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沿江沿海码头等财产抵押登记指导意见
(南通公证员协会一届理事11次会议通过)
(2008年6月13日)
第一条 为加强南通市沿江沿海码头等财产抵押登记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规范沿江沿海码头等财产抵押行为,保障抵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通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以沿江沿海码头等财产抵押的,均按本指导意见办理。
第三条 南通市各公证机构是本市沿江沿海码头等财产抵押登记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本执业区域沿江沿海码头等财产抵押的登记、注销、查询工作。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所述的由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沿江沿海码头等财产,是指依附于沿江沿海岸线的码头、船坞、船台等财产。
第五条 申办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并填写《抵押登记申请表》。
《抵押登记申请表》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载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联系方式;
(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名称;
(三)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担保的范围;
(七)抵押物属再次抵押的,应载明再次抵押的情况;
(八)申请抵押登记的日期;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申请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经公证机构公证的主合同、抵押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三)南通市港口设施抵押备案表;
(四)沿江沿海码头等财产的权属资料:
1、沿江沿海岸线占有使用证书(河道工程占用证);
2、立项批文或行政许可决定书;
3、批准的规划红线图;
4、竣工验收报告或在建工程的评估报告;
5、抵押登记双方确认的抵押区域红线平面图。
(五)抵押物清单。
(六)抵押权对抵押物的确认书。
(七)与抵押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应予以受理:
(一)申请抵押登记的财产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
(二)抵押登记事项属于本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
(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各项材料齐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无效;
(二)申请人对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存在争议;
(三)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的。
对不予登记的,公证机构应记录在案。
第九条 申请抵押登记的沿江沿海码头等财产,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第十条 公证机构决定予以登记的,应向当事人出具《抵押登记证书》。
《抵押登记证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名称、单位代码、地址;
(二)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状况、所在地;
(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
(六)再次抵押情况;
(七)抵押登记的日期;
(八)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抵押当事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抵押合同和抵押关系的,必须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变更协议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抵押期届满,抵押人已履行债务,还清货款的,必须在15日内持还款凭证及《抵押登记证书》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终止抵押关系,取回权属证明。
第十三条内河码头、船坞、船台及固定其上的设备、设施等财产的抵押登记参照本细则。
第十四条沿江沿海码头等财产抵押登记机构按照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
第十五条本指导意见由南通市公证员协会负责解释。
附:名词解释
1、码头
供船舶停、装卸货物和上下游客的水工建筑物。是港口的主要组成部分。按码头的平面布置分:有顺岸式、突提式、墩式等。墩式码头又分为与岸用引桥连系的孤立墩或用联桥连系的连续墩;突堤码头又分窄突堤(突堤是一个整体结构)和宽突堤(两侧为码头结构,当中用填土构成码头地面)。按断面形式分,有直立式、斜坡式、半直立式和半斜坡式。按结构形式分,有重力式、板桩式、高桩式、斜坡式、墩柱式和浮码头式等。按用途分,有一般件杂货码头、专用码头(渔码头、油码头、煤码头、矿石码头、集装箱码头等)、客运码头、供港内工作船使用的工作船码头以及为修船和造船工作而专设的修船码头、舾装码头。
2、 船坞
供修造船用的水工建筑物。通常分为(1)干船坞。建在水域岸边,呈长形盒状,习惯上称为船坞。坞底低于水面,三面是坚固的坞墙,与岸相连。靠水的一面是活动的坞门。船入坞后关闭坞门,将水抽去,船即坐落在坞底板的墩座上,以供检修。(2)浮船坞。简称“浮坞”。为一两侧有墙,前后敞开的槽形平底船。坞墙和坞底均为箱形结构,修船时,先在水舱内灌水,使坞下沉,然后拖入待修船舶,排去水舱内的水,坞即连船上浮,直至坞底板顶面露出水面,以便修理。
3、 船台
置有移船下水或曳船上墩设备、专供修造船舶用的岸边造船设施。船台是船厂的主要生产设施、设有供施工用的装焊设备、起重设备及各种动力供应管线等。按遮盖形式可分为室内船台、露天船台和敞开船台。室内船台的工作条件好,不受日晒雨淋的影响,但其建造投资大、又受厂房高度的限制而难以建造大型船舶。露天船台空间宽敞、便于使用大型起重设备,所建的船舶的高度不受限制,宜于建造大型船舶,但施工容易受气候的影响,敞开船台设有固定的柱架,可以临时遮蔽,施工条件介于前述两者之间。此外,船台还有倾斜船台和水平船台之分。倾斜船台可使所建造的船舶利用本身的重力而下水,水平船台则需为船舶下水配备专门的下水机构。一般而言,在倾斜船台上适宜于建造大型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