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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无锡市进一步加大推进基层法律服务的规范化建设力度,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管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规定。2008年4月,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在已经出台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员违规违纪处分办法》基础上,又制订出《无锡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听证程序规定》,以保障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规定的正确实施,更好地维护和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它的出台标志着无锡市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程序更加规范,操作更加合理,这在全省尚属首例。
附:《无锡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听证程序规定》
无锡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市协会”)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规定实施,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依照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以及《无锡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员违规违纪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无锡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员违规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市协会在对会员作出停业整顿(或暂停执业)、建议暂缓年检(注册)或不予年检(注册)、取消会员资格处分决定前,如被处分会员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听证。
第三条 市协会执业考评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听证事项的调查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各市(县)、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应积极配合听证事项的调查。
第五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由执业考评工作委员会主任指定;情况复杂或影响重大的听证事项可以由主任亲自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事项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涉及听证事项的市(县)、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听证会。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事项调查人员以及听证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听证事项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听证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报告市协会执业考评工作委员会主任,由主任决定其是否回避;主任担任听证主持人的,由市协会执业考评工作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其是否回避。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提出听证后的处理意见;
(七)市协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将听证通知书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二)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三)保守听证事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听证记录员应当认真、如实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本条第(三)项义务。
第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是指听证事项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记录员及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 听证当事人是指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协会会员。听证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及相关人员的回避;
(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就听证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相关事实、证据和处分建议进行申辩;
(四)对听证事项的证据向调查人员及其证人进行质证;
(五)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六)审核听证笔录。
第十三条 听证事项当事人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
(二)依法举证;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四)遵守听证秩序。
第十四条 第三人是指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听证主持人可以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十五条 听证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市协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并经听证主持人确认。
第十六条 听证事项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当事人违规违纪的相关事实、证据及处分建议。
第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可以通知与听证事项有关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参加听证。
第三章 听证的受理
第十八条 市协会执业考评工作委员会在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其有听证的权利。
第十九条 市协会执业考评工作委员会可以直接将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当事人所属的市(县)、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代为送达。
第二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市协会执业考评工作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提出听证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三日内,可以重新提出申请。市协会执业考评工作委员会对其事件核实无误后应当受理。
第四章 听证举行
第二十二条 市协会执业考评工作委员会在受理当事人书面听证申请后应立即确定听证主持人,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向当事人、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并及时通知听证事项调查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听证。
第二十三条 公开举行听证的,市协会执业考评工作委员会应当先期公告当事人姓名、听证事由、听证时间和地点。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能公开举行听证的事项,市协会执业考评工作委员会应当向听证参加人说明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听证开始前,由听证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提前退场;
(四)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听证记录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提醒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当庭申请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宣布暂停或延期听证,并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事由;
(二)听证事项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规违纪事实、证据及处分建议;
(三)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调查人员提出的违规违纪事实、证据和处分建议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出示可以减轻或免除处分的证据材料;
(四)听证事项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五)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当事人在听证笔录上确认签字;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根据下列情形,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二)当事人当庭申请回避的;
(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根据下列情形,可以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重新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条 听证主持人根据下列情形,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三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四)改变处分决定,不应举行听证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内容记录在案,听证结束时,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和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三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听证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市协会执业考评工作委员会审批。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他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四)听证过程;
(五)听证事项相关事实和认定的证据;
(六)对拟实施处分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无锡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已经无锡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六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