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 卖 公 证
 
   时间: 2006-11-06  
 

 

拍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应拍卖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于整个拍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予以证明的活动。拍卖公证按公证特别规定办理。

    办理拍卖公证应审查的内容及注意的事项:(])拍卖机构的主体资格。公证机构应着重确认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承办能力和信誉等。(2)拍卖物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拍卖标的物所有权是否有争议,抵押、留置、罚没、扣押拍卖物的法定依据;拍卖标的物的交付形式;拍卖物为不动产的还应说明其坐落地点、结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债权债务状况等。(3)对拍卖方案、拟发布的拍卖公告、拍卖委托书等有关文件进行审查,要严格遵守通行的拍卖规则,使其合法、合理、完善。

拍卖公证现场监督的程序和要求:(1)在拍卖现场,对双方当事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对。(2)拍卖过程中,监督拍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3)坚持按拍卖规则规定的落槌或拍板成交原则,依法确定中买人。(4)拍卖现场制作的会议纪要,应附公证卷内备查。(5)对拍卖活动真实、合法的,公证员应当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7日内将公证书发给当事人。该公证证明从宣读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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