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释解教人员脱管失控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时间: 2006-11-07  

 

重视和抓好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理,减少或消除脱管失控现象的发生,对于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各地在衔接管理工作上,总体运行是正常的,但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脱管失控这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仍显突出。从我县情况看,2002年以前每年脱管失控人员占当年回归人员的15%左右,2003年以来不但没有减少,而且还呈上升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衔接措施不得力,人头情况难掌握。按照19992月中央四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对服刑在教人员释放前一个月向刑释人员所在地的县(市、区)寄发《通知书》和有关档案资料,县(市、区)安置帮教办公室向监所回函帮建档立卷的同时,向乡镇(街道)转寄释解通知书,乡镇(街道)做好登记、建档、督促落实和谈话教育等工作。应该说,这些衔接程序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效果。但从近几年的实践情况看,也暴露了一些明显的缺陷。比较突出的是监所寄送《通知书》和释解人员档案材料与释解人员不同步,有时只见材料不见人,有时人已回来多时,还未收到材料,造成人头管理脱节。特别是少数监所在寄发材料时,有的寄错,有的材料不齐,甚至仅有一张通知书;有的档案材料填写不规范,不是地址不详,就是姓名有误,不是人为简化文字,难以理解,就是字迹潦草,无法辨认。致使地方安置帮教工作部门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刑释解教人员情况和做好相关后续工作。再就是由于缺乏制约措施,有的刑释解教人员出监所后,出于谋生需要和避免舆论压力,干脆不回家,游离社会,不落不明;有的刑释解教人员回家后不到公安机关报到落户,带来底数不清。结果形成从监所回归人数、公安机关掌握的人数、安置帮教工作部门登记在册人数与实际报到落户人数互不相符。

二、户籍、居住地不一致,管控措施难落实。有的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由于房屋拆迁,异地安置;原住房因父母去世被兄弟姐妹占居而另住他处;夫妻离异后,原住房由对方和子女居住而流落他乡;原有房屋变卖置换后外出谋生等原因,形成户口而脱管漏管。

三、就业市场多渠道,人员流动难管理。随着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和民营、私营企业的发展以及农村土地流转政珠落实,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安置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为了寻找生活出路和自谋职业,不少刑释解教人员或投亲靠友,盲目外流。这种无序的状态,无疑加大了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理工作的难度。

四、工作经费无保障,齐抓共管难到位。虽然中央和省、市要求将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但目前不少地方特别是经济基础较差的县、乡镇,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这势必影响包括衔接管理在内的安置帮教工作的正常开展,难以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如在社会人员流动管理上,有关部门往往因经费困难而不能把外流刑释解教人员的管控措施落实好;作为刑释解教人员接受地的乡镇(街道)、村()和有关单位,有的由于经费不足,对回归人员不报到不落户甚至下落不明者,未能采取相关措施予以查询和联络;再就是没有一定的经费支持,一些现代化管理手段如建立刑释解教人员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更是无从谈起。

如何克服和解决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上的缺陷和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刑释解教人员脱管失控现象?笔者通过调查研究,从面临的现实情况出发结合未来的发展趋势,提出以下几点看法和建议:

一、实行遣送交接。监所在按规定向县(市、区)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寄发完整齐全、填写准确清楚的刑释解教人员档案材料的同时,对可能发生脱管漏管的刑释解教人员,由所在监所派干警送其至原户口所在地或长居地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在交接通知单上签署回执。派出所在进行登记、建档的同进,局面通知乡镇(街道)和村(),由刑释解教人员家属签字接受。如条件许可,所有刑释解教人员均实行直接送返交接,确保衔接有序。

二、强化信息管理。应创造条件,抓紧建立刑释解教人员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对刑释解教人员基本情况的采集录入、信息查询和网络化管理。如条件许可,建议逐步下放和扩大监所网站有关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的访问权限。

三、明确管理责任。把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理工作纳入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一句话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增加安置帮教工作所占评分比例,确保衔接管理工作环环紧扣不脱档。特别是公安机关,不但在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上履行好自己的职能,而且要把刑释解教人员全部列入重点人口管理范围。村()要建立帮教档案,签订结对帮教责任书,明确亲友联系人,及时了解和掌握外流刑释解教人员的运算和动向,进行严密监控。对外出打工异地居住、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实行属地管理,即由现工作单位或居所地安置帮教工作部门进行监管和帮教教育,并将其表现情况及时反馈户籍地安置帮教工作部门。

四、建立制约机制。对刑释解教人员不到公安机关报到落户而游离社会的,不得享受政府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如城乡低保补贴、农村临时社会救济、失业保障、养老保险、免收或减收市场管理费、免征短期税收等。公安部门对外出务工的刑释解教人员要严格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的查验,并对房屋出租的单位和个人,严格登记把关,签订责任书,杜绝将房屋租给无有效证件和来路不明的人。促使刑释解教人员以积极的态度及时报到落户。

五、组织督查、排查。为减少江消除刑释解教人员腹背之毛失控现象,必须开展衔接管理工作督查和刑释解教人员专项排查。在衔接管理工作督查上,从省到乡镇(街道),从监所到地方,实行不定期逐级逐单位检查,对衔接工作不脱档、无脱管失控或脱管失控现象较少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衔接工作不落实,甚至造成后果的,除予以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相关单位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刑释解教人员的专项排查,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每年至少要进行两次,以便及时掌握刑释解教人员的动向有其他有关情况,落实监管和帮教措施。通过排查,及时填写《刑释解教人员排查情况登记表》,并建立和完善包括刑释解教人员通知书、重点人员列管审批表、谈话笔录、个人保证书和亲友联系人等为主要内容的个人档案,做到对刑释解教人员家庭住址、家庭状况、人员去向、现实表现和安置情况等掌握清楚。

  六、提供经费保障。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无论是监所直接遣送交接,还是定期开展专项排查以及有关基础管理事务,或者建立刑释解教人员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没有足够的经费保障,很难取得好的效果,甚至无法运行。因此,各级财政应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特别是省级财政对经济基础较差的县、乡镇要给予适当的支持和倾斜,以保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环环紧扣和步步到位,保证安置帮教工作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盱眙县司法局罗学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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