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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刑释解教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是指回归社会刑释解教人员中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人员。“三无”人员的特殊性决定其必然成为安置帮教工作的重点与难点。
“三无”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特殊性
“三无”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较普通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呈现出四个方面的特殊性:一是工作的紧迫性。“三无”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紧迫性是源于这部分人刑释解教以后无依无靠的现状。普通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有家庭的支持,一般不会面临基本生活的问题,而 “三无”人员刑释解教后直接面临着生存的困境,如果不能及时落实安置帮教措施,帮助其解决面临的生活困难,这部分人极易因为生存所迫而产生过激的行为,甚至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在实际工作中,刑释解教人员上访人员中“三无”人员占了大多数,近两年我们接待处理的刑释解教人员上访案件,全部属于“三无”人员。二是工作的救济性。安置帮教工作是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的一种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对于普通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重点在于衔接管理与合法权益的维护。而“三无”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重点体现在对其生活出路的关注与帮助上。需要安置帮教部机构协助有关部门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在力所能及的范围下给为其生活提供临时性救济,安置帮教工作因此体现出救济性和人道主义特点。三是工作的长期性。从安置帮教工作的实践看,特别是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统计情况来看,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最初的两年里重新犯罪现象较为集中,对于多数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表现正常,帮教工作按期甚至提前结束。而“三无”人员则需要安置帮教部门在更长的时间里予以关注,特别是年老多病、未成年等特殊“三无”人员,即使超过五年的时间,仍有必要给予特别的关注。四是工作的复杂性。大部分“三无”人员的合理诉求与少部分“三无”人员不切实际的要求交织在一起。实际工作中有极少部分“三无”人员甚至以自杀、自焚等极端手段威胁政府机关,企图达到不正当的目的。
“三无”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
正是因为“三无”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具有上述的特殊性,实际工作中,我们感到对这部分人的安置帮教工作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衔接管理容易失控。“三无”人员回归社会时一方面因为没有家人可以依恋,出监所后没有回原户籍地报到落户的动力,加之去年公安部规定,今后的服刑在教人员不再注销户口,“三无”人员刑释解教后没有回归户籍地的需要,往往会直接流落社会,对于他们的行踪,地方安置帮教部门难以有效掌握,从江苏的情况看,近几年每年有10%左右的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直接流落社会。另一方面,已经纳入地方安置帮教部门衔接管理范围的“三无”人员也常常因为外出务工等原因重新脱离安置帮教部门的视线,从而导致衔接管理出现脱管失控,我省每年仅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外出务工人员就占当年回归总数的30%以上。
(二)帮教工作反复性大。普通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其帮教活动的开展,可以吸收其家人以及邻里参与,能够保证帮教活动的经常化,可以随时掌握其思想动态、生活工作状况,人际交往关系等。而“三无”人员由于没有家人亲属,也没有固定的邻里可以协助开展帮教活动,随时对其进行教育引导,往往难以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人际交往情况,因此,“三无”人员较普通刑释解教人员更容易与社会上不良人员接触,从而导致其思想上出现波动,行为上出现偏差,甚至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就业安置困难。“无业可就”是做好“三无”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最大难点。由于其没有亲人可以依靠,无业可就将直接危及到这部分人的生存。而“三无”人员之所以无业可就,主要因素在于“三无人员”自身素质的低下,多数“三无”人员是一无文化,二无技能,甚至部分“三无”人员还存在年龄偏大,体弱多病等问题。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及“就业市场化”的目标下,这部分人的就业安置成为安置帮教工作最为棘手的问题。
(四)社会救济政策存在空白。“三无”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面临人性道德考验。在实际工作,安置帮教部门常常遇到少数“三无”人员回归社会时身患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按照衔接管理的有关规定,由监所派人将其送回,但是却没有接收的对象。按照规定,地方安置帮教部门仅负责手续材料的衔接接收,而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予以接收安置。民政部门也只能按照现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人员提供有限的救济。常导致这部分人滞留监所,甚至引发监所与“三无”人员、地方安置帮教部门之间的矛盾纠纷。从国家的整体保障救济体系上讲,这部分的救济安置处于空白状态。
应对之策
对于以上困难,我们认为应从“全面衔接,重点帮教,救济解困、严惩犯罪”四个方面加以解决:
(一)完善关键环节,全面实现“三无”人员衔接管理。衔接管理是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首要环节。做好“三无”人员的衔接管理工作更是对其开展安置帮教工作的前提与基础。为保证“三无”人员衔接管理不出现脱管失控,一是要抓好提前衔接。监所在接收服刑在教人员入监所后,应将服刑在教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时反馈给地方安置帮教部门,利于提前掌握情况,在服刑在教人员出监所一个月前,将“三无”人员情况通知地方安置帮教部门,做好衔接准备。二是抓好回归衔接。“三无”人员回归社会时由监所派人将其送回户籍所在地,交安置帮教部门接茬;有条件的,地方安置帮教部门亲自到监所接收,避免“三无”人员回归时直接流落社会。三是抓好异地衔接。“三无”人员回归社会后因务工需要等原因外出的,地方安置帮教部门要事前掌握外出目的地,并与当地安置帮教部门及时联系,进行异地衔接,确保不脱管失控。
(二)集中有限力量,重点做好“三无”人员帮教工作。对刑释解教人员继续进行帮助教育是巩固监所改造效果,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但是有限的帮教资源与不断增长的帮教对象之间的矛盾始终是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需要面对的一大难题。如果将“三无”人员同其他刑释解教人员同等对待,平均施力,势必导致帮教资源分散,达不到帮教的效果。因此,各级安置帮教部门应转变传统帮教理念,对大部分经监所改造好,无特殊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减少帮教力量的投入,将有限的精力放在特殊刑释解教人员(包括“三无”人员和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等)的帮教工作上。一方面,对大部分改好刑释解教人员不再专门建立帮教小组,改由其家属进行日常帮教,由其家属或刑释解教人员本人,定期向帮教组织汇报。帮教组织可以每半年或者更长的时间里,对这部分人开展一次帮教活动,表现正常的,两年内即可完全撤销帮教活动。另一方面,将“三无”人员做为重点对象,全力开展好帮教活动:地方安置帮教部门应结合利用提前衔接的机会到监所内就本地籍服刑在教人员对确定为潜在的“三无”人员给予特殊关注,与监所配合将其作为重点对象,加强思想教育引导,同时将社会有关信息及时传递给他们,减少其与社会的脱节程度,为其出监所后顺利融入社会奠定基础;针对“三无”人员帮教工作容易出现反复的特性,地方安置帮教部门及时组建专门的帮教小组,制定有针对性地帮教措施,帮教小组一般由社区民警和居(村)委会成员和至少一名与“三无”人员关系密切,联系方便的志愿者组成,确保帮教小组既具有权威性,又具有亲和力,既能保证帮教工作的系统性,又便于保证帮教活动的及时性;“三无”人员回归社会后,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正常外出流动,各级安置帮教部门应积极支持加以引导,同时落实好委托帮教活动,确保其不脱管失控,确保帮教活动不脱节。
(三)尽力做好 “三无”人员就业安置与救济政策的落实。“三无”人员安置就业是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保障。与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刑释解教人员不同,“三无”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相对较小,能在社会上及时实现就业,有一个安身之所,立命之业是这部分人的迫切需要。
1、加强培训,提高“三无”人员生存能力。一方面,监所应认真做好监所中潜在的“三无”人员培训工作,根据他们的自身的特点,选择社会需要的,实用的技能进行培训,力争每名潜在的“三无”人员在刑释解教前都能掌握一项实用的、符合社会需要的劳动技能,从源头上减少“三无”人员的出现。另一方面,地方安置帮教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在培训失业人员时,将包括“三无”人员在内的刑释解教人员作为重要的培训对象,纳入整体培训计划之中。
2、利用过渡性安置基地进行临时性就业安置。过渡性安置基地是刑释解教人员临时性就业安置的重要途径之一。自去年以来,我省安置基地建设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基地数量由去年的29个发展到84个(截止2005年4月底)基地。通过基地安置的“三无”人员数量稳步上升。今年我们还将出台《江苏省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管理办法》,进一步促进基地建设的发展,更大范围地接收安置“三无”人员。
3、及时落实社会救济保障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城镇籍“三无”人员,安置帮教部门应协助民政部门帮助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对于农村籍“三无”人员生活有特殊困难符合条件的,基层安置帮教部门协助其申请社会救济。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三无”人员,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丧失劳动能力的,应由民政部门落实救济保障措施。
4、建立安置帮扶基金,用于救济有特殊困难“三无”人员。我省扬州市和江阴市率先建立了安置帮扶基金,对未成年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和犯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人员进行救助。我们准备从下一年度开展在全省范围办推广这一做法。
(四)把握原则,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我们在做好“三无”人员安置工作特别是利用安置帮扶基金对“三无”人员救济中,也遇到了一些特殊的情况:我们曾为个别身患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人员提供过数额可观的救济经费,但是经费常常会被其挥霍一空,更为恶劣的是,他们因此产生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他们理所应当的就由政府包养,从而到政府机关寻衅滋事,向政府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既扰乱了政府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又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对这部分人提供救济安置,需要将救济经费的拨付权掌握在安置帮教组织手里,在拨付方式上采取分期的方式,防止救济经费被不正当使用,也对其行为构成制约。
同时,我们对违法犯罪现象采取了坚决打击的态度。对于无理取闹的“三无”人员要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采取极端形式威胁政府机关单位,求取非法利益的“三无”人员要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严厉打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维护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法律的尊严。
(省安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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