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基层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指导性意见》
 
   时间: 2005-07-11  

苏司干[2001]30号

 

各市司法局:

为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基础建设根据省编办《关于下达市县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司法机关政法专项编制精简方案的通知》(苏编办[2001]202)和省编办、省司法厅苏编办[2001]133号通知精神在搞好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机构改革的同时着力理顺乡镇司法所管理体制规范其职能和机构设置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征得省编办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机构设置

乡镇司法所是乡镇政府的职能机构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县(市、区)司法部门业务指导。

1编制来源:此次机构改革核定的、用于乡镇司法所的政法专项编制

2、核定标准:

(1)一般乡镇按2人核定其中司法所长1;

(2)较大乡镇、中心乡镇、城郊结合部乡镇等可按3人核定其中司法所长1;

(3)(市、区)所在镇按4人核定其中司法所正副所长各1人。

二、主要职能

1、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为基层党委、政府实行行政决策、建章立制的科学化、民主化与法制化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等方面充分发挥其参谋和助手的职能作用努力为依法治国创造坚实的社会基础。

2、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建全辖区内人民调解网络达到组织、人员、度、工作、报酬五落实

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积极指导法律服务所全面优质地开展工作拓宽业务领域主动为农村、农业、农民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做好"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配套联动工作

4、代表乡镇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努力实现无民间纠纷起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自杀案件和群众性上访。

5、组织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承担本乡镇普法工作的规划、组织和落实组织和建立基层法制宣传网络。

6、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建立健全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工作站完善、落实帮教措施。

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参与本地区治安隐患和不安定因素的排查、治理和防范工作积极参与严打整治斗争等工作全力支持和保障社会治安工作。

8、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三、队伍建设

1、乡镇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司法所长的任免、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调整须事先征求县(市、区)司法局的意见。

2、司法所长(司法干事)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专业知识身体健康。现有司法助理员经在岗学习、培训应达到岗位必备的基本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充实到司法所的年龄须在45周岁以下;其它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进入司法所的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并具有法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现有乡镇司法助理员性质的认定、核实

1、原使用政法专项编制、取得国家公务员身份的继续使用专项编制;

2、原使用地方行政编制、取得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征求本人和有关部门方面意见后经县()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司法部门考核后报省辖市司法部门批准可使用专项编制;

3、凡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目前在乡镇司法所工作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必要的培训参加省人事部门统一的考试,考试合格并经批准后录用经考试未取得自家公务员身份的逐步退出司法行政人员队伍。

4、聘用人员不使用专项编制不享受有关待遇。

5、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不使用专项编制不享受有关待遇。

五、制度建设乡镇司法所内部建立并落实以下制度:

1、岗位目标责任制度;

2、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和培训制度;

3、重大事项请示汇报、集体研究讨论制度;

4、定期考评、勤政廉政制度;

5、业务工作登记、统计、上报和档案管理制度;

6、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结果"三公开"制度。

六、内部设施建设

1、乡镇司法所应挂单位名称牌匾。名称统一为"XX(市、区)XX乡镇司法所"

2、有办公室、调解室办公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

3、有必备的通讯、交通设施和资料、档案存放橱柜口

七、经费

司法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规定标准落实司法所在编人员的政法岗位津贴。司法所在编人员按统一规定着装。

八、其他

1、司法所工作人员称呼司法所正式工作人员为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国家公务员称呼统一明确为乡镇司法所长、司法干事。

2、今后因区划调整(新设、撤并、划分等)的乡镇的编制由所在市司法部门商市编制部门调整核定。

3、今后新进司法所的正式工作人员一律按中央6号文件精神参加国家公务员统一招考按规定程序报批。

4、市辖区街道司法所为区司法局派出机构一般按不少于2人核定其中司法所长1;其主要职能、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等参照乡镇司法所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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