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现场监督类公证已成为公证处的主要业务之一,其政策性强,种类多,时间紧,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游戏规则”不统一,公证人员介入现场活动后应当始终保持监督者的身份,认真审查,规范行为,确保现场活动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这是我们公证人员的职责。
[关键词] 现场监督 公开 公平 公正 审查 公证
现场监督类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指派公证人员亲临现场对活动发展过程通过察看并督促,对在该活动中所形成的事实依法证明并确认其结果的真实、合法、有效的活动。笔者认为,其特征主要包括:1、该类公证包含的公证种类较多,其自身不是单一的具体事项。2、必须有至少两名公证人员(其中一人必须是公证员)亲临现场。3、证明的对象是真实、合法行为下所产生的事实或结果。
对此类公证,笔者认为:1、由于现场监督类公证是新型的公证业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中未曾规定,因为计划经济时期,立法者受当时历史条件的局限,不可能考虑到当前的形势;2、对于该类公证事项目前还缺少法理研究,立法滞后带来的负面影响,造成公证质量的问题越来越显示出来;3、公证人员亲临现场应当做什么,也没有具体的规定,虽然司法部在总结西安宝马彩票案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出台了《开奖公证细则(试行)》,但未能彻底改变现场监督类公证在理论上缺乏研究,法律上缺乏依据,操作上缺乏规则的现象。诚然,司法行政部门要制定一部统一的现场监督公证规范目前尚无上位法的规定,弄不好就可能与《行政许可法》相冲突。如何面对目前这种“混乱”的状况呢?笔者试从公证工作特点和现场活动的特点谈点认识。
一、认真审查,保持中立。
公证最重要的特点是代表国家对某一具体事项进行证明的活动,这种证明通过公证员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工作经验和个人的智慧,按照法律规定对具体事项进行分析、判断、确认来完成的。而现场监督类公证所包含的具体公证事项内容较为复杂,品种多、容量大,有时一个现场监督公证中有几种公证事项,如房屋拆迁现场监督公证中包括多种证据保全公证事项,有对书证保全,也有物证保全,还有对视听资料保全。公证人员在现场活动中如何发挥应有的作用,规范现场行为是我们值得研究的。目前现场活动需要公证人员到场进行监督并证明的情况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招投标活动;二是拍卖活动;三是开奖活动以及用开奖形式确定的新生录取、选房顺序等活动;四是竞赛活动;五是与证据保全相关联的房屋拆迁活动;六是竞选活动等其他机遇性活动。这些活动带有程序性,目前只有招投标活动和拍卖活动程序由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调整,而其他活动的程序则没有法律规范来调整,用于调整这些活动的方案、程序往往都是由活动主办单位自行制定,往往会有一定的随意性,一旦出现随意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会失去。这与民事活动应当追求平等原则是完全相悖的。平等原则作为民法核心的基本原则,最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它要求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①。这一原则所追求的目标是实现权利主体的平等,与公证工作所追求的价值是一致的。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和价值,体现公正的公证,严格审查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应当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在招标活动中要审查招标单位是否具有招投标法所规定的招标条件,招标项目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在商业有奖销售活动中要审查主办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
其次,是对活动方案的审查。在招投标活动中,应当按照招投标法和《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审查招标文件的内容,如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否则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不能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投标的时间也应当符合招投标法规定的时间。政府采购招标要求招标人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这是要求招标人为投标人提交投标书留有最低限度的时间,确保投标人及时对采购意向作出响应,避免因时间过短或者过长而给采购工作带来负面影响,这种规定国际上一般称为“等标期”②;在开奖活动中应当全面审查活动方案,目前国家没有一部开奖法典来调整开奖活动,开奖形式多样,活动方案随意性很强,开奖活动有彩票销售,有奖销售,且开奖器具不统一,有乒乓号球作为开奖器具的,有用扑克牌抽奖、奖券抽奖,有用电脑开奖的,有用摇奖机开奖的等各式各样,五花八门。公证人员应当针对不同的开奖器具提出不同的要求。笔者不主张用乒乓球作为号球来摸奖,从“彩世塔”案件可以看出乒乓球作弊的可能性最大。申请人要求公证处对有奖销售活动进行公证,公证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在开展此项活动前将方案送公证处审查,否则不允许在广告上登载本次活动经公证处公证的内容。对此需要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与支持。《开奖公证细则(试行)》规定了在开奖前七日向公证处申请与实际不相适应,如果申请人的活动方案有明显的违法或有损消费者权益的内容,且在七日前已经做了广告,在开奖前七日公证处已无法提出修改意见,此时公证人员不宜出场公证。某市在今年春季搞了一个房屋展示交易大会,进行了有奖销售房屋。主办单位在电视、报纸、互联网上连续以“轰炸”式的方式发布广告,买房中大奖。其中一条广告词为“买房送车,一举两得,轻轻松松把奇瑞QQ开回家”。而事实上并不非如此,并不是买房人都可以得到一辆车,实际上,主办单位是在搞有奖促销,在房交会的最后一天下午举行抽奖活动,该单位在开奖前五天申请公证,而广告却早在20多天前已经发布。虽然这些活动是有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但还是遭到公证处拒绝。为什么被拒绝,原因是该有奖销售的大奖奖额明显超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奖额上限5000元的标准。奇瑞QQ轿车每辆人民币5万元左右。这次活动二等奖为等离子彩电,价值1.5万元左右,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是不能公证的。虽然该主办单位在没有公证人员到场的情况下自行组织开奖活动,但他们丧失的是诚信,他们的形象被自己的广告、方案炸得“体无完肤”。有的有奖销售活动时间较长,如果需要封箱,而申请人在没有封箱的情况下,已组织消费者将奖券投入开奖箱,公证处也不能为其办理公证。因此,对方案的审查应当是在活动开展前进行,而不宜在开奖七日前,在开奖七日前审查只能审查开奖办法。如发现开奖办法有不公允的条款应当责成更正。如先开大奖后开小奖的顺序一定要坚持,先开大奖,能给予每个消费者中大奖的机会。这就是机会均等,以体现公平。
第三是现场审查。在通过上列二道审查程序后,公证人员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亲临现场,依照方案和开奖办法,对器具作必要的检查,如用乒乓球作号球摸奖,则应当检查乒乓球上有无瘪痕,用磁铁对乒乓球进行检测,以上检查不应当由公证人员亲自操作,而应当由在场的群众代表检查,公证人员监督其检查,也可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复查,并将上列过程和检查结果记入现场工作记录,由申请人和检查人员在现场工作记录上签名。这样做一是体现公证的监督职能和严谨性;二是避免引起争议,即使有争议,也有证据证明;三是防止摸球人员故意掐瘪乒乓球,反诬主办单位做记号。完成上列工作后,公证员可以宣布检查结果。进入开奖程序后,对抽出的奖号要先验看,并请群众者代表验看,作记录,开奖结束,要求申请人和群众代表,在现场工作记录上签名,然后宣读公证词,以示确认。如果现场开奖活动发现有违反活动方案、开奖办法的行为,公证人员应当责令改正,否则拒绝对本次开奖活动进行公证,以体现公开、公正。
二、准确定位,决不越位。
由于公证处是司法证明机构,公证人员又是法律工作者,在现场活动中有时既充当活动的法律顾问角色,有时自然而然地被主办单位捧上“审判员”的位置,无论主办者出于何种目的,对这样的误区,作为“法律人”的我们,不能将错就错,不能默认,我们要恪守本来属于我们的职责---监督、证明。监督不是“审判”,证明不是裁决,我们不应当接受这样的“捧”,捧得越高,跌得也会越重,也会跌得“粉身碎骨”。在现场监督的现场,要摆正自己的位置,牢记职能,我们应当理直气壮的告诉主办单位,我们在现场活动中可以当参谋,但决不是做审判,我们可以指出现场活动中的错误做法,但决不是在做裁决,即使要作出“裁决”,也应当通过现场充当裁决人的人作出。如在招投标活动中,当发现投标人主体或标书瑕疵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公证人员不能宣布其标书无效,而应当将此情况提交给评委会讨论,评委会讨论时,公证人员可以将知道的情况和法律规定告知评委会,可以帮助他们分析、比较、判断,但最终由评委会依法作出裁决,或表决,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由评委签名备查。如评委会作出错误决定,公证人员可以退场,声明拒绝对评标结果公证。因此,公证人员应当当好记录员,而不是越位错当“审判员”。在房屋强制拆迁现场公证活动中,涉及财产清点、测绘房屋这些具体的工作应当由拆迁人聘请有关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而不应由公证人员赤膊上阵,亲自操刀,否则出现差错,有逃脱不了的责任,因为你做了职责以外的事情。在用计算机抽奖派位的活动中,应当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对抽奖派位应用程序进行检验,而不是由公证人员进行检验。因为你是公证人员,即使你懂得计算机应用技术,也不得亲自上阵。这就是社会分工。公证人员应当多学习,多掌握本领,但你不是万能的。如果你是万能的,你做了本不属于你的事,你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是你承担了相应的责任,社会不会也接纳你,因此你自己违反了游戏规则,你的形象又从何而来,最后你是“人家”的一杆枪,一面幌子。因此,我们公证人员要准确地找准坐标,不该做的事不要去做,否则吃力也不会讨好。在拍卖活动中,公证人员既要监督拍卖主持人的行为,也要监督竞买人的行为,如拍卖人违反拍卖规则,公证人员应当当场指出其错误。如竞买人加价为20元,主持人说成30元,应当当场纠正;如竞买一次报价为20元,主持人重复其报价后,竞买人提出报价错误,须更正,这是不允许的,公证人员不能以主持人的身份否认,而应当提醒主持人不允许其更改,由主持人宣布更改无效。在开奖公证过程中,如出现用于开奖的机具突然损坏,影响继续开奖,公证人员应当提醒主持人,之前已开出的奖项有效,由主持人宣布结果,公证人员应当做好现场工作记录,交现场主办单位、主持人、记录人,也可请现场观众代表签名确认,而不应当由公证人员宣布。公证人员可以宣读本次开奖的公证词,以示确认其宣布的本阶段开奖结果是真实、有效的。
现场监督类公证事项纷繁复杂,时间紧,任务重,面对广大群众,政策性也很强,稍有不慎,小事也会变成大事,这方面的教训是深刻的。公证人员应当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锻炼和提高自身的内在素质,提高操作技能。在目前立法缺失的状态下,要善于总结经验,加强理论研究,用理论研究的成果来指导实践。我想,现场监督类公证将是公证事业发展过程的一项最有影响、最有生命力、最能体现公证职能、最能展示我们公证人员风采的极具重要意义的业务。
[参考文献]
1、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法律出版社 41页
2、肖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辅导读本》经济科学出版社 第147页
扬州市公证处 周长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