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 2008-07-24  

近日,姜堰市出台《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监管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责任等级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未按省、泰州市以及市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进行管理的,定为全部责任;日常管理松散,教育、考核、谈话不及时的,定为重要责任。日常管理正常开展,但某次工作失误或监管不到位的,定为次要责任;日常管理正常开展,教育、考核、谈话等工作规范,但因矫正对象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再犯罪的,定为轻微责任。再犯罪监管责任追究由市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处置小组进行调查,明确责任等级,提出处理意见。定为全部责任的,对该镇矫正组织以及管理责任人在系统内通报批评,同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定为主要责任的,取消管理责任人当年评先资格;定为次要责任的,管理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报市社区矫正办公室。审前调查认为不适宜社区矫正,但依法判决进入矫正后再犯罪的,责任等级降一级。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的,管理责任人由相关领导进行诫免谈话,造成重大影响的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编校:石松华
 来源:泰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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