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证员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证员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04-05-09  

 

苏公协[2004]12号

(2004年5月9日)

 

各市公证员协会:

《江苏省公证员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4月27日江苏省公证员协会三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公证员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全省公证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发挥行业管理的作用,保证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根据《江苏省公证员协会章程》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公证员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交纳方式、标准:

会费由公证处按年度交纳。依据我省实际情况分别按所属注册公证员每人2500元、2000、1500元、1000元的标准核定交纳总额。具体详见下表:

公证处

会费

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

每人2500元

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各市所属县(市、区)及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市

每人2000元

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各市所属县(市、区)及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市

每人1500元

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各市所属县(市、 区)

每人1000元

(所交会费含中国公证员协会会费和江苏省公证员协会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会费)。

第四条  各公证处应在办理年度公证处、公证员注册时,将上一年度会费一并交纳到江苏省公证员协会。

第五条  协会会费支出范围:

1 交纳中国公证员协会会费;

2 召开全省公证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其他工作会议;

3 会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有关费用;

4 协会秘书处、专门机构的正常支出;

5 组织公证宣传活动和奖励表彰;

6 为会员提供必要的业务书籍、资料;

7 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8 其他必要支出。

第六条  协会严格按照下列制度实施会费管理:

1 帐目制度。协会建立会费收支帐户,实行帐目公开,接受会员监督。

2 预、决算制度。协会秘书处每年年初提出年度会费支出预算,报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年终由秘书处按预算进行决算,并向协会理事会提出财务报告,公布收支情况,超出预算部分,协会理事会有权否决。

3 开支审批制度。协会秘书长在征得会长同意后,负责日常会费开支的审批。

4 会费减免审批制度。团体会员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会费时,应具文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议决。

第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2年1月21日江苏省公证员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公证员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公证员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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