为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江苏省司法厅的业务指导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省司法厅机关内)。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法制新闻宣传、开展法制新闻舆论监督、组织交流法制新闻工作经验;
(二)开展法制新闻优秀作品节目评选;
(三)开展法制新闻理论与实践的研究;
(四)协调省内新闻单位和地方法制新闻协会开展法制新闻宣传,对法制新闻工作者进行业务培训;
(五)维护法制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举办有益于法制新闻工作者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推动法制新闻工作的改革,促进法制新闻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八)开展国内和国际间法制新闻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在江苏省内从事法制新闻工作的报社、通讯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各省辖市、县(市、区)法制新闻协会以及其他法制新闻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五)在省内新闻单位或其他单位从事法制新闻工作,有一定业务水平,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模范地学习、遵守宪法、法律和本会章程,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同志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触犯国家法律者,竟本会理事会或常委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个人会员代表和团体会员代表组成,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新闻奖励基金会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职权是: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任务;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必要时可决定增补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第十六条 常委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任期五年。其职权是: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支持本会会务;
二、必要时可增补或免除常务理事会个别成员,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追认;
第十七条 协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其办事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受常务 理事会领导。
第十八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任免。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任命协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的职责: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新闻单位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常委理事会的工作规划,在本协会办事机构的指导下,开展业务交流活动。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可由本会理事兼任,也可聘请若干社会相关领域人士担任。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入会时,一次性交纳会费,以后不再收取;团体会员每年交纳一定数额的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终止工作,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省司法厅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