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时间: 2006-11-17  

司法所是我国基层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化解民间纠纷、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要加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基层基础建设。2006124,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西部地区基层派出所、乡镇司法所、人民法庭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从2004年起用五年时间集中解决中西部地区乡镇司法所无房和危房问题。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客观需要,是司法行政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迫切需要,是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基础工程,加强司法行政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事关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事关司法行政事业的长远发展。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规划》,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司法所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所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建设、管理、工作并重,全面加强司法所建设和管理,全面活跃司法所工作,努力提高司法所干部队伍综合素质,提高司法所管理水平,提高司法所业务能力,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司法所建设工作总的目标是到2008年,基本解决中西部地区乡镇司法所无房和危房问题,基本解决东部地区乡镇司法所无房和危房的问题,全国司法所基础装备水平和业务经费保障能力明显提升,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各项工作全面活跃,司法所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

 二、司法所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根据上述司法所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的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所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措施是:

(一)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

抓紧调整完善建设规划。按照《规划》要求,从实际出发,坚持统筹考虑,合理布局,抓紧研究调整本省(区、市)建设规划。根据乡镇机构改革情况,按照“一乡镇一所”的原则,及时调整布局,把原来安排在被撤并乡镇的建设项目调整到其他乡镇。

认真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国家发改委下达的项目任务,研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建设进度,逐一落实项目和责任人。优先考虑解决有机构、有编制、人员到位的乡镇司法所的无房、危房问题,优先考虑建设用地已落实、前期工作已完成、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不得对已撤并和拟撤并乡镇安排建设项目,不得对无编制或人员没有落实的司法所安排投资。

精心组织项目施工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司法所项目选址和地方政府建设用地等配套措施,及时开工建设。坚持安全施工,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加强质量监管,严格检查验收,确保建成优质工程。

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执行国债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和财经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跟踪检查和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坚决防止违法违规现象发生。不得截留、挪用国债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积极争取建设和保障经费。加大工作力度,争取政府支持,确保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经费足额到位,同时严禁乱集资、乱摊派,增加群众负担。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中发[2004]21号)、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财行[2006]273号)的要求,认真落实司法所经费保障标准,将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社区矫正试点、普法依法治理等专项业务经费和司法所公用经费、人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充分利用好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积极争取地方资金,不断提高司法所经费保障水平。

东部地区要进一步争取所在地方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制定完善司法所建设规划,落实资金和项目,认真组织实施,在2008年基本解决乡镇司法所无房和危房问题,努力使司法所建设适应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需要

(二)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

进一步健全完善组织机构。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和《决定》精神,切实抓好司法所组织机构建设。尚未解决机构设置的地方,要尽快予以落实。已经解决机构设置的地方,司法所要力争达到“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的要求。

进一步落实司法所人员编制。认真贯彻中编办综合司、司法部政治部《关于印发市县乡司法行政机关机构改革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编综发[2001]3号)和《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4]27号),充分利用好现有编制,按照力量下沉,充实一线和基层的要求,抽调机关干部充实到司法所;会同编制部门加强调研,律师公证机构脱钩改制、政法院校移交以及撤并乡镇调整出来的编制统一收回,集中用于充实司法所;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充实司法所人员力量,落实每个司法所应当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的要求。

进一步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积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支持,进一步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落实司法所一般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坚持在基层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强化司法所服务基层党委、政府,服务人民群众的职能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

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组织引导司法所工作人员加强思想政治学习,进一步增强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育文明道德风尚,坚持执法为民,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始终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把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教育引导司法所工作人员牢记宗旨,牢记“两个务必”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坚持“四大纪律、八项要求”,防止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自觉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加强经常性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加强制度建设,组织开展好“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规范司法所执法和服务行为。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司法所干部管理体制。严把“入口”,坚持“凡进必考、省级统考”,择优录用。畅通“出口”,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培训直至调离。建立基层司法局与司法所的干部轮岗交流、挂职锻炼制度,优化队伍结构,提高队伍素质。鼓励广大司法所工作人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吸引更多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到司法所工作。主动会同有关部门选好配强司法所长。

加强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根据《2006—2010年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制定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写培训教材,加强培训基地建设,抓好任务落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方式,认真抓好培训,实现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四)进一步加强司法所业务建设

努力提高司法所服务大局的能力。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努力提高正确把握大局的能力。紧紧围绕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自觉把司法所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的工作全局中。通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升自身地位,改善自身形象,促进自身发展,努力提高在服务大局中推动自身建设和发展的能力。

努力提高司法所依法行政的能力。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增长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增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基层实际问题的能力。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努力提高司法所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坚持把服务人民群众作为司法所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积极履行职能,努力为解决广大基层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提供服务。学会做群众工作,善于做群众工作,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靠人民群众,共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努力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引导司法所工作人员自觉加强与其承担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不断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实践锻炼,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本领、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和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本领。

努力提高司法所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善于从本地实际出发,根据基层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适应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基层群众的实际需求。

(五)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管理工作

切实强化管理意识。树立建设与管理并重的思想,把加强司法所管理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落实责任制,加强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建立健全司法所内部管理机制。按照司法所的职能及开展业务工作需要,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重点是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工作例会制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工作流程管理制度,以及司法所建设季报、年报制度,司法所建设档案、数据统计和信息反馈制度等。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形成权责明确、严密高效、环环相扣的管理体系和管理机制。

加强对司法所的管理和指导。各级司法行政领导机关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帮助司法所解决建设和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评议以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对司法所的行政监督,提高司法所的执法水平和服务水平。

(六)进一步活跃司法行政基层工作

努力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供服务。坚持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创新法律服务方式,强化法律保障职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保障和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进步。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指导,发挥基层法律服务优势,积极为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努力为基层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服务。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提高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制度,促进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积极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积极推行社区矫正,努力提高矫正质量,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改进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加强衔接管理,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指导和培训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把维护稳定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努力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提供服务。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发挥职能优势,通过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手段,疏导公众情绪,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积极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加强法律援助站建设,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努力为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和基层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提供服务。认真贯彻“五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基层干部群众的宪法观念,提高人民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各种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化基层依法治理,围绕平安建设、社区建设、和谐创建活动和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依法治理活动,提高城乡基层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广泛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积极推进法律进乡村、进社区。

努力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服务。指导司法所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主动地为基层政府的政务决策、建章立制和行政执法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依法处理好本地区的重大经济、社会事务,特别是事关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的各种涉法的热点、难点问题,当好基层政府的法律参谋和助手。

三、加强对司法所建设的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司法所建设领导责任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司法所建设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和检查验收,市县两级负责做好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和具体指导。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的工作机制。完善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和落实领导干部基层建设工作联系点制度。坚持把司法所建设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

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主动反映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具体建议,积极争取把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主动向人事、编制、财政、建设等职能部门介绍情况,加强协调,争取支持,千方百计地创造条件,着力解决司法所建设中的实际困难。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与下级党委、政府沟通,努力为司法所建设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把实事求是作为司法所建设工作的基本原则,努力使司法所建设各项工作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基层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所工作的要求相吻合,与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的实际需要相适应。按照规模适度、功能实用的原则,实事求是地确定建设规模,防止造成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加强分类指导。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当地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司法所建设。已经建成司法所的地方,着力抓好巩固和提高,努力提高队伍素质,提升装备水平,加强规范管理,全面活跃工作。没有建好司法所的地方,要克服困难,狠抓工作的薄弱地区和薄弱环节,增强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尽快把司法所建设搞上去。

切实为基层着想、为基层服务。强化为基层服务的思想,重视基层、建设基层、服务基层。转变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提高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关心、爱护基层同志,认真为基层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建立奖惩激励机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宣传表彰先进典型,努力推动司法所建设工作的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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