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铸天平 服务于民—记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法律服务所主任 杨兆久
 
   时间: 2008-03-03  
        1998年洋河法律服务与政府机关脱钩改改制,从政府机关分离

出来,独立挂牌开展法律服务,杨兆久同志也随之进入法律服务所工作。自2000年担任洋河法律服务所主任以来,他与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在原法律服务所的基础上,现发展在本地区同行中成为一个最佳的所,年年受到主管部门表彰,被评为“先进单位”、“优秀法律服务所”。2001年3月被评为共青团宿迁市委,宿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授予“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单位,2003年元月被宿迁市司法局授予“文明法律服务单位”。杨兆久同志先后被宿迁市司法局,区(县)司法局被为“先进个人”、“优秀法律工作者”,2007年1月被选为新成立的宿城区司法局基层法律工作协会副会长。

该同志在在法律服务工作中,精心打造“鼎铸天平,诚信为民”的服务理念,确立多层次、全方位、广覆盖、零距离的法律服务新思路,充分贴近实际,灵活务实、规范高效、运转有序的配套运行机制,使法律服务工作真正为广大群众服务,并结合基层法律工作的特点,不断学习,在提高自身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全面的素质前提下,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坚持以一颗真诚的心和群众交心、态度上敬民,尊重当事人意愿,为那些需要法律服务的当事人着想,在行动上做好当事人维权服务工作。

他从2003年到2006年在法律服务执业中,每年代诉讼案件、非诉讼案件和法律援助案件均达百件,担任法律顾问21家,为政府、企业、个体经营户、公民挽回经济损失近百万元,年业务创收均达10万元,各项业绩在宿迁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中首屈一指,在为当事人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中,没有发生一件原则性错误,没有出现一例违法违纪事件而引起当事人上访告状,当地人称之为酒都的保护神。

一、提高法律服务能力,做合格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在苏北,法律服务所机构设立虽早,但开展法律服务业务很晚,当初法律服务所一直设在政府机关与司法办是一个办公室,两块牌子,从事法律服务代理案件几乎没有开展,而他当时仅依靠政府、司法办共同参与为基层一些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可以说法律服务所这个机构在老百姓的心目中也较陌生,更何况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老百姓仅认为是“土律师”。他自1998年从政府出来进入法律服务所工作后,深深感到对老百姓陌生的法律服务所地位和被认为的“土律师”,压力责任重大为做好法律服务工作,他更加刻苦钻研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1999年取得了苏州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证书,还经常亲临实地观看法院庭审诉讼中场面的一些实践经验,为今后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奠定基础。在他接手第一起诉讼案件中对教育更深,触动很大,这起案件发生在一位政府工作人员闫某与一位女性顾某合伙住营的纠纷,而闫某与顾某两家相处很好,双方家中不论遇到大番小事无不到一起,彼此交往深厚,后双方便口头合伙经营自行车生意,当初并以顾某名义在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而实际出资、租房是闫某,由顾某一人经营。在双方合伙经营刚满一年时,因经济而产生矛盾纠纷激化,为此双方持续僵局长达数月之久。后闫某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向他咨询,当听完闫某详细叙述合伙经营情况后,感到案件复杂,原因是帐务不清,虽然每次进货均是两人同去,所购物名称票据都是顾某,但付货款是闫某,从现有的证据上来看,闫某绝对处于弱势。第二日我主动约了闫某,表示为闫某代理诉讼,并向闫某阐述我个人的看法。但从闫某的谈话中,还对他能否代理打这场官司表示担心,并要求找一名名律师打官司,而他立即回答:“打官司靠的是事实证据,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我虽不是律师,但对这起案件很有足够的信心”。闫某对他的认真精神和态度,便与之办理了相关委托代理手续,后来数次找杨兆久同志与闫某合伙人顾某调查、了解、交涉,做调解工作,最终是碰鼻而归,在对顾某处无从得出一点证据后,他先后三次前往闫某所购货物商家山东临沂调查取证,并收集到商家原售货单据及闫某付款的事实证据。另对相邻经营者了解闫某、顾某起初合伙及平常经营谈话中也得到了大量的证据材料,最主要的是在经营前,闫某家遇喜事席间谈论合伙生意,以顾某名义经营言语时摄像录音的资料,这些诸多有力的证据收集时间长达一月,心里更加踏实,在法院二次审理诉讼中,由于他对这起案件思路清晰,各个环节据理力争,尤其顾某对他所提供的确凿及形成的证据锁链的事实面前,不得不信服承认作出妥协,最终通过法院主持调解,顾某除获得合伙经营期间利益额外,闫某所投资及货物达20万元损失而得到了保护。2003年他又接待了陈某他也是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向他咨询几年前在本镇纸箱厂工作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陈某左胳膊被机械打断,能否得到相关的赔偿。但考虑陈某所叙述的家中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妻儿,陈某身强体壮,是家中生活经济来源的顶粱柱,现在陈某丧失劳动能力,一下子给家庭生活带来了困难,依靠纸箱厂与陈某所达成的每年补给千元生活费,也难以支撑其个人的生活费用。他认为纸箱厂与陈某虽然达成的每年补偿千元费用的协议,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剥夺了陈某应得的有关赔偿救济途径,他决定为其代理诉讼,最终使这起多年未解决的纠纷得到了解决,使陈某获得了7万元的经济赔偿。这两起官司是杨兆久同志的人身一个最大的转折点,人们对他刮目相看,也曾引起了当时满城风雨对他的评论,随之他也出了一点小名声,知道和耳闻我打赢了这两起官司的人,见了他却竖起大拇指,称他是“大律师”,而他总是真诚的告诉大家:“我不是什么‘大律师’,而是一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牢记服务群众宗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有一些法律工作者迷失了方向,循情包庇者有之,枉法办案者有之,不正当竞争者有之。他冷静地思考,法律服务不能唯利是图,金钱至上,面对各种诱惑,他也常常对本所工作人员说:“我们法律服务工作者,虽然无权、无职,在各种情况下和在金钱面前,不要把眼睛总盯在钱上和利益上,赚钱不是唯一的目的,更重要的是社会效益”。尤其符合法律规定援助的当事人及上级指派的援助案件,他都踏踏实实,认认真真积极给予法律援助。

2004年11月份,他接待了中扬镇一对年近80岁的老夫妇俩,含泪向他诉说近年来四个儿子不孝,将老夫妇俩撂在一边,饥一顿饱一顿,生活居住都无着落,而他们过着自己的小康生活,不尽赡养照顾义务。他听完老夫妇俩诉说后,深感触动,租车将老夫妇俩送回家,第二天他带上一名工作人员前往30多里的老人四个儿子家宣讲法律知识及如何赡养照顾老人的道理,谁知这些儿子不但不听劝说,蛮不讲理,还恶言恶语攻击他,但他仍不灰心。后来又为老夫妇俩生活问题到村、镇民政部门办理困难证明手续,他决定为老夫妇俩提供法律援助,通过法律诉讼,老夫妇俩生活居住得到保证,之后他仍放心不下。2005年春节前夕,他带上一点礼物看望老夫妇俩生活情况,当老夫妇俩见到他时喜得满面笑容,连声说现时生活居住都很好,老夫妇俩的儿子见杨兆久同志看望老人,对他表示歉意,悔恨起初的过错。当我离开他们家时,老人的一家及邻居都热泪相送。

2006年6月份,他又接待了邻边镇沈某夫妇俩,沈某夫妇俩有5个儿子,2个女儿,夫妇俩一直随最小而又瘫痪的儿子生活。也是因夫妇俩诉大儿子、二儿子赡养费问题,而发生家庭纠纷,导致沈某左膀、头部被二儿子打伤,老伴头部、面部被大儿媳打伤,伤势经公安机关人体物证鉴定分别构成轻伤,轻微伤。该起家庭纠纷曾经政府司法办、派出所、村调委会多次调处未果,还引发了新闻媒体,得知这一情况后主动上门调处,但家庭成员各执一词,各方都不服输,都在暗自较量,无疑只有通过法律诉讼程序,他毫不犹豫对沈某夫妇俩提供法律援助。由于沈某俩的身体损害后果有公安机关的物证鉴定书证据及司法办、派出所、村调委会调查调解的证据材料,一、二审都支持了沈某夫妇俩的权利。近一年来,他又通过对村、邻居的了解,大儿子、二儿子两家不仅支付老人的医疗费和各项费用外,连赡养费都及时支付,当地群众反映,家庭相处十分和睦。

杨兆久每年不仅超出完成司法局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外,每年还向慈善机构及敬老院捐资捐物价值不少于2000元。

三、积极调处矛盾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他在法律服务中,还经常遇到一些急需调解的纠纷,不怕麻烦,不怕耽误时间,总是满腔热情给予及时调解,从不收费。如本镇某男方与某女方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达一年时间内,女方先后经过媒人向男方家索要彩礼10000余元,后因双方家庭经营生意而引发了矛盾纠纷,女方家提出与男方家中断姻缘关系因彩礼引发,吵打,导致各方家庭财产损失,由于矛盾纠纷的恶化,虽经两村调委会调解未果。他受两村调解委会的委派,先后到两家宣传法律、法规及婚姻法知识,起初女方不愿接受调解,他又先后三次上门,经耐心、细致说服疏导,使女方家人想到结果的危害性,主动退还了男方的彩礼,化解了这起由民转刑的纠纷。

过去一些农民外出打工,将承包土地转包他人。随着党的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和落实,农民种田积极性得到提高,由此引发了一些土地承包纠纷。2005年邻边镇某村就有20多户到法律服务所咨询,要收回转包土地问题,为妥善处理好这一问题。他专门抽出一个星期的时间,先到政府部门协调,在村委会几经周折组织村民大会上,对农民讲解“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土地争议处理办法”,并以案说法,利用法院已判决生效的承包土地纠纷案件、案例,经过耐心宣传教育,结果经双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20多户农民自愿给他人耕种一年后,在退还土地。使这起可能引起群体上访的事件得到平息,为此该镇政府,村委会对他的工作给予很高的评价,并赠送锦旗。

四、尽心尽责服务好企业,当好企业的法律顾问

古老的洋河镇,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营户较多,带动了洋河镇经济的快速发展,但企业问题也随即产生了矛盾纠纷。为做好个体私营企业服务工作,在做好企业的法律顾问的同时,定期为企业制定完善各项制度,宣传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帮助企业审查,修正、签订合同,使企业依法经营,但有一些企业因不懂法律,遭受重大损失。如本镇某个体酒厂,经营酒厂起步虽早,但缺乏法律知识,而每年生产创利可观,终因在与他人签订合同的内容上而常吃败诉官司,为此每年所获利益无几。2004年该厂又因与无锡某纸箱厂发生20多万元订做精制酒箱配套的合同纠纷,原因是对方厂家为酒厂印制酒箱一角上难以看出的酒精度“42°”印成为“420”,被告上诉到无锡经济开发区法院,离开庭时间很近,针对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及厂方所提供的材料,打好这起官司很难。为此他认真细读分析,探索、查找相关资料,各个环节不掉以轻心,由于他认真、细心的工作,使厂方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就连对方的律师和承办该案的主审法官,对他在庭审中的言词,不漏任何细节而感到佩服,后酒厂主动聘请他为该厂常年法律顾问。到目前为止,他所担任的20家常年法律顾问没有在经营生产中受到任何经济损失,较好地维护了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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