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构建和谐社会,司法行政机关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要自觉立足工作实际,从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务、营造法治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一、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
十六大报告指出,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一)积极推动“大调解”工作。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很多。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人们在享受改革带来利益的同时,也要承担改革付出的代价,众多的矛盾在同一时空里交织,不可避免地带来社会矛盾纠纷的增加,且调处化解的难度更大,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大调解”机制是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一项改革创新。建立和完善“大调解”机制,可以整合各种调解资源,运用多种手段,充分发挥其预防、发现、控制、调处集于一体的综合功能,更加有效地调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担负起“大调解”机制建设的主力军和排头兵的重要职责,加强对“大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大对调解人员的教育培训,促进“大调解”机制的依法规范运行。要建立健全“大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矛盾纠纷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定期分析研究社会矛盾纠纷的状况,加大对基层调处中心的指导力度,尽快建立健全科学的“大调解”工作考评体系和量化标准,强化检查考核,推动“大调解”机制不断深化。
(二)扎实做好纠纷防激化工作。防止纠纷激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发挥广大调解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通过化解民间纠纷,教育当事人知法、守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实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民间、解决在萌芽状态。要积极探索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动向,把握规律,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预防和化解涉及各种主体、不同地域、多种性质的矛盾纠纷,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解、早解决。要以预防“民转刑”和群体性上访事件为重点,强化预警功能,提高处理突发事变的能力。要进一步适应化解矛盾纠纷需要,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特别要扩大城乡流动人口集聚地、新建小区及集贸市场的调解覆盖面,提高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不断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
(三)加强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近两年来,虽然我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率、帮教率稳步上升,但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隐患犹在,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必须常抓不懈。要努力推进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和工作职责规范化的工作目标;要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出狱所后直接流散于社会、不落户或人户分离等问题的解决,最大限度地减少脱管漏管;要加强与综治、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好刑释解教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农业“股份分红”等问题,落实创业减税等优惠政策,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工作,解决好安置就业问题,努力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社区矫正是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新的职能。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试点,深入调查研究,适时修正方法,明确界定条件,严格运作程序。要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提高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二、深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又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
(一)推进法治淮安建设。省委作出建设法治江苏的重大决策以后,市委对法治淮安建设十分重视。《法治淮安建设实施纲要》已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法治淮安的领导体系和组织网络也已基本建立。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各级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要加大督促检查,强化分类指导,推动工作落实。要进一步加大法治淮安的经费保障力度,切实把法治淮安建设的组织、调研、宣传、奖励等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法治淮安建设的顺利推进。
(二)深化基层依法治理。依法治理工作中,基层所占比重最大、人数最多、范围最广,是依法治市的根本和基础。去年,淮安市命名了80个“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其中清浦区和平镇大黄村被命名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要进一步深化“两个示范”创建活动,在农村,要针对村级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村级管理中税费收缴、计划生育、土地管理、参军服役等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农村的陈规陋习,加强建章立制,为实现农村民主自治、依法管理提供制度保障;在社区,要加强社区依法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建设,明确各职能部门在社区依法治理工作中的工作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整体合力。
(三)强化稳定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法制宣传教育是增强公民法制意识,减少社会矛盾的基础工作。要结合“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扎实开展《信访条例》、《房屋拆迁条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涉及社会稳定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合理地表达自己的诉求。要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公职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等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工作,以点带面,推动全民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的提高。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资源,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
三、紧紧围绕加快淮安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加快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保障。司法行政机关要牢固树立服务发展的思想,准确定位,主动融入,加大法律服务力度,促进市场经济健康运行。
(一)全面提升法律服务能力。要积极组织和推动律师参与全市经济改革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工作,参与招商引资、国企改制、城市开发、重点工程建设等,为经济建设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要适应扩大开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人员在反倾销、反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中的参与能力,不断提高涉外法律服务水平。
(二)切实帮助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要根据淮安劳务输出逐年递增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引导,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以“三农”问题为重点,切实为农民处理涉及自身利益的法律事务提高法律服务,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要发挥法律援助在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中的积极作用,防止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群众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强“12348”法律服务热线建设,畅通服务通道,打造窗口形象,使司法行政机关真正成为党委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连心桥”。
(三)规范法律服务秩序。要加强法律服务队伍的管理,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质和量、管理与服务的关系,维护良好的法律服务秩序。要加强法律服务诚信体系建设,健全法律服务投诉、受理、查处及监督制约机制,坚决纠正不正当竞争、办“人情案”、“关系案”,“包打官司”等违法违纪、侵害当事人权益的问题。要严格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市场准入,防止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人员进入法律服务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