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公证”的构筑
徐州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 张敬晖
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时代背景下,一切都应当以和谐为最终目标。公证工作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 应当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以服务和谐社会为己任,增加有利于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消除阻碍社会和谐的消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群众利益,实现社会和谐。要达到这一目的,完成这一使命,公证工作机制的运行需要处在一个协调、顺畅、和谐的理想状态,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那就是要构筑“和谐公证”。
一、构筑“和谐公证”的重要意义
和谐指一种理想而崇高的境界,是科学与协调的高度结合,是矛盾的有机统一。“和谐公证”是指公证机构行使公证职能,在保证公证程序依法、规范、公开,公证结果真实、合法、有效的同时,达到以公正、高效、权威、便民为追求的各个公证要素的良性循环,注重法律、社会和政治效果,它是一种平衡、协调的价值关系与运行过程的统一,是公证理念、公证机制、公证秩序、公证环境及其相互之间关系的和谐顺畅,构筑“和谐公证”具有重要意义。
(一)构筑“和谐公证”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体现
随着公证的职能定位和工作重心由管理社会向服务社会转变,公证逐步回归到“防纷止争”的层面上,更加注重在服务为民、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诚信、维护稳定方面体现自身价值,而构筑“和谐公证”能够实现这一价值的最大化,符合中央提出的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要求。而且,就其本质来说,构筑“和谐公证”是构建和谐社会较为重要的一环和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是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因此,和谐公证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体现。
(二)构筑“和谐公证”是深入贯彻《公证法》的内在要求
《公证法》立法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提高公证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严格规定了公证工作的基本原则、公证办理程序、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规范、公证争议处理及公证效力和权益的保障等内容,这些内容无不蕴含着和谐的要义和理念。实施《公证法》,不仅仅是保持公证执业的相对独立性,主要的是要达到公证证明权与其他权力的行使、公证活动与社会活动、公证主体之间、公证行业内部的总体和谐。可以说,“和谐公证”的原则、内容、实质和价值取向,已完全寓于《公证法》之中,深入贯彻《公证法》,就必然要求构筑“和谐公证”。
(三)构筑“和谐公证”是充分发挥公证职能的客观需要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一些深层次矛盾不断凸显,呈现出多发、易激化、影响大的特点。要实现社会政治稳定,必须尽可能防止和化解矛盾纠纷,而公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公证具有规范行为(主要是民商事行为)、预防纠纷、监督制约和中介沟通的职能,通过对经济、民事活动进行适当干预,有效地预防和解决各种纠纷,协调各种经济利益,促成人际和谐,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要充分发挥这些职能作用,首要的是公证自身和内在需要和谐,并且要有一个和谐的外部环境,否则,公证的职能作用将会大打折扣。
(四)构筑“和谐公证”是持续推进机制改革的主要目标
近年来,司法部不断提出了关于公证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对改革的目标、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改革的任务等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实际,相应地制定了改革的措施,不断推进改革进程,取得了一定成效,尤其是建立、健全、完善了一整套公证工作的有效机制,保证了公证工作和公证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其中,建立公证队伍建设长效机制、规范公证机构内部运行机制、建设公证诚信机制、落实公证复查机制等措施,主要目标就是实现公证行为的个体和谐和公证活动与社会活动的总体和谐,而且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今后,公证工作机制改革的主要目标仍在于和谐公证。
二、构筑“和谐公证”的基本要求
“和谐公证”不仅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障范畴,而且是提高公证公信力、树立公证权威的基本标准和价值追求,这就给我们构筑“和谐公证”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把握“三个前提”
1、树立和谐理念,服务工作大局。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公证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构建和谐社会对公证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看到自身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工作大局,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统领公证工作,统一指导思想,转变思维方式,明确目标任务,把促进和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公证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服务大局中全面提升公证工作水平。
2、增强执业能力,提高公证质量。严格依法公证,提高公证公信力,是对公证工作的基本要求。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增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增强引导合法合理行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增强支持促进依法行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增强制止违法行为发生,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增强公正高效优质服务,促进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能力。执业能力需要依靠不断地学习、积累和实践加以提升和增强,如大力开展法律法规和公证业务培训,可以提高公证员分析认定各种法律关系的能力;加强业务研讨和实务交流,能够提高公证员审查判别各类证明材料的能力;严格办证规范和质量标准,可以提高适用法律和制作公证文书的能力。此外,增强执业能力,还要体现在形象公正上,严格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监督,树立和维护公证队伍的良好形象。
3、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公正高效。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突出“服务为民”的工作主题。“服务为民”要求以公正高效的公证活动,切实代表和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权利,给予当事人充分的尊重,让公证真正贴近社会,服务百姓,体现人文关怀,提升社会公信力。在具体的公证工作过程中应做到:坚持服务为民导向,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把亲民、便民、护民、利民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公证工作的各个方面,做到严格公证与热情服务的统一;完善服务为民手段,加强执业活动中的审查监督,努力降低经公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的纠纷发生率,引导当事人合法合理实施民事行为;树立服务为民形象,积极推行人性化便民措施,显现亲民爱民作风。加强公证文化建设,努力提高公证人员的职业素养,养成符合公证礼仪的职业习惯,彰显公证文明。
(二)强化“五种意识”
1、强化法制意识,规范公证执业行为。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要模范遵守法律,做到依法办事,严格依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公证,自觉规范执业行为,维护公证的效力和法律权威;要注重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尤其要推行岗位责任制和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内部自律;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
2、强化服务意识,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树立“公证即服务”的理念,以群众满意程度作为评价公证人员工作表现、考核公证人员工作实绩和效果的重要标准,努力提高群众对公证法律服务的满意度;要把服务贯穿于公证工作的全过程,时时处处体现热情服务、文明服务和优质服务的公证行业形象。
3、强化诚信意识,促进社会诚信友爱。公证人员要做诚信的表率,做到承诺有诚,承诺有信;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认真履行审查、核实和告知义务,努力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确保公证质量;要建立完善公证诚信档案,健全诚信评价机制,开展诚信等级评定,营造“诚信服务”的良好氛围,以维护社会诚信。同时,在公证工作中注重引导当事人恪守诚信,以培养社会诚信;规范交易行为,以提高社会诚信;促进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增进社会诚信。
4、强化效率意识,健全科学办证体系。要进一步完善业务管理模式,合理设置岗位,明确职责分工,推行和优化办证流程,保证办理公证各环节有效衔接,规范有序,不出差错;建立和推行首问负责制,避免推诿扯皮现象发生;要积极建设公证信息化网络平台,实现内部管理、办证流程和公证质量处于适时可控状态,努力提高办事和办证效率。
5、强化监督意识,营造公平公正氛围。大力推行阳光办证方式,做到公开业务范围,公开办证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执业纪律,公开投诉途径等,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自觉接受当事人的监督;要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制度,了解公证办理后的使用和履行情况,征求对公证工作的意见;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共同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公证工作氛围。
(三)处理好“四个关系”
1、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公证是一项程序设计比较完备、程序要求比较严格的法律制度,因而,在以往的传统观念和公证实践中,过于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偏重于程序公正的审查,出现了“重程序轻实体”的倾向。随着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以及公证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善,要求我们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和谐统一,也即办理公证既要严格遵循规定的程序,又要对公证的事项进行实质审查,确保公证办理客观、公正,公证事项真实、合法。因此,不能以牺牲实体公正实现程序公正,应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作为共同的价值取向,做到并重协调,从而有效树立公证权威,长久维护公证效力。
2、公证质量与办证效率的关系。质量与效率是公证工作的基本主题,两者的关系应当是,质量是效率价值的基础和前提,而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质量。当两者发生矛盾时,应更加注重和强调质量,要以确保质量、兼顾效率为原则。有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为了满足当事人的要求,过于强调效率,对一些公证事项当天受理、当天出证,结果发生减省办证程序、审查材料不细、瑕疵问题增多等现象,个别的出现错证,引起当事人争议,投诉率上升。这样的办证结果,看似提高了效率,但却影响了质量,损害了公证的公信力。
3、严格履行职责与服务大局的关系。公证工作必须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这是一项工作原则和基本要求。但公证职能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价值取向,依法执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证是履行公证职责的全部要义和一切中心。长期以来,在服务大局问题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将公证职能工具化、形式化、强制化的不良倾向,如不讲程序,强令公证机构参与强制拆迁等活动。因此,在处理严格履行职责与服务大局的关系上,一方面必须明确严格履行职责本身就是服务大局;另一方面不能单纯强调严格履行职责而忽视公证职能对服务大局的作用,要通过公证职能的发挥实现服务大局的目标。
4、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办理公证,按标准收取公证费,是《公证法》等法律、规章规定的一项权利和程序,但收费不是公证的价值追求,也不是评价工作业绩、考量工作效果的主要标准。公证应当更多考虑和关注的是社会效益,即要注重出具一份公证书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当两个效益发生冲突时,应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同时兼顾经济效益,不能忽略或不顾社会效益而一味追求经济效益。
三、构筑“和谐公证”的主要途径和措施
构筑“和谐公证”是公证工作建设的基础、原则、目标和核心内容。要实现和谐公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构筑内外部多重和谐关系、和谐的外部环境等途径入手:
(一)构筑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和谐关系
《公证法》施行以前,由于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性质被定位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加之个别公证人员行为的非规范化,公证人员同当事人形成了某种程度的隔阂、猜疑、甚至排斥的非正常关系,成为和谐公证建设的不和谐因素,影响了公证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构筑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尤为重要。
1、切实改善工作作风。公证人员要转变思想观念,改善工作作风,不要再以“国家机关人员”自居,而应以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身份履行职责,坚决摒弃机关“衙门”作风,牢固确立“执业为民”理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亲民、利民、便民、护民”的思想化作实际行动。首先,明确便民、利民新思路,对群众申办公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推行“五个一”接待法,即送一张笑脸,道一声您好,让一个座位,递一杯开水,说一句再见,让群众真切地感受到人文关怀和温馨服务。其次,完善便民、利民新举措,实行受理公证申请“123”承诺,即凡符合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一次受理办结;材料不齐的,认真告知说明,第二次补齐后受理办结,绝不让申请人跑第三次。办证过程中实行“两告知一服务”制度,即证前告知法律意义、后果、权利、义务和程序,证中告知进度,证后跟踪服务。第三,落实便民、利民新要求,公证机构除提供便民、利民的设施外,实行首问首办负责制,凡是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申请,都要平等受理,负责办理,不能出现对事项简单、风险较小、收费较高的积极受理,而对疑难复杂、风险较大、收费较低的拒绝受理,或敷衍躲避,或推到其他公证员、其他公证处的现象;对于公证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向申请人宣传有关规定,耐心说明解释,不能简单拒绝,更不能用“不服你投诉”等消极、生硬、冷漠的语言,将申请人推向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或其他部门。
2、准确把握角色定位。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独立性、中立性已成为公证机构区别于其他机构的显著特征;《公证法》将客观、公正确立为办理公证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处理与公证当事人关系上,准确把握独立、中立的角色定位。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应当与当事人保持一定的距离,这个距离可以不失亲和,但不能过于亲近;有多方当事人的,要平等地对待,公平公正地审查各当事人的证明材料和真实意思表示,居中协调和解决当事人间的利益纠纷,不能偏向迁就任何一方。实际工作中,公证机构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常年公证顾问、长期业务协作等关系,都是与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角色定位相悖的,公证员在办理顾问或协作单位的公证事项时,难于保持中立的地位,容易引起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疑虑或不满,因此,应当解除这一关系,取消这一工作方式。
3、认真做好公证复查。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申请复查,这既是解决公证争议的一个主要途径和方式,又是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一项权利,公证机构应当予以尊重、保障和落实,受理复查申请后,严格依照规定程序,认真组织全面复查,公正得出复查结论,及时作出复查决定,不能无理推诿,敷衍应付,袒护错误,久拖不决。通过认真做好公证复查工作,依法、公正地解决公证争议,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4、热心提供法律援助。办理公证应依法、依规收取公证费用,但对于社会弱势群体和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群众申办公证的,要热心给予法律援助,按规定减收或免收公证费,并积极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以彰显公证公信,促进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二)构筑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
一件公证事项有多方当事人的,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对于发挥公证功能,实现公证价值,有着重要的影响,可以说,构筑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是和谐公证的重要一环,而且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其中能够起到主导作用。
1、加强法律特别是公证法律知识宣传。公证机构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或在接待群众法律咨询时,向群众宣传公证法律、公证职能、公证作用、公证业务等公证法律知识,让广大群众认识到公证具有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作用,从而使群众自觉选择公证、运用公证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确认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合法性,消除纠纷隐患,维护自身权益,促进人际和谐。
2、对当事人充分告知。公证员在对受理的公证事项审查时,应向各方当事人充分告知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及当事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各当事人分别谈话,了解和判断当事人是否真实意思表示。通过履行这一程序,最大限度地制止和避免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促使当事人作出真实意思表示,积极履行各自义务,防止不诚信和诈骗事件的发生,保证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积极调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申请公证机构调解的,公证机构要本着对法律负责、对公证负责和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积极组织纠纷各方当事人居中调解。调解应以调结事了为目标追求,在尊重当事人要求、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能调尽调。经调解,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的,予以公证;未达成协议的,及时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或仲裁手段解决,以防止纠纷扩大和矛盾激化。
(三)构筑公证机构内部的和谐关系
公证机构内部达到和谐,对于加强公证机构建设、促进内部良性运转、树立公证队伍形象、提高公证行业声誉,具有重要意义。
1、建立职责分明、行为规范、管理高效的内部运行新机制。要按照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形成科学、完备、有效的内部管理体系,以制度治处,用制度管人,实现内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厘清公证员、公证业务辅助人员的岗位职责,明确各自的工作分工,坚决制止和杜绝公证员助理以公证员名义单独办证的行为,做到相互协调、相互协作、相互促进,形成合力,整体推进,良性运转。
2、办理公证各环节协调统一。按照办理公证的受理、收费、审查、审批(出证)、送达、归档等六个环节,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具体界定岗位权责,优化选配工作人员,实行办证流程管理,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条件的改善,逐步实现办证流程管理系统化、网络化、自动化,各环节协调统一,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确保不出现错假公证,进一步提高公证质量。
3、理顺公证机构负责人与公证人员之间的关系。公证机构负责人要严格履行管理职责,不断加强队伍管理、业务监督和其他事务管理,做到依法管理、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勤于管理,对于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事项,要认真负责地处理;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组织查处,不能怕得罪人而消极懈怠,更不能将应由自己并能够处理解决的矛盾上交司法行政机关或公证协会。公证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和服从公证机构负责人的监督管理,通过认真履职支持负责人的工作,维护公证机构内部管理秩序;积极建言献策,主动参与管理,为公证机构建设作出应有的努力,不能无原则地不服管理、我行我素、滋长极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想。
(四)构筑司法行政机关与公证机构之间的和谐关系
在以往的公证管理体制框架下,司法行政机关与公证机构是行政领导关系,《公证法》明确为监督指导关系。两者关系的实质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一关系也应讲求和谐。
1、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司法行政机关应严格依法依规管理,不断加强监督指导,努力追求和体现管理科学化、现代化、人性化;在制定出台每一项管理制度、管理措施之前,都应认真、广泛地听取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反映广大公证人员的要求和愿望;对公证执业行为的监管和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要力求合法、客观、公平、公正,以教育引导为主,惩罚处理为辅,努力提高管理效能。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应自觉接受和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严格贯彻执行公证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行政机关出台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和认真完成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和部署安排的工作任务,切实维护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权威。
2、完善自律的管理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赋予和有效保障公证机构的自主权,凡是依照有关规定由公证机构享有的管理权限,都应当尊重和维护,进行必要的监督、指导和检查,不要加以限制或干涉;凡是公证机构能够独立管理的事项,都放手交于公证机构自主管理,体现民主管理,调动积极因素,增强内部活力,真正实现公证机构自律管理。公证机构要严格规范自律管理,依法、合理行使各项自主管理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及时妥善处理公证争议,主动汇报内部管理工作情况,确保内部管理机制规范、有序地运行。
3、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公证机构的各项建设,帮助处理疑难问题,整顿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市场,营造公平有序的执业环境;与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沟通协调,解决公证业务正常开展和不断拓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公证机构应严格规范执业行为,努力提高公证声誉,树立维护队伍形象,不断增强公证公信。
(五)构筑和谐的外部环境
和谐公证的构筑需要一个和谐的外部环境,也即公证机构同有关部门也要形成和谐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同政法机关的和谐关系。公证机构对于政法机关因办案需要请求查阅或调取有关公证卷宗的,要积极配合,提供便利,及时履行必要的手续,尽可能协助其取得相关的证据;对于在开展公证业务过程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和困难,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交流、协调,加深了解,增进互信,争取支持、帮助和配合。公安机关对于公证当事人请求开具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尽可能给予满足。人民法院对于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应当积极予以执行;对于受理审理的案件涉及公证书的,如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以外,应完全采信,不应进行司法审查并作出评断,以维护公证书的法律效力。
2、同政府有关部门和执法监督机关的和谐关系。公证机构对于有关部门要求就行政管理事务中的某些事项进行公证的,要积极介入,认真履职,尽力提供优质服务,努力提高公证质量;对于执法监督机关要求复查有关行政案件涉及的公证书的,要及时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及时函告。政府办事处、民政、房管、金融等有关部门、单位对公证机构核实公证当事人有关情况的,应给予配合,提供便利,支持公证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3、同新闻媒体的和谐关系。媒体监督与公证工作存在着有机的互动关系,即两者均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且媒体对公证的监督,能增强公证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因此,公证机构对于媒体记者的采访,要态度积极,热情接待,冷静面对,沉着应答,释法析理,理清关系,不要回避推拖,更不能做出过激举动,防止出现负面报道,努力维护公证行业声誉和公证队伍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提高公证的公信力。媒体采访应保持中立,报道应力求客观,在未对事件调查清楚并得到公证机构或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确认的情况下,不应轻易作出结论,不应损害公证机构的形象,不应对公证人员的人格妄加评价。媒体监督应把重点放在公证为民、公平正义和公证职业化建设方面,宣传公证职能,维护社会诚信,推动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