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形势下提升人民调解绩效的途径
 
   时间: 2006-09-18  

社会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证。人民调解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纷争解决方式,既符合我国民间长期形成的“和为贵”、“息讼”等追求和谐的社会心理和民族传统,又贴近群众、便捷灵活、节省费用、节约司法资源,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差异化,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频发,呈现面广、量大、复杂、突发性强、易激化等特点,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因此,必须全面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绩效,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功能和优势,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优化以人民调解为核心的“大调解”机制,形成调处纠纷合力

“大调解”机制是我省首创的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手段,人民调解在其中处于核心和主体地位。因此,拓宽思维,整合资源,优化以人民调解为核心的“大调解”机制,是维护新形势下社会稳定的必然选择。

(一)以人民调解网络为骨干,建立全覆盖的调解网络。

一是做好组织网络的纵向延伸。包括向上延伸和向下延伸。向上延伸,就是要建立省辖市级调解组织,包括省辖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建立省辖市调处中心,可以有效整合力量,集中调处涉及人数多、影响范围广或涉及政府行政行为的重大疑难纠纷,对社会矛盾纠纷“疑难杂症”进行“会诊”和“攻坚”。建立省辖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一方面可以指导基层调委会工作,另一方面可以作为省辖市调处中心调解矛盾的主持者,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弥补调处中心作为临时机构不能出具调解协议书的不足。向下延伸,就是要将调委会组织建到最基层,在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开展“五星调委会”等创建活动,加强“五位一体”调解室建设,夯实基层调解工作基础。

二是做好组织网络的横向延伸。要坚持人民调解工作向非公有制企业、涉外调解和行业、区域性领域延伸的思路,积极主动地把触角延伸到行业、商品集贸市场、工业园区、大型项目工地、外来工集中居住区等领域,组建多种形式的调解组织,扩大调解组织的覆盖面。

三是建好社会矛盾纠纷信息情报网络。要紧紧依靠已有的民间纠纷信息员队伍,把信息员培养成敏锐发现矛盾、掌握社情民意的“侦察兵”,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方位、覆盖整个社会的情报信息网络,及时发现可能引发群体性、非正常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尤其是在重大节日和重要时段,要对重点人员进行重点关注,及时掌握动向,加强教育疏导,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难事不出市,不将矛盾纠纷推向上级、推向社会。

(二)以人民调解制度为基础,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有效控制矛盾纠纷的预警机制和定期排查机制。按照“预防在先,警示在前”的原则,不断完善纠纷预防信息体系,充分发挥各类调解组织、调解员及信息员扎根基层、熟悉情况的优势,建立纠纷信息定期报送制度,一旦发现纠纷苗头,及时向上报告。要坚持实施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三二一”工程,即县市级每三个月一次、乡镇级每两个月一次、村级每月一次,对本地区、本单位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的苗头性事端进行全面梳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会战,对排查出来的不稳定因素,严格落实责任制度,本区域、本单位能够解决的及时化解;一时解决不了的,及时报告,采取领导包案、工作组督办等形式,逐一把化解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要通过“大排查、大调解”活动,切实做到“四个走在前”,即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二是建立重大矛盾社会听证制度和“无理上访终结机制”要针对一些上访老户长期缠访、违法闹访及无理上访这一现状,建立“听证制”和“无理上访终结机制”。要组建一支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和市民代表组成的,涉及面广、代表性强的专职听证员队伍,保障重大疑难问题听证活动的公正与公平,增强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和说服力。同时,通过排查梳理、集中会办、公开听证、逐级申报和社会公示等程序,建立“无理上访终结机制”,进一步增强“大调解”工作的公信力,推动重大疑难问题的解决,节约调解资源。

三是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对一些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要加强沟通协作,落实联动联调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对不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分流到有关部门,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限定时限,确保矛盾纠纷彻底解决。

四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考核奖惩机制。要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情况纳入对各地、各单位的平安创建考核指标,并根据考核结果,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奖励;对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的,要亮黄牌、发通报;对因排查调处不力致使矛盾纠纷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积极引入法律服务,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

整合司法行政职能,积极将法律服务引入人民调解工作,对增强调解效果,提高人民调解公信力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要把法制宣传融入人民调解全过程。要坚持在调解中普法,在普法中调解,切实做到事前讲法、事中析法、事后明法,使双方当事人在接受调解中学法、懂法、守法,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消除冲突与矛盾。同时,要运用“法律早市”、“法律进社区”、法制文艺下乡等多种形式,开展农村普法,提高农村居民法律素质,从根本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要引导律师参与调解工作。要积极引导律师介入信访听证和重大矛盾纠纷调处,在调处过程中,注重稳定群众情绪,化解群众怨气,解释法律法规,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以法律的公正平衡各方利益。同时,要切实承担起推动社会法治的责任,当好政府的法律顾问,促进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避免政府侵害群众权益行为的发生。

要发挥公证预防矛盾纠纷的作用。公证机构作为国家的证明机关,要配合县市、乡镇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特别是通过现场公证,对项目招标、强制拆迁、安置分房、土地承包等进行全程现场监督,确保合法、公平、公开,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要注重运用法律援助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在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中,有部分当事人因贫穷或其他原因,在矛盾双方的对比中处于弱势地位。这就要求我们在调解过程中,要及时开展法律援助,一方面通过法律咨询,稳定、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和心理,消除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通过办理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在基层普遍建立法律援助基站,形成法律援助与社会调解相互支持、相得益彰的局面,使需要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就近的法律帮助。

三、加强人民调解队伍职业化建设,增强人民调解队伍的战斗力

提升人民调解绩效,关键要提高调解人员素质,逐步将人民调解队伍这支“土八路”锻造成“正规军”,增强矛盾纠纷的化解能力。要加强司法所调解人员的专业化建设。司法所的调解人员是调处社会矛盾的主力军、突击队。抓好司法所调解人员的素质提高,就是要把这支队伍锤炼成纠纷调解的“王牌军”。要激活用人机制和激励机制,把懂法律、懂政策、懂民情、懂调解技巧的人才吸引到司法行政队伍中来,并善于用好人才,不断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技能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拉得出、打得响的专业调解工作队伍。要提高基层调委会人民调解员的职业化水平。目前,绝大多数人民调解员都是兼职的,调解时间和精力受到一定程度地限制,调解的质量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保持人民调解制度的生机和活力,一味强调人民调解员的无私奉献和艰苦奋斗,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在目前人民调解不收费的现实状况下,人民调解作为一种公共服务,要逐步树立公共财政购买人民调解这一公共服务的观念,从公共财政中支付人民调解员的报酬,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吸引力。要逐步建立“社会化招聘、专业化服务、专职化运作、契约化管理”的专业化、职业化调解机构,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进一步提高调解队伍素质,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水平。

                                                                                          张家港市司法局    郑国清  张国良

 

(责任编辑:蒋丰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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