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对司法所长调解能力提出具体要求
 
   时间: 2006-10-19  

1016,泰州市司法局围绕和谐社会建设,下发文件对全市基层司法所长调解能力建设提出六方面要求。一是组织开展区域内民间矛盾纠纷专项排查调处每年不少于5次,做到重要活动、重大节日期间次次排查到位,调处及时,矛盾纠纷上交比例不高于15%。二是按季度召开行政接边地区联防联席会议,梳理跨地区矛盾纠纷,落实联合调处力量开展针对性调处,每个接边乡镇、行政村超过2年以上的矛盾纠纷积案低于纠纷调解总数的10%5%。三是积极协调行政区域内企业、贸易市场等组建人民调解机构,2年内规模企业、贸易市场民调组织建成率超过80%。四是提高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工作效率,纠纷交接办结率达到95%。五是每月下基层处理矛盾纠纷不少于8个工作日,并详细记录调解工作手记,参与和主持调解的纠纷数占司法所调处总数的50%以上。六是加大对重大疑难纠纷,尤其是非正常死亡纠纷、群体性纠纷的防控调处力度,非正常死亡纠纷调处成功率达到80%以上。

 

来源:泰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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