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司法局
2005年初以来,我们全面整合社会调解资源,创造性地实施“公调对接”工作机制,在建设“平安如皋”、“法治如皋”中充分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自去年初实施“公调对接”工作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共向市、镇两级调处中心分流对接民事纠纷980起,调处成功率99%,同比提高了3个百分点。
一、以民为本,做到“三个到位”,为“公调对接”工作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一)思想认识到位。社会矛盾纠纷往往起因复杂,涉及面广,具有群体性、反复性和突发性等特点,调处化解难度大。我市各级调处中心清醒地认识到,开展“公调对接”,不仅能方便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且也能从源头上为部分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提供早期证据,有效地提高调解效率。我市自实现“公调对接”以来,每起社会矛盾纠纷的平均调处时间缩短了5天,使当事群众及早从纠纷烦恼中解脱出来。为此,市司法局、市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把“公调对接”工作摆上了议事日程,作为全年重点工作来抓,召开了不同层面的动员会,要求各级调处中心、各司法所将“公调对接”工作作为为党委政府分忧、为百姓解难的实事抓紧抓好。
(二)机构人员到位。我市成立了由分管市长为组长的“公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公调对接”工作的策划、组织、指导、协调与监督。在全市二十个镇(开发区)均建立了由各镇分管领导为组长,公安分局(派出所长)、司法所长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公调对接”工作的实施。各镇(开发区)在模式不尽相同的基础上,也都明确了具体负责、参与“公调对接”工作的人员,并且保持相对稳定性,严禁擅自抽调他用。
(三)责任落实到位。市调处中心经过专题调研,协调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出台了《如皋市“公调对接”工作实施意见》文件,从对接职责、对接模式、对接范围、对接证据、对接程序、对接责任等六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在此基础上,自上而下,层层签订了“公调对接”工作责任状,增强了各级领导的责任感,使“公调对接”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二、探索创新,推行多种模式,建立“公调对接”的内部工作机制
从去年初开始,我们就在全市二十个镇(开发区)强势推进“公调对接”工作。我们在各镇调处中心和公安派出所将“公调对接”的各项工作程序制作成规范的流程图上墙公示,一目了然。同时针对我市人口多、各镇管辖范围大、情况不尽相同的实际,我们推行了多种模式,在实践中摸索了“公调对接”工作的衔接、流转等内部机制,增强了工作实效。
(一)派驻制:即由公安机关将工作经验丰富、业务能力、责任心强的民警派驻到各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与调处中心工作人员共同对公安机关移交的应由调解中心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处。
(二)移送制:即由派出所对通过接处警工作不能当场调结的矛盾纠纷,连同现场取证材料,移送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由调处中心按程序进行耐心细致的工作,力争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如确实争议较大,则指明解决此纠纷的途径,确保当事人权利得到应有的保护。
(三)社区民警参与制:即发挥社区民警社情熟悉的优势,由社区民警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并对已调结案件及时进行回访,以防止矛盾纠纷的反弹。
在调处实践中,我们感到,对一些重大疑难纠纷,综合运用上述几种模式往往效果更佳。如今年七月上旬,我市搬经镇芹界村11户农户与市信用联社发生兑付21万余元存款纠纷一案,在公安机关多次出警调解未能解决纠纷并将此案移交市调处中心以后,我们就综合运用上述几种模式,抽调市镇两级公安和调处中心精干人员组成调解小组,经过长达一周时间,反反复复地做过细的调解工作,最终圆满解决了此案,有效防止了一起“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三、注重实效,做好五项工作,着力在实现“公调对接”工作规范化上狠下功夫
(一)规范对接职责。各级调处中心在“公调对接”工作中,对公安机关移交的各类矛盾纠纷,本着为民排忧解难的原则,做到“应接尽接”,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调解。调解中,注意尊重当事人的人格,不得侮辱、诋毁当事人;对涉及当事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护,不得侵犯其隐私权;对不涉及隐私的矛盾纠纷进行公开调解;同时注意妥善保管矛盾纠纷调解资料。在调解过程中,全市两级调处中心都能做到:倾听社情民意,提供热情服务;宣传法律法规,维护合法权益;掌握矛盾信息,做好疏导工作;化解疑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二)规范对接范围。我们规定,对属于刑事案件的警情,绝不允许降格处理,以调代处(罚不当罪);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警情(即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公安机关应视情进行调解,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可派人参与调处,而不应列入公调对接移送范围;对其它民间纠纷则应列入移送范围,这类矛盾纠纷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公民之间、邻里之间的纠纷,如债务、房屋、使用公用场地和物品、宅基地、承包土地、生产经营、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纠纷;另一类是家庭内部纠纷,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婆媳之间因家庭财产、赡养老人等问题产生的非暴力纠纷。有些矛盾纠纷,由于案情的特殊性,通过先期接处警不能立即对其定性,可以在取得接处警材料后,先行移送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当久调不下,又发现其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触犯刑法的,应立即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而不能压案不交、压案不查。
(三)规范对接证据。 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资料后,应认真审阅所接受的证据材料,不得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作任何修改;待该矛盾纠纷调结后应及时将所有证据资料归档保存,不得毁弃或遗失。在实践中,我们感到,由于公安110在接处警过程,强化了对接报的矛盾纠纷的现场取证,减少了调处中心在后期调处的工作量,使矛盾纠纷得到合理科学分流和有效调处。
(四)规范对接程序。公安机关对当场不能调结的矛盾纠纷,制作《报警受理回执单》,告知当事人到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申请调处;对移送的矛盾纠纷,如实填写《矛盾纠纷移送调处登记表》和《矛盾纠纷移送调处单》,由所长和处警民警分别签字后,连同现场取证资料一并移送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接受移送后,视纠纷案情大小,进行分流;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调处过程中,遇有需要原移送的派出所补充材料或配合调处的,派出所应积极予以配合。
(五)规范对接责任。对各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工作人员不依法调处,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依律给予处分;发现不属于调解范围,而应由公检法等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瞒案不报,滥用调解手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严格奖惩,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公调对接”工作长效发展
一是完善了考核奖惩制度。为保证“公调对接”工作落到实处,市调处中心制订了“公调对接”工作的相关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将任务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到人。在考核内容上,要突出先期现场取证和转递流程以及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以及有无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杀人案件和越级上访事件等主要指标。
二是建立了责任查究制度。我们建立和完善了“公调对接”工作的管辖责任制,明确了相关单位部门的管辖范围,明确了分管领导和责任单位,实行定领导责任、定单位责任、定调处时限、包调处的“三定一包”制度,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案案有报告。对应接未接、应调未调的矛盾纠纷,对工作不力致使矛盾纠纷激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组织责任倒查,从严处理。
三是加强了队伍建设。全市各镇普遍采取了脱产培训、以会代训、岗位练兵和庭审观摩等多种形式,开展对公安派出所有关人员、司法所人员、调处中心工作人员和村(居)调解员的培训,使大家进一步掌握“公调对接”工作的基本技能,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等部门将业务指导纳入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对“公调对接”工作给予具体指导,保证规范运作。
四是营造了争先创优氛围。我们在全市组织开展了争创“公调对接”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比活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派出所、司法所、调处站和调解员给予表彰奖励,广泛深入地宣传“公调对接”工作的意义,进一步扩大“公调对接”工作的影响,并形成思想重视、行动迅速、工作规范、争先创优的浓烈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