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动联调 标本兼治全力调处农业生产型纠纷
 
   时间: 2006-10-27  

 

徐州市贾汪区塔山司法所

塔山镇位于徐州市贾汪区东部,以农业种植为主,为传统型农业大镇。因农业税减免及2005年大蒜收购价格较高,今年我镇90%以上的农民种植大蒜,五、六月间正是大蒜收获时节,来收购大蒜的个体商户络绎不绝,围绕大蒜收购产生的经营性合同纠纷成为我镇这一时期的主要矛盾纠纷。由于农作物种植的特点,如不迅速解决此类纠纷,势必影响到下一茬农作物的种植,影响农民生计。镇调处中心十分重视,急事急办,与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下简称土管所)、农业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下简称农经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下简称综治办)等部门进行联动联调,标本兼治,在短时间内妥善解决了这类纠纷,依法维护了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农村的稳定和谐。

一、区分情况,准确把握纠纷的表现形式和成因

根据我们所掌握的情况,此类纠纷主要表现为蒜农与收购者之间的购销合同纠纷和蒜农与帮工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主要有:1、因家庭成员意见不统一引起的纠纷,家庭某一成员擅自作主签协议卖蒜,遭到其他家庭成员的反对,造成履约困难;2、因蒜田计算方法不统一引起的纠纷,有些蒜农按亩出售自己的大蒜,但因蒜田亩数计算方法不确定,引起蒜农与收购者之间的纠纷;3、卖方违约纠纷,由于去年大蒜收购价格一路走高,有些蒜农认为蒜价还会上涨,因而反悔,违约引发纠纷;4、买方违约纠纷,部分收购方在前期收购交易后发现亏本,要求终止履行合同,蒜农不同意而引起纠纷;5、帮工劳务合同纠纷,有些蒜农雇人帮忙挖蒜,因帮工的报酬问题引起纠纷。出现这些纠纷的原因:一是当事双方年年交易,彼此较熟悉,往往以口头交易为主,未订立书面合同,一旦出现问题,便各执一词,难以说清;二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漠,说反悔就反悔,说违约就违约,从而引发纠纷;三是购销双方对市场行情的把握不准,期望值较高,对交易现状不满,从而产生纠纷。

二、对症下药,灵活运用纠纷调解方法

针对上述纠纷,镇调处中心与土管所、农经中心、综治办等部门组成联合调解工作组,共同分析协商,制订了不同的调解方案:

因蒜田计算方法不统一引起的纠纷,调处相对简单,应由镇调处中心牵头、农经中心和土管所调解。2006年4月初,邳州市宿羊山镇席某与我镇王某签订了3块地的大蒜收购协议,5月21日,席某带人来收蒜,结帐时因蒜田计算方法产生争议,席某认为应以该地两边蒜株之间的距离为准,长乘宽来计算,而王某则认为应以该地界桩内承包亩数为准,双方发生了纠纷。镇调处中心与农经中心和土管所联合调解,由农经中心确定蒜田丈量方法,由土管所进行测量,既科学又准确,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圆满解决了纠纷。

对于因家庭成员意见不统一引起的纠纷和卖方违约纠纷,工作组分析认为,关键是要给他们讲清法律责任,算清帐。如2006年5月,区耿集办事处个体户曹某与我镇张某签订大蒜购买协议,由曹某负责于5月21日前将大蒜挖出运走,价格在2000-3200元不等并预付了定金。5月17日早上,曹某来挖蒜,遭到张某妻子丁某的阻拦,说张某卖蒜没跟她商量,而且大蒜还要涨价,张某卖便宜了,曹某认为签有协议在先,挖蒜是理所当然,并让丁某赔偿误工费,双方各不相让,僵持不下。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稳定双方情绪,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向双方特别是丁某等人宣讲有关法律知识,明确告知丁某违反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且曹某已付了定金,要是不履行合同就得双倍返还定金等。经调解员苦口婆心地劝解,丁某同意曹某挖蒜,曹某放弃要求丁某赔偿误工费的权利。

对于买方违约纠纷,工作组认为,应当在依法履行合同的基础上,尽可能地维护双方的利益,达到双赢。如在前案中曹某将挖出的大蒜出售后一算帐亏了本,于5月18日又找到张某欲终止购买协议,遭到拒绝,再次引发纠纷。镇调处中心从农经中心了解到,由于去年秋季雨水多,导致大蒜栽种时间推迟,生长期不足,今年大蒜膨大期又温度偏低,光照不足,挖蒜的时间应推迟几日,但曹某还是按照惯例在小满节气前几天挖蒜,正处于蒜头膨大期的大蒜被挖,导致产量上不去,因而影响交易额。鉴于大蒜目前正处于膨大期,经调解,在不耽误下茬作物栽植的前提下,张某同意将剩下大蒜的挖蒜截止日期延长到5月24日。

调处帮工劳务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虽然当事双方大多为口头协议,但都有履约的诚意,只是就报酬支付这一细节问题有争议,调解的突破口就是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点,提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办法。2006年5月22日,我镇单某雇铜山县李某等人帮忙挖蒜,下午5时许还有一小部分蒜未挖,李某等人提出丈量田亩结帐,剩余大蒜明天再挖,单某不同意,担心李某等人明日不来,剩下的小块蒜田不好找帮工,要求明天挖完了再结帐,李某等人则坚持当天结帐,双方争执不下,引发纠纷。当地调解组织立刻赶至现场进行调解,提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由单某先支付一部分报酬作为定金,李某等人留下联系方式和地址,并告知双方与定金有关的法律规定和责任,迅速解决了这一纠纷。

三、多措并举,切实增强纠纷调解的绩效

(一)宣传先行,营造氛围。鉴于此类纠纷大多因为双方法律意识不强引起,镇调处中心首先加大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调处中心与综治办组织联合宣传组进村入户,宣讲有关法律知识,使广大蒜农知法、懂法、守法,知道如何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明白了自己应负的法律义务。这样既从源头上减少了纠纷的发生,也为纠纷的调解营造了有利氛围。

(二)重点突破,抓住关键。比如在前述案例中,我们抓住丁某既想反悔、又怕吃官司的心理,重点对其讲解违约责任,帮助其算清经济帐,督促其履约;充分了解到曹某其实仍想履行合同、但又不甘心吃亏的意图,双管齐下,一方面督促曹某履行合同,一方面劝说蒜农张某同意修改合同,最终使合同得以顺利履行。在单某与李某的纠纷中,案件的关键在单某,所以针对单某的担心提出支付定金,同时将合同法的定金罚则告知李某等人,促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三)现场调解,提高效率。一来便于迅速控制事态,稳定当事人情绪,使矛盾不致激化;二来现场分析,印象更直观,数据更有说服力,当事人更能算清楚自己的利益得失,也更易于接受调解方案。

(四)联合调解,加强效力。针对纠纷的争议焦点—田地计算方法,结合当事人的心理,请来土管所、农经中心等权威机构与镇调处中心一起调解,使争议的解决方案更具专业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调解更易成功,当事人更加信服,调解协议的履行更加自觉。

(五)未雨绸缪,强化绩效。针对纠纷当事人大多未签订合同或合同约定不细的情况,镇调处中心联合有关部门,帮助起草有关合同范本,发放到广大蒜农手中,以避免再发生类似的纠纷。

 编校:
 来源:
 
  相关文章:  
 
 附件下载:
 
苏ICP备05072245号版权所有:江苏省司法厅 联系电话:025-83591063 025-83591322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南京擎天科技技术支持 建议使用分辨率:1024*768 IE6.0或以上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