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纪律(试行)
 
   时间: 2005-09-06  
为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规范运行,维护社区矫正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法性,最大限度地发挥社区矫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

二、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恪尽职守。遇有特殊情况、问题或重大事宜,及时反映和上报。不得瞒报、迟报;对矫正对象提出、反映的问题及时解答和处理。不得推诿、懈怠。

三、提高执法意识,公正、严明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滥用职权,弄虚作假;

(二)隐瞒案情,包庇、纵容矫正对象违法犯罪;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矫正对象;

(四)玩忽职守,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

(五)其他违法行为。

四、依法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权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侵害矫正对象身体;

(二)侮辱矫正对象的人格;

(三)非法剥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四)非法搜查矫正对象的身体、物品或住所;

(五)利用公益劳动实施变相体罚;

(六)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矫正对象;

(七)其他违法行为。

五、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矫正对象从事营利性的活动或者牟取其他私利;

(二)向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索取财物,谋取私利;

(三)收受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的贿赂和馈赠;

(四)非法将矫正对象的监管权交予他人行使;

(五)其他违法行为。

 

 

 

二○○四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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