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召开全省公证工作座谈会 进一步动员部署全省公证岗位培训活动(图)
 
   时间: 2006-05-19  

5月18日,省厅在南京召开全省公证工作座谈会,进一步动员部署全省公证岗位培训活动,推进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会上,各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了对公证岗位培训活动的工作打算和意见建议,交流了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各市局分管公证工作的副局长和公证管理处处长参加了会议。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周建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

周厅长指出,开展岗位培训活动,对于提高公证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巩固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成果,推动公证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严格按照司法部和省厅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把岗位培训工作放到公证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坚决避免和克服疲劳厌战和消极应付的错误思想,防止形式主义和简单化的不良倾向。要精心组织、谋划,确保岗位培训活动科学有效地开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公证员协会和公证处要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和完善培训工作方案,积极动员广大公证人员主动参与岗位培训活动。对于集中教育培训、开展知识竞赛、组织统一考试等 “规定动作”,各地要认真做好准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预案,同时结合自身特点,各地也应有针对性地做好“自选动作”的安排。要真抓实干,切实抓出成效,防止走过场;要建立健全领导联系点制度和督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围绕活动的目标要求,采取多样形式,结合加强教育、规范管理和完善监管等多种手段,进一步端正公证人员的执业指导思想,努力增强公证队伍的服务能力。

周厅长强调,依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实现公证机构设置的科学化、法制化,是贯彻实施《公证法》的重要内容,事关公证工作全局和公证事业的长远发展。当前设区的市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统筹兼顾与依法调整相结合。在尽量兼顾各地的实际情况的同时,依照《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地必须要坚持“三统一”的基本工作标准,即:统一公证处冠名方式,按照《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区分设在市或市辖区的不同情形,按照统一规则进行冠名;统一公证执业区域,公证执业区域的划分单位,要么是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辖区,要么就是设区的市、直辖市的辖区或者所辖城区的全部市辖区;统一业务管理关系,按照公证机构属地管理的规定,公证机构设在哪一级,就由哪一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日常管理,包括对公证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执业活动、公证质量以及档案管理等实施监督管理,同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二是机构调整与机制体制改革相配套。各地在落实“三统一”工作要求的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公证工作机制体制改革步伐。要改革公证单一证明的工作方式,积极推行要素式公证书,规范和完善公证处内部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法人财产制度、执业保障机制以及公证质量监督约束机制等。要深化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推动符合条件的行政体制公证处尽快改为事业体制,进一步健全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公证执业监督检查体系,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等。三是分步实施与整体推进相协调。一方面是在调整工作进度上,各地要在六月中旬前把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的调整方案上报省厅。另一方面是在调整工作目标上,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先行统一业务管理关系,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进人、财、物等管理关系的统一。当然,有条件的地方最好一步到位。四是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支持和配合。各地要加强宣传动员,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密切关注公证人员的思想状况,密切关注公证质量,同时,要加强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请示,主动与编制、人事、财政、税务、档案管理等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支持和配合,将因机构调整工作带来的矛盾和问题,尽量减到最小,实现公证机构的平稳过渡,不留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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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厅公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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