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多种法律服务体系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性
 
   时间: 2008-01-22  
 

一、各种法律服务体系并存是中国国情的需要

前段时间,社会上,包括政法界一些人认为:法律服务体系不应多层次、多样性;而应当统一化、同质化。所有法律服务体系均应统一到律师这一层面和范畴中。尤其对长期活跃在广大农村的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由律师替代的呼声甚高。这些人认为,实行法律服务体系的统一化、同质化,就能达到统一服务功能,就能使人民同等享受法律服务资源。更有人认为,统一化、同质化就意味着社会发展、进步,甚至认为这种进程越快越好。

这些人的理论依据和参照是西方先进、发达国家,认为他们都是将法律服务统一化。殊不知,法国、英国等西方国家数百年力求法律服务统一化、专业化的期求,至今仍不能完全实现。原因很简单,社会存在差异。这种差异的存在就需要多层次、多样性、多元化的法律服务体系并存。

尤其在我们特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中的国家,不仅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发达与不发达之间、富裕与贫困之间、交通便捷和闭塞之间、城市与乡村之间差距十分明显,而且不可能在短期内得以消除。但是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存在是一种客观事实,不能及时妥善地通过各种方式予以缓和和解决。不同的群体考虑不同的服务成本和条件的承受能力,人人都要享受高层次的法律服务无疑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奢望。

笔者不反对学习西方,借鉴他人的经验,但坚决反对“拿来主义”。欧美与中国是二个不同的地域,所以形成的也是二种本质完全不同的法系。但不管怎么说,法律服务体系无论多元还是统一,都要符合中国国情,都要有利于构建和谐中国,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形成和发展是改革开放的需要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各种经济体系应运纷起。绝大多数乡镇企业已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私营、个私经济彻底打破了广大农村集体经济为主导的传统农业的框架。分田到户、责任承包、合伙经营、股份企业一切都是新生事物。建立在新的大背景下的法治国家,维护新的经济秩序,也就需要法律服务。纵观我国律师队伍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恢复以来,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虽以每年510%的增速不断扩展。但是,与美国平均每三百多人中就有一名律师相比(当时我国律师10万人中平均一个还不到)我国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仍是杯水车薪。即使占人口30%的城市中,能得到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可能性也很小,律师服务广大的农村实际上还是一片空白。

为建立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及时提供法律服务,使改革开放中的广大农村、农民、农业得到最直接、最基本、最廉价、最实惠的法律服务,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也就在这种大前提、大背景下应运而生。保证改革开放,大量的社会需求,也使法律服务队伍得到了发展的条件和土壤。这支队伍也确使地方稳定,促进改革开放,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特别是国家推进以法治国方略,在历次全国普法活动中,基层法律工作者成为一支长期活跃在广大农村基层的重要力量。由于他们的努力,推进了农村法制进程,加快了以法治国步伐。由此可见:法律服务体系的多种并存符合农村改革开放的需要。

三、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发展是解决农村改革后出现新矛盾、新纠纷的需要

随着经济飞速发展,占全国总人口70%右的农村,宅基地、婚姻家庭财产、遗产、相邻损害、妨害、赡养、抚养等旧的纠纷依然存在。随着改革开放,新的责任承包纠纷、合作、合伙经营纠纷、失地农民保障、土地流转金分配引发的纠纷、原行政划拔土地归属纠纷等新的矛盾大量涌现。这些新的在发展中出现的纠纷,往往还没有适用的法条,也没有司法解释可循。这些纠纷的调整往往依据的是地方政府的行政规定、临时约定,也有的是乡规民约。这类纠纷的处理,如果请专职律师、法官来也是无法可依,没章可循,很难处理。

长期以来,农村改革开放中,产生的新的纠纷和矛盾,主要是依靠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他们活动在乡间地头,走动在东家西家,充当着“调停人”、“老娘舅”、“代理人”。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浪潮中,他们靠的是人熟地熟,家长理短,维持着基层、农村的和谐与平安。

四、基层法律服务是广大弱势群体的需要

我国社会学家认为,当代中国演变为十大阶层。排在最后二位的是“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阶层”。而广大的基层法律工作者生存的空间就是在这二者之间,这个空间很大很大。像笔者所在的地域,十万居民中除了少数人不属于最后二个阶层外,大多数是农民,包括小作坊,小商铺,小承包户业主等等都应在弱势群体的范围内。这些群体难求专职律师的法律服务,但也十分需要法律服务;享受不起昂贵的法律服务,但对廉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是十分渴望和需要的。

在农村基层如果每100件纠纷最终得不到调处,形成诉讼案件的也就是510%。这些纠纷大都是种类繁多,争议标的很小。像这样的诉讼案件,每100件中由专职律师代理的占510%,其余的都落在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头上,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代理各类弱势群体的形成诉讼案件占90%以上。这些小案件、小纠纷的当事人他们也有基本的法律服务需求,他们不是不想得到优质的服务,可是像一件不涉及财产的离婚案件,专职律师没有23千代理费是请不来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只要35百代理费,亦可取得同样的效果。

五、“同质化,统一化”影响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地位和尊重

具有很大生存空间,具有较大的需求市场的广大农村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地位和现状,以以下几组数字来表示:

1、律师人数以每年10%增长;基层法律工作者以每年10%在减少;原来的律师人数与基层法律工作者人数比例为15。现在仅仅保持12。迅速扩张与急剧减少这一此消彼长的根本原因是前者是正统的象征,后者是权宜的补充。

2、发生在农村的案件90%是由基层法律工作者代理(其中不包括非诉讼调解),律师代理的不足10%。这10%的代理案件的委托人是整个弱势群体中的强者,是鸡中之鹤,不在乎高额聘委。

3、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与法律工作者的家数相等。但律师收取的常年法律顾问费是法律工作者的10以上。

4、律师尽管比我们基层法律工作者少一半人,但收费却要超过68倍。从个体计算,律师的收费要高出基层法律工作者1216倍。

造成以上悬殊差距的另外的原因是:基层法律服务从无偿到有偿,收费难。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收费标准还是十几年前的标准、收费低。

综观以上情况,不难看出基层法律服务的地位没有得到重视,尽管吃的是草,挤出来的是奶,但还长期处在将被取消、被取代的尴尬中艰难地生存。甚至还有人认为是基层法律服务者工作者的存在抢了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饭碗。殊不知,如没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最前沿,最低层垒砖奠基,如不是这些长期在弱势群体中清障净道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在默默的奉献,也等于头疼发热的小毛小病如没有乡村赤脚医生的头疼治头,脚痛治脚,再大的医院也无法容纳潮水般涌入的患者,何谈社会稳定?所以,许多的有识之士,充分肯定基层法律服务这支队伍为地方稳定、经济发展,尤其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地位问题仍旧是得不到公正对待。

六、法律体系多元并存是完全可行的

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体制下,随着改革开放,除了蕴生了众多的法律体系多元化以外,还有像教育体系的多元,医疗服务体系的多元,都在起着相互补充,相互支撑为改革开放中的全国人民服务。教育体系中不仅有公办学校、公办教师、还有民办学校、民办教师,医疗服务中也有公立医院、私立医院、民办诊所、乡村医生。他们这种多样性、多元化的服务体系,不仅没有妨碍社会进程,而是大大地推进了社会进步,提高了人民生活质量,这是有目共睹的不争事实。那么法律服务体系的多样性、多元化也同样有社会基础,有社会需求,有生存市场。长期的实践中,为推进我国法治进程,缓解社会矛盾

、促进地方稳定、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法律服务的多样性,同样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由此可见:要将法律体系同质化,统一到律师范畴的“一刀切”的办法,显然是有违我国国情。法律服务体系完全可以效仿医疗体系中的专职医师和乡村医生的分工,各司其职。同样可以将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分为专职律师或农村律师,基层律师(浙江省司法厅就设有助理律师)。这样,既达到了统一,也包含了多元,当然这二种律师资格的设定可以采用全国统考,也可以地方司法行政部门考核来确定,可以弥补基层法律工作者理论有余,实践不足或者实践有余,理论不足的现实状态。只有这样,才能加快我国建设民主法治,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

 

             本文作者:吴遨达(江阴市峭岐法律服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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