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制定司法鉴定执业违规警示制度
 
   时间: 2008-07-25  

近日,连云港市制定出台《司法鉴定执业违规警示制度》(试行)。制度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业务辅助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其发出《违规警示通知书》。即:违反或简化司法鉴定程序,导致鉴定质量出现差错的;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司法鉴定委托的;接待当事人不热情,态度冷横的;违反规定收取司法鉴定费的;支付带有回扣性质费用或以诋毁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声誉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司法鉴定业务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对当事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不认真接待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不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协会工作安排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司法局或市司法鉴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之一的。受到警示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司法鉴定业务辅助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未按期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编校:石松华
 来源:连云港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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