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区、市)公证协会:
为保证涉外办证质量,提高公证员素质,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外公证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决定举办第20、21期涉外公证业务培训班。经培训班结业考试合格者,发给全国涉外公证业务考试合格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07年11月30日(周五)—12月8日(周六),报到日期:2007年11月30日。
二、培训地点:
北京京铁大酒店(电话:010—63955511,乘车路线见附3)。
三、培训内容:
《公证法》及相关配套规章,涉外法学理论,涉外公证理论及实务,涉外公证书的制作与认证。
四、涉外法学理论部分学习要求:
本次培训班涉外法学理论部分采取自学方式,学习教材内容均选自《第四次全国公证员统一考试指定用书》,请学员提前自学以下内容:
1.《法学综合知识》第七编;
2.《民事法律知识》第二编第六编第七编;
3.《经济法律知识》第二编第三编第四编。
五、参训条件:
1.学员所在公证处已通过年度考核;已按规定标准缴纳了2007年度中国公证协会会费、公证赔偿后备金,并缴纳了公证责任保险费;
2.45岁以下的公证员,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以上学历,执业2年以上;
45岁以上的公证员(含45岁),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学历且执业8年以上。
六、培训费用:
每人交纳培训费共计2950元(含食宿费)。
七、注意事项:
1.请地方公证协会(公管处)认真审查参训人员资格;
2.此次涉外公证员培训,务必按照分配名额报送名单,未经地方公证协会正式报送的人员,恕不接待;
3.参训人员报到时请出具《公证员执业证》原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和公证处缴费发票复印件,证件、单据不全者不予办理培训手续。若有学历不实者,一经发现,我会将取消其培训资格或者全国涉外公证业务考试合格证书;
4.参训人员须自带以下资料:
《公证规章汇编(2002年版)》;
《公证制度与公证实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公证书格式试行(92年版)》;
《公证员入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法律出版社版)》;
《公证程序规则释义(法律出版社版)》。
5.各省参加培训人数及基本情况登记表务必于11月16日前报我会法律事务部。
联系人:樊江宁、张雪松
电 话:010-58075666—8017、8018,13641364234
传 真:010-58075108
E-mail:law@chinanotary.org
附件:
1.《第20、21期涉外公证业务培训班各省名额分配表》;
2.《第20、21期涉外公证业务培训班学员报名表》;
3.北京京铁大酒店乘车路线。
中国公证协会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报:赵大程副部长
送: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