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司法局
农村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领域。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市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不断加速,社会形态正发生巨大变化,农村形态和城市形态相互交织,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不稳定因素也大量存在。为此,我局始终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站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立足自身职能,夯实基础,发挥调解专业优势,全力巩固和发展人民调解工作,为“大调解”机制建设,为我市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作出积极贡献。我们的体会和主要做法是:
一、以镇调解中心为重点,不断完善调解工作网络
近年来,随着“大调解”机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局从自身职责和工作职能出发,以人民调解网络为基础,不断建立健全镇村调解工作网络。
1、切实抓好镇级调解中心建设。我们准确定位,充分认识基层司法所在镇调解中心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的主力军作用,将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与“大调解”体系建设紧密结合,以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推动基层调解服务中心建设。目前,全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取得长足进步,各镇社会调解服务中心也理顺了管理体制,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发挥了主渠道作用。到2006年6月,各镇调解中心共受理矛盾纠纷2417件,调解成功2390件,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达98.9%。制止群体性上访22起511人次。同时,向基层政府提出司法建议31条、被采纳30条,为有效避免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指导开展村级“五星调委会”创建活动。我们依托村级“五位一体” 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适时开展了“五星调委会”创建活动,在组织网络、办公设施、调解程序、工作制度、调解成效等五个方面,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我们还将“五星调委会”创建达标率纳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和司法所年度工作考核内容,进一步强化了责任,抓出了成效。目前,全市“五星调委会”创建达标率达到了40%。与此同时,我们积极发展各类新型人民调解组织,近年来已在337家百人以上的企业组建了调委会,组建率达75%,在市消费者协会高标准建立了行业调解委员会,在外来人口集居区建立了“新市民”调委会,进一步拓展了人民调解的服务领域。
3、以人民调解信息员队伍为基础,建立全市社会矛盾情报信息网络。近年来,我们以人民调解信息员队伍为基础,建立了多层次、多渠道、多方位,覆盖整个社会的情报信息网络。通过配备基层调解信息员,将信息的触角延伸到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各个村组,加强了集中预警和日常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可能引发群体性、越级性、非正常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尤其是在重大节日和重要会议期间,对重点人员进行了重点关注,及时掌握动向,加强教育疏导,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难事不出市,不将矛盾纠纷推向上级、推向社会。
此外,我们还全力参与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建设。我市调解中心成立前,我们开展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参观学习了先进地区的经验,积极参与市调解中心的筹建工作。在市调解中心成立时,我们抽调了一名分管基层工作的副局长和一名长期从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科长,常驻在中心,作为“大调解”建设的中坚力量,专职从事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指导工作。
二、以创新人民调解制度为基础,不断提高调解工作能力
面对社会矛盾纠纷的日益变化,我们从提高调解能力出发,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手段。去年以来,我们先后确立了调解工作的矛盾纠纷定期排查、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快报、月汇总分析、调处督办、责任追究、考核奖惩等制度,并加强指导、制定出台了《镇(场)社会调解服务中心程序规则(试行)》、重大矛盾纠纷调处听证制度等,确保了调解工作的及时、规范和公正,提高了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1、坚持实施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三二一”工程。近年来,我们坚持定期开展不稳定因素的“大排查、大调解”活动,即实施“三二一”工程:市级每三个月一次、镇级每两个月一次、村级每月一次,对本镇区、本单位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越级性上访的苗头性事端进行全面梳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排查出来的不稳定因素,严格落实责任制度,本区域、本单位能解决的及时化解;一时解决不了的,及时报告,采取领导包案、工作组督办等形式,逐一把化解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坚持做到“三不放过”,即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排除不放过。通过“大排查、大调解”活动,及时发现、掌握新的矛盾和纠纷,不断调整工作措施,努力实现了“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2、积极推行重大矛盾社会听证制度。建立了一支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和基层代表组成的,涉及面广、代表性强的专职听证员队伍,保障了一些重大疑难问题听证活动的公正与公平,增强了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和说服力,进一步增强了调解工作的公信力,推动了重大疑难问题的解决,节约了调解力量。
3、探索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2005年3月,我们与市法院联合确定的20名人民调解员,被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7月,我们与市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的意见》,切实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我们与市法院联合建立了委托调解制度,对在法院立案审查阶段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邻里之间的简易民事纠纷,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先行委托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地实现了诉讼制度和人民调解制度的衔接,进一步丰富了“大调解”机制的内涵。2005年以来,我市法院委托调解的11件民事案件,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成功调解。
三、以引进法律服务为手段,不断提升调解工作实效
调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最根本的是要为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地解决问题和困难。在调解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发挥司法行政的职能优势,按照“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寓法律服务于人民调解工作之中,较好地解决了一系列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问题。
1、发挥律师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法律保障作用。近年来,我们先后建立了调解中心律师轮值、律师进社区、家庭义务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团等制度,积极鼓励律师参与全市热点、难点问题的调处工作,为化解重大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扎实的法律服务。2004年3月,应杨舍地区拆迁指挥部的聘请,3名律师组成了市区拆迁指挥部的法律顾问小组,在3位业主与拆迁部门就拆迁程序和补偿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一度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别与政府拆迁部门和3位业主进行了沟通和协商,提出了处理意见,得到了各方的认同,妥善解决了分歧,保证了拆迁工程的顺利进程。2004年至今,我市律师共参与重大矛盾纠纷处理202件,主要涉及拆迁纠纷、劳资纠纷等方面。在调处过程中,律师们注重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群众怨气,解释法律法规,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以法律的公正平衡各方利益,得到了社会的关注和认可。
2、运用公证武器,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近年来,我市公证处充分发挥特殊行业作用,在对强制拆迁、安置分房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全程现场监督的同时,主动介入,通过主持调解,及时办理如拆迁户家庭内部的法定继承、确权、赠与、分家析产等方面的公证,保证了拆迁工作进程,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市公证处还充分利用公证职能,积极为政府解纷息争,努力维护社会稳定。2004年3月,几百名愤怒的工人因劳资问题到市信访局集体上访,经调解,由建筑公司代包工头钱某垫付工资款,但双方都不能互相信任,提出应由公证处在场。接到求援电话,市公证处两名公证员立即赶到现场,经过初步了解情况后,提出由工人委托几名代表与建筑公司签订协议并代领工资款的建议,双方都表示接受,工人们随即离开了信访局。当天下午,两名公证员来到工地上,虽然工地比较分散,但公证员还是不辞劳苦,挨个找到工人,让他们在委托书上签名确认,一直忙到了晚上6:00多。一起群体性上访事件在市公证处的协调下终于圆满得到了解决。
3、法律援助主动服务于人民调解工作。2004年8月,我市法律援助中心迁入市社会调解服务中心大楼,与调解中心合署办公,进一步优化了调解工作的资源配置。法律援助积极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之中,实现了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两项职能的联动。2005年6月,我市南丰镇一名低保户李某的妻子突遭车祸,经诊断需要巨额医药费,可肇事方仅拿出前期的1.3万元医疗费后就再也不肯出钱。镇、村调解组织多次就此事进行了调解,但肇事方始终不肯让步,矛盾可能进一步激化。调解组织及时和援助中心取得联系,让当事人通过法律援助途径解决。援助中心立即审查受理了这件案件,并指派律师为他搜集证据、完备手续、撰写代理词等工作,为诉讼做好准备。最后人民法院判决由肇事方拿出6.2万元赔偿金,使李某的妻子得到了及时的治疗,解决了生活保障问题,及时避免了这起矛盾的激化。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完善调解工作组织网络,创新调解工作制度,抓好资源力量的有机整合,强化对当前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切实开展好社会矛盾的排查调处工作,为张家港市率先建成“法治江苏合格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