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连云港市委、市政府两办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诉讼调解和行政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机制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深化全市大调解机制建设。
一是人民调解要发挥好基础作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处中心要依托司法所设立,与司法所合署办公;进一步加强村(社区)调委会建设,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调委会,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人民调解组织,鼓励支持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调解组织。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做到人民调解组织的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建立市、县、乡三级培训网络,所有调解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做到持证(牌)上岗;进一步优化调解员的队伍结构,调解人员做到“四懂”“四会”。
二是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积极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经民调委会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依法确认其效力。进一步强化诉讼调解机制的功能,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选拔聘请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特邀调解员,鼓励当事人尽可能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依法扩大诉讼调解范围,除民商事案件外,积极做好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及执行和解工作,并将调解机制引入非诉讼行政执行工作。
三是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充分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和说理、教育、协商、调解等方式,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行政机关明确调解矛盾纠纷的职能部门,建立规范的工作程序,具体履行矛盾纠纷调解的职责。法制、公安、信访、民政、工商、劳动保障、卫生、农业、国土、建设、城管、拆迁和工、青、妇等组织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点责任单位,并在市委政法委的领导下,与市社会矛盾纠纷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合制定有关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规范行政调解程序,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制定行政调解申请、受理、登记、调查、听证、调解笔录、制定协议书等程序的具体意见。
四是完善人民调解、诉讼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衔接机制。市、县(区)法院、司法局要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加强人民调解、诉讼调解和行政调解的相互衔接配合,在人民调解中,可邀请司法机关、行政部门给予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指导;在诉讼调解中,可邀请人民调解员及有关社会组织协助调解或诉讼内委托调解;在行政调解中,可邀请司法机关给予指导或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在调解工作中建立劝导引导机制,建立已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诉讼案件优先审执、就近立案等便利机制,建立调解效力衔接机制,建立律师、调解员参与行政信访接待机制,建立社会矛盾纠纷信息预警机制。人民调解员要及时向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反馈社情民意,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案件要告之有关组织和单位。
来源:连云港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