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交流交往中的公证法律服务
 
   时间: 2006-11-08  
 

 

金小明

 

由于海峡两岸之间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存在着重要差异,决定了两岸分别实行了性质不同的法律制度,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理念。两岸交流交往中产生的很多在法律上的矛盾和冲突,归结起来说,是因为还缺乏比较完善的法律机制来全面规范两岸的交流交往。从性质上讲,两岸的法律矛盾和冲突属于区际法律冲突范畴,即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地区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从长远看,要解决此一问题及司法协作问题,必须根据两岸关系发展的具体过程,在坚持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平等互利双赢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合理保护两岸人民正当权益原则的前提上,在两岸开启政治及事务性商谈的基础上,选择适合的政治、法律途径逐步实现。

从近、中期观察,在两岸统一前,为推动两岸关系的持续、健康发展,两岸交流交往领域的法制化势在必行。以一定的法律手段解决交流交往中的法律问题,革除和减少两岸交流交往中的障碍,为最终清除政治上的敌视与障碍积累经验和创造条件,应是工作的重点。而要解决法律上的问题,除了必须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以及“政治问题与法律问题适当分开”这样一些原则外,一个很重要的不可忽视的方面,就是要对台湾地区的法律规范予以重新的认识,正视台湾法律规范在数十年来是台湾地区行之有效的自成一体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也影响到大陆人民的相关涉台事务的现状,确保能始终做到有条件地承认台湾人民依照台湾地区法律所取得的民事权利、台湾居民在台的民事行为以及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的效力。当前,为更好地解决两岸交流交往中具体的法律问题,建议加强对台湾法律的研究,加强涉台工作立法,并充分重视两岸民间就解决此一问题所进行的探索与合作。另外,从我省情况看,苏南等地目前已成为台商投资热土与商贸重地,在以地方立法方式解决涉台经贸领域的法律问题方面,建议既充分考虑到一些鼓励性、优惠性的规范,也不能偏费管理性的规范,尤其应注重对台湾投资者的资格认定、台商投资管理与审批手续、台商出入境管理、台资企业用地、用工及财税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范,以改善两岸经贸的“软环境”,促进经贸交流的健康发展。

八十年代以来,海峡两岸民事、经贸、投资、交流、科技等领域的交往、交流进入一个持续发展和良性互动的阶段。1987年,台湾方面开放居民赴大陆探亲、旅游以后,公证文书往来日渐增多。(近十几年,我省各公证机构共办理涉台公证三万余   件,台湾地区发往我省使用的公证书一万三千余件,涉及对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经历、定居、扶养亲属、财产权利证明、纳税、契约、不动产交易等法律文书、事实、行为的证明。)1993年4月,海协会和台湾海基金回避敏感的政治性问题,在“九二共识”基础上,不涉及“司法管辖权”或“法律管辖权”,以事务性商谈的方式达成《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较好地解决了两岸公证书效力与使用问题。《协议》确定了两岸公证文书副本寄送范围、公证书查证及公证书以外文书查证个案协商机制等内容,初步建立起两岸联系主体(两会、中国公证员协会及各省级公证员协会)就对方公证书形式要件进行审查以及根据公证书使用部门的实际需要向对方查证的工作机制和运作渠道。双方的联系主体,可以充任甄别对方公证书真伪、认可其效力的“关口”。十几年来,江苏省公证员协会在党和政府对台工作方针的指导下,始终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按照司法部《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及中国公证员协会的工作要求,正确履行联系主体权责,及时做好公证书副本寄送、查证以及台湾公证书核验、比对等方面工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和推动了苏、台两地交流交往的不断深入。

通过多年来的涉台公证法律服务实践,我们有两个深切的体会:其一,在逐步实现和平统一的思想指导下,充分发挥两岸公证文书运作机制的作用,对维护两岸同胞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由于受台湾局势、两岸关系和国际形势发展变化的影响,将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中国政府主张,“在实现统一之前,双方按照相互尊重、互补互利的原则,积极推动两岸经济合作和各项交往,进行直接通邮、通商、通航和双向交流,为国家和平统一创造条件”。着眼长远,妥善处理两岸交流交往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包括法律问题,维护两岸同胞的合法权益,推进两岸交流交往的健康发展,成为关系祖国统一大业的重要课题。由于海峡两岸关系中存在着一些敏感的政治问题,加上台湾当局坚持“三不”政策,阻扰“三通”,拒绝两岸进行政治性接触与谈判,两岸至今没有任何官方联系和接触,通过两岸官方的直接接触解决两岸交流交往中的问题尚需时日,而目前通过两岸民间团体事务性商谈、订立并履行协作协议以及律师界合作等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相互配合解决有关法律问题不失为一个重要的途径。在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两岸事务商谈所取得的成果和其他一些灵活性的事务处理方式,妥善解决相关问题,有利于民间交流交往。在两岸民间交流交往趋向正常化的情况下,依据台湾地区法规所取得的权利或形成的法律关系在两岸同胞的交往过程中可能构成在祖国大陆发生的另一法律关系的前提,从稳定既有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满足当事人对其行为结果的合理预期,有利于两岸民事、经贸活动的正常开展的角度出发,有必要通过特定而灵活的工作机制对作为前提因素的依据台湾地区法规形成的法律关系或取得的权利在以“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限度的基础上予以认可,对于维护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两岸同胞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二,总结、提炼两岸公证文书使用、查证、比对等实务经验,对今后探索“一国两制”情况下解决两岸法律冲突问题及建立司法协助关系,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一国两制”构想是中国共产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解决台湾问题、香港问题、澳门问题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两制并存”是解决台湾问题的最佳方案。按照这一构想,祖国统一后,台湾现行的经济和社会制度、生活方式长期维持不变,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和平统一后,台湾将与香港、澳门一样,与祖国大陆之间产生一个主权国家境内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并具有着与其他多法域国家区际法律冲突不同的特质。探索建立特别的法律冲突机制和涉及文书送达、代为查证、收集证据、承认与执行对岸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内容的特殊而间接的区际司法协议关系,对于发展两岸关系和保护两岸人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生效实施以来,两岸围绕协议所确定的工作职能和范围,在公证文书运作、其他有关文书查证个案协商、协助以及相关事务协调等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经过不断总结和提炼,必将对解决上述问题起一定的参考、借鉴之效。

(本文系作者在二00五年江苏省法学会主持的“两岸经贸法律座谈会”上讲话提纲)

 编校:
 来源:
 
  相关文章:  
 
 附件下载:
 
苏ICP备05072245号版权所有:江苏省司法厅 联系电话:025-83591063 025-83591322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南京擎天科技技术支持 建议使用分辨率:1024*768 IE6.0或以上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