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司办〔2005〕52号
各市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精神,为促进司法所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全面提升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司法所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职能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建设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全面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增强司法所整体工作效能,更好地为推进“法治江苏”、建设“平安江苏”、实现“两个率先”服务。
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的工作目标是: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所有的司法所组织机构巩固健全,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办公条件显著改善,制度体系规范完备,管理体制科学合理,整体工作水平处于全国前列。
二、创建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设置
司法所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司法所应当是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本辖区的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条件暂时不具备的,也可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内设机构。
(二)队伍建设
1、司法所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设所长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副所长,实行所长负责制。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新任命的司法所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相当学历。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在任职4年内达到大专以上学历。
2、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政法队伍建设标准,造就一支适应形势和任务需要的高素质的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切实加强司法所的党建工作,凡有三名以上中共正式党员的司法所应当建立党支部。
3、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特点,认真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年参加业务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0天。
4、司法所录用、调进工作人员,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人事厅、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政部门录用、调进人员审批规定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进人标准、考录程序和任免权限,规范运作,在培训合格、试用期满后方可正式上岗。不具备公开招考录用条件的县(市、区),可聘用部分事业单位人员充实到司法所工作。
(三)业务建设
根据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司法所主要承担如下职能: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司法所要把本职工作和基层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积极为当地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司法所要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形成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综合服务体系,树立统一、规范的整体形象。
(四)制度建设
司法所要建立健全政治、业务学习和鼓励自学成才的激励机制,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职责分工与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集体研究制度以及对突发、易激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定期考评、奖优汰劣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登记、检查、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内部自我监督、党风廉政建设、业务公开公示以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逐步形成管理有章法、办事有程序、监督有依据的良好运行机制,保障司法所日常工作有序高效运转。
(五)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司法所建设整体水平,保障司法所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的必要条件和物质保障。各地在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规范化建设中,要力争做到高标准、高起点。通过3年的努力,使全省司法所达到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有完备的办公设施,有必备的通讯、交通工具,基本满足司法所履行各项职能的要求。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的支持,加大投入,重点加强无独立办公用房、无办公条件的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
三、创建工作措施和要求
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事关维护稳定的大局,事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省厅的总体部署和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扎扎实实推进活动的开展。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使创建活动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省厅成立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领导小组,并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创建活动的情况掌握、工作协调、检查指导、考核验收等工作。市、县(市、区)司法局也要建立相应组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作为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紧抓在手、常抓不懈。要严格实行创建工作责任制,“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实施。要认真做好规划,明确阶段性目标,全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2、深入实际,强化指导。市、县(市、区)司法局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总结创建活动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办法。要区分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
3、定期检查,严格考核。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对基层工作的管理力度,加强检查考核,将司法所工作绩效与奖惩挂钩。要实行各级领导与司法所建设定点联系制度,帮助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省厅将把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情况作为考核市、县(市、区)司法局司法行政工作和评优争先的重要条件之一。
4、培育典型,全面推进。要注意发现和培养创建工作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要大力宣传规范化司法所的先进事迹,营造争先创优的浓厚氛围。
四、规范化司法所的命名表彰
省级规范化司法所每年度评定一次,对经考核评定为“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的,由省厅授牌。成绩突出的,给予记功奖励。三年创建活动结束后,省厅将进行全面总结验收和表彰奖励。
各市司法局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有求真务实、雷厉风行、扎实进取的工作作风,要把工作重点放到狠抓措施落实和增强创建效果上,坚决防止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附件:《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定办法》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定办法
为了指导、推动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全面、准确、客观地考核评估各地创建工作的实效,进一步提高司法所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定方式
1、规范化司法所实行每年一次考核评定。
2、规范化司法所的考核评定实行申报制。由县(市、区)司法局先行自评,提出初评申报意见;省辖市司法局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省司法厅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领导小组考核确定。
3、规范化司法所的考核评定对象为全省建制单位的乡镇(街道)司法所。未列入建制单位的开发区(农、林场等)司法所,符合标准条件的,也可以申报。
4、规范化司法所实行百分制考核,得分达90分以上的,可以申报“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
5、规范化司法所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省司法厅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授予的“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省辖市司法局应每年对其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对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进行整改。对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由省辖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撤消“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称号并摘牌。
6、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将全省分为苏南(南京、苏州、无锡、常州)、苏中(镇江、扬州、泰州、南通)、苏北(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宿迁)三类地区,在考核评定总框架下,个别条款的考核标准有所区别。
二、考核评定内容和标准
(一)机构设置(5分)
1、司法所独立设置,且有当地编制部门的批文及相关文件。2分。
2、乡镇司法所实行县(市)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城区街道司法所作为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区司法局管理为主的体制。3分。
(二)队伍建设(15分)
1、司法所有3名以上工作人员。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少于4人。4分。
2、司法所长由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担任。司法所其他人员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比例不低于50%。2分。(每降低25个百分点扣0.2分)
3、司法所长具备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其他工作人员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不低于50%。2分。(每降低25个百分点扣0.2分)
4、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任免、选调、录用符合人事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2分。(每违反1人次扣0.2分)
5、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年参加市、县(市、区)司法局组织的培训不少于10天,司法所长不少于15天。新录用的人员必须经过人事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初任培训,凭证上岗。3分。
6、有3人以上中共正式党员的司法所成立党支部。1分。
7、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统一佩戴工作牌。1分。(未佩戴工作牌的,每人次扣0.2分)
(三)业务建设(40分)
人民调解工作(12分)
1、熟悉辖区社会情况,掌握辖区内民间纠纷和人民内部矛盾的现状及特点,每月召开一次例会, 每季度集中分析排查一次并有完整的档案记录。2分。
2、村居调委会组建率100%,调委会规范化建设达到95%以上。及时有效地调解社会各类矛盾纠纷,纠纷调解率95%以上,调解成功率90%以上。3分。
3、建立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人员花名册。1分。
4、落实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调解员进行二次培训。2分。
5、辖区内无因民间矛盾纠纷激化导致的刑事案件和严重治安事件,无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治安事件。3分。
6、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落实。1分。
安置帮教工作(9分)
1、帮教组织网络健全。1分。
2、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率98%以上,安置率:城区85%以上,乡镇95%以上。3分。
3、掌握辖区内帮教对象的基本情况,帮教对象一人一档,无脱管、漏管。1分。
4、当年重新犯罪率低于3%,重新劳教率低于2%。3分。(重新犯罪率和重新劳教率每高1个百分点扣1分,脱管、漏管每人次扣1分)
5、“三无”(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人员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济范围。1分。
法制宣传工作(7分)
1、有法制宣传工作计划。1分。
2、有法制宣传员、辅导员及普法志愿者队伍。1分。
3、每两个月出版一期法制宣传专栏(板报),每年至少为群众上三次法制宣传课。3分。
4、每年为当地居(村)委、企业、家庭编印一份法律宣传小册子。1分。
5、按时完成年度各项法制宣传工作任务。1分。
社区矫正工作(9分)
1、按时办理入矫、解矫手续,做到手续完备、资料齐全。1分。
2、矫正对象每人1档,档案材料齐全;记录及时、真实、规范。1分。
3、每月对矫正对象家庭、单位或村(居)委走访一次;对矫正对象至少进行一次谈话教育,集中进行一次思想教育。2分。
4、对矫正对象矫正情况,每月一次小结,每季一次评比,每年一次总结。1分。
5、主动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对矫正对象的就业培训,做好矫正对象的生活保障和困难帮扶工作。2分。
6、无矫正对象脱管失控、重新犯罪。2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3分)
1、认真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优质开展各项法律服务业务。每季度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辖区内开展一次法律咨询活动。1分。
2、积极承办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12348”指挥中心分流的联动案件。1分。
3、积极为乡镇(街道)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60%以上被采纳。1分。
(四)制度建设(10分,每项制度1分)
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人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2、学习例会制度:每周应安排半天时间学习政治理论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其他业务;定期召开业务会议,研究工作,交流经验,布置任务,检查落实。
3、请示报告制度:发生重大情况要按省、市有关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的要求逐级上报。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各种业务统计报表。
4、业务工作登记制度:建立“四簿一册”(即:来信来访登记簿、学习会议登记簿、法制宣传登记簿、调解纠纷登记簿、人民调解员花名册)。司法所公章、信函有专人管理。
5、安置帮教工作制度:及时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建立帮教志愿者组织,落实安置措施。
6、法制宣传工作制度:组织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普法教育,积极参与依法治理工作,搞好法制宣传教育的考核验收工作。
7、信访工作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包括电子信箱),接受群众的来信、来访、查询、投诉,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汇报情况。
8、廉政建设制度: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不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礼物,不徇私舞弊。
9、考核评比制度:根据各个岗位责任人的职责范围、工作标准和要求,定期考核讲评。
10、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类业务文档分别立卷,及时装订,按档案管理要求分类归档。
(五)基础设施建设(30分)
1、司法所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办公用房总面积,苏南地区100平方米以上,苏北、苏中地区80平方米以上,设有办公室、调解室、接待室和档案资料库。5分。
2、苏北、苏中地区配有电话、电脑,苏南地区配有电话、电脑、传真机、复印机等现代办公、通讯设施。4分。
3、苏北、苏中配有录音机、电视机,苏南地区配有录音机、电视机、录像机、照相机等法制宣传设备。3分。
4、配有手持喊话器等防止矛盾激化工作所需的装备器材。2分。
5、配有公务用车(汽车或摩托车)一辆以上。4分。
6、具备各种常用法律业务书籍、工具书籍和《人民调解》等学习资料。2分。
7、配有文件柜、档案柜。2分。
8、工作人员有一套办公桌椅和必要的办公设施。1分。
9、有一个符合规范要求的法制宣传栏。2分。
10、悬挂由市级司法局统一制作的牌子和上墙规章制度牌匾。2分。
11、所容所貌整洁美观,物品放置整齐有序。3分。
三、加分项目
有下列情况的予以奖励加分,加分不超过10分:
1、司法所实现县(市)司法局收编管理的加2分;
2、业务工作有创新,工作经验在全省推广的加2分,在全国推广的加3分;
3、上报的工作信息和撰写的调研报告或其他材料被司法部采用一篇加2分,省司法厅采用一篇加1分,市司法局采用一篇加0.5分。
4、辖区内帮教对象连续2年无重新犯罪的加2分,每建一个过渡性安置基地加0.5分。
5、司法所积极参与地方党委、政府的年度中心工作,受到所在地方党委、政府的肯定或表彰的(提供参与地方党政部门重要活动的文件记载和表彰文件)加3分;
6、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完成当地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布置的工作任务中表现突出,受到县(市、区)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提供表彰文件)加2分。
四、否决性指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规范化司法所参评资格:
1、司法所办公用房、装备条件达不到省厅规定最低标准的;
2、司法所未能很好履行司法行政职能或履行职能时出现重大失误,导致本辖区出现重大案件或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
3、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出现重大重新犯罪案件的;
4、司法所工作人员出现违法犯罪案件或发生违纪事件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的;
5、省司法厅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取消规范化司法所评选资格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说明
为了确保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定工作的客观性和严肃性,考核评定规范化司法所不搞照顾平衡,不按地区分配名额。
本办法中有关考核评定数据界定的“以上”、“以下”、“高于”、“低于”等,均包括本数在内。
加分由江苏省司法厅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本办法由江苏省司法厅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