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新西兰的社区矫正工作及其启示
江苏社区矫正考察团
2007年7月17日至27日,江苏社区矫正考察团赴澳大利亚、新西兰,就两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考察学习,充分了解了澳大利亚、新西兰两国有关社区矫正工作情况,两国在这项工作上富有成效的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两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情况
澳大利亚的社区矫正始于1992年,经5年的局部地区试验于1997年全面推广实行。澳大利亚没有国家或联邦监狱,各州(领地)有独立的立法和矫正制度,具体矫正措施和做法也各不相同,但社区矫正是各州普遍施行的一种罪犯处遇。以我们考察的新南威尔士州为例,其监狱每年约关押8000名监犯,而社区矫正对象有1.7万人,后者是前者的2倍多。社区矫正对象主要包括被判处缓刑的人员;刑期在3年以下,罪行轻微,危险性低,可以放在社区服刑的人员;以及余刑6—18个月,因表现良好而得到假释的人员。该州设有专门的惩教部,主管社区矫正工作,共有68个社区矫正服务中心,4900名工作人员,社区矫正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属于公务员,负有执行法律的权力和责任。
与澳大利亚相比,新西兰犯罪率较低,刑法比较轻缓,社区矫正大量适用。新西兰政府专门设有惩教部负责刑罚的执行,管理监狱和社区矫正中心。新西兰有17所监狱,每年平均有6000人在监狱服刑;全国有12个社区矫正中心143个社区矫正工作站,1200名职员,每年平均有19000人在社区矫正中心矫正,两者相比达3.2倍。此外,假释作为一项适用很广的法律制度,也是新西兰社区矫正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2006年统计数据为例,新西兰社区矫正适用率为76.15%,监犯假释率超过30%。新西兰假释立法在体系和程序设置上科学而精致,政府设有专门的假释委员会,它是法定的独立实体,负责审批、变更和撤销罪犯假释的职责。
二、两国社区矫正的主要做法和特点
两国属于社区矫正范畴的刑种和刑罚方式主要有社区服务、家中监禁、定期监管、缓刑和假释:
(一)社区服务。罪犯可以从事社区服务作为其犯罪行为的补偿,是否判处社区服务令由法院决定。根据新南威尔士州法律规定,为社会做义务劳动,低的1-299个小时,高的300-500个小时,可以每周连续,也可以断断续续,但必须在18个月内完成。社区服务的内容主要是从事社区设施的维修、公园的维护,也有在医院、学校、老人院等从事义务劳动。
(二)家中监禁。家中监禁作为一种监禁刑罪犯释放前的替代刑,是罪犯享有的最大权利。家中监禁的具体方法是,将罪犯的活动范围限制在其住所内,一般是30-100平方米的活动范围,并给其戴上电子脚环,脚环是个无线电发射器,社区矫正服务中心有接受装置,监犯一旦越出范围,服务中心就能立刻知道。监犯犯规后,给予警告,第三次犯规后可收监。经过批准,监犯可以外出购物、看病等,但在时间、地域上有限制。家中监禁的罪犯与狱内服刑人员相比,前者为后者的3%左右。
(三)定期监管。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定期监管是根据《定期监管法令》开始实行的,定期监管的期限最高从18个月提高到3年。一般是,被监管人周一至周四可以在社会上参加工作或学习,每周五下午7时起到周日下午4时30分到监管中心接受监管。被监管人通常在受监管期间为社区提供服务。定期监管可以18个月内完成,也可以分开执行,3年内完成。定期监管罪犯人数占狱内服刑犯的10%。
(四)缓刑。缓刑是由法院判决,作为其他刑罚的替代刑罚,通常被称为是罪犯和法院在一段时间内的契约。在缓刑期间,罪犯必须接受缓刑条件,接受社区矫正官的监管。如果罪犯违反了缓刑令,法院可以要求他支付罚金。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对判监禁刑的缓刑犯下达强化监管的家庭宵禁令。
(五)假释。假释委员会下达假释令,允许已执行了一定刑期(不得假释期)的罪犯附条件地从监狱提前释放到社区中,使罪犯在社区矫正官的监管之下执行完剩余的刑期。符合特定条件的罪犯可以获得假释,特定条件包括就业情况、生活起居的要求和矫正计划的需要,具体的条件则要视罪犯刑期及种类而定。
除了以上四种主要形式外,两国还有保释、宽恕释放等社区矫正形式,各种不同执行方式适用于主观恶习和社会危险性不同的罪犯,因人而异,视情定罚,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适度的监管和针对实用的矫治。社区矫正机构则主要通过家庭访问和通知监犯到矫正服务中心汇报等形式进行督导,如果执行社区矫正的罪犯多次或严重违反规定的,社区矫正工作的最后手段就是将罪犯收监。与其他国家的社区矫正制度与实践相比,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四项特征:
一是组织体系完备。两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分别设立了独立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澳大利亚各州和新西兰均设立了相当于惩教部、社区矫正中心等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社区矫正中心不仅是社区矫正的行政管理中心,而且是拥有一定设施、便于监管罪犯参与社区服务的工作基地。中心配有社区矫正官,他们中有社会工作者、前监狱警官、心理学家以及符合监管社区服务工作条件的人员。此外,澳大利亚各州和新西兰还分别制定了《矫正服务法》、《罪犯缓刑法》、《保释法》、《假释法》等衔接配套的法律法规,为社区矫正提供了坚强的组织和法律保障。
二是程序设置严密。澳大利亚各州和新西兰在注重实体规定的同时,制定了严密的程序规定。例如,在社区矫正人员的释放程序上,规定了释放的条件、变更、撤销,以及释放日的确定、听证、释放程序等事项。在听证程序上,规定了听证程序的类型、应用、起止、相关信息的披露和听证决定的作出等。在释放的后续事项中,则规定了关于释放变更和撤销条件的申请、变更以及撤销条件的决定程序。在复审上,规定了复审的定义、申请、临时复审和终局复审的相关规定。此外,两国还规定了判决的复议和上诉的程序。这些程序看似繁杂,但却是周密而全面,正是这样严密的程序,才保障了社区矫正法律和社会效果的顺利实现。
三是假释运用广泛。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对不同类型的罪犯采取了不同的社区矫正形式,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假释的运用非常广泛。以新西兰为例,监狱罪犯只要服满一定刑期,即可申请并获得假释。短刑期的假释,罪犯被判处2年或少于2年监禁的,在服完1/2的刑期以后,将自动获得假释。长刑期的假释,刑期超过2年的罪犯在服超过1/3的刑期时,假释管理机构考虑罪犯的假释申请,在罪犯符合假释条件以前,可以先申请3个月的家庭禁锢。无期徒刑的假释,新西兰法律规定必须服满一定刑期可以申请有条件释放。假释的广泛运用,为所有罪犯都提供了回归社会的机会,有效提高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增强了改造效果。
四是评估机制科学。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是两国社区矫正特色之一。澳大利亚各州设有专门的专家法庭,为整个州的高级法院、区法院和地方法院提供对罪犯的评估和咨询服务。在法院的要求下,当法院根据指控的罪行和认罪记录量刑时,专家法庭会提交一份判决前的报告;当法院考虑保释申请时,专家法庭也会提交一份保释咨询报告。在新西兰,则建立了科学的罪犯评估标准,罪犯被安排监管后,社区矫正官会根据犯罪的情节、性质、吸毒、酗酒等因素,出具评估报告;当罪犯社区矫正期满后,释放前,矫正服务中心会选取20位已释放同类罪犯的情况,运用计算机评估该犯的再犯罪风险。在该国的评估机制中,还充分尊重罪犯所在社区居民、原被害人对罪犯表现的意见,增加了评估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三、两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启示
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四年来的实践证明,社区矫正是一种成功的监管与教育并重的监外改造方式,这项工作应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不断发展深化。澳新两国实行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对于进一步推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有诸多启示。
启示之一:加快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一是要尽快修改完善刑法、刑诉法中有关非监禁刑的规定,确立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执行措施、工作程序,增强工作的可操作性。特别是要通过修改现行法律,明确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及其具体职能,以破解实践中执行主体和工作主体并存而带来的工作难题。二是在条件成熟时,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系统整合,建立统一的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刑种、条件、程序、矫正机构及人员、矫正方式及内容、社区矫正与监禁执行的衔接、与完全回归社会的衔接等等,为社区矫正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启示之二:进一步提高假释适用和裁量的科学性。我国刑法规定,假释案件的审理和裁定权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行使。但是法院并不了解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罪和改造表现,而仅仅根据执法机关所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作出主观判断,甚至还人为地规定假释比例。这样做的结果,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应用假释这一法律手段来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制约了假释作用的充分发挥。应借鉴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做法,从体制上理顺假释的决定权,以省为单位设立专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