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的稳定与社会和谐的关系——兼论监狱理念的创新与变革
 
   时间: 2006-10-27  

 

监狱做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保持安全和稳定,实现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是监狱的使命和主要任务。然而,几十年来,特别是近十年来,监狱一直片面强调稳定,为稳定而执法,视稳定为目标,使之与主流工作本目倒置,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狱的执法工作,更是与中央提出的和谐社会不相容。这里存在一个监狱安全、稳定与社会和谐的关系问题,怎样保持监狱的安全和稳定,监狱的安全和稳定如何与和谐社会相统一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过去我们一直认为监狱不发生“三无”、“四防”事故,监狱就安全了,犯人在狱内不重新犯罪不违反大的监规就稳定了,监狱稳定了就为社会和谐奠定了基础。监狱为稳定而稳定,甚至打出了“打造平安监狱”的口号,这是不是就是我们的终极目标呢?这个观点从表面上看似乎没有错,但这个平安其实仅仅是一种监狱内部秩序的稳定,它不一定代表和谐。只有保持持久的秩序状态才是一种和谐,和谐应该是具有持久意义的一种秩序,而持久的秩序必须是能够兼顾各方面的利益的和谐(1)。这里所讲的“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当然不仅仅是指监狱内部利益,而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而监狱在维护自身安全和稳定中所做出的一系列努力,是否也应该兼顾社会、国家的利益呢?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重要理念就是服从大局的理念,难道我们仅仅实现“三无”、“四防”就行了吗?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狱的和谐稳定与社会和谐之间的关系越来越重要。社会的和谐是监狱稳定、提高改造质量的保障,同时,社会的和谐也需要监狱发挥更好的社会功能,兼顾社会的利益。

去年,搜狐网有这样一条新闻,“沈阳慕马大案”主犯之一马向东的妻子章亚非在南京女子监狱服刑,章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在狱中两年来的表现也不错,曾获多次嘉奖,按照过去的惯例,从监狱角度看,这是一个非常成功的监狱改造的例子,我们照例做了宣传,文章在网上发表后,有10多家媒体转载了,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一周内的点击率达20多万人次,仅在搜狐网上发表的评论就多达800多篇,但令我们没有想到的是几乎没有一篇是正面的评价,基本上都是对监狱改造的诋毁,甚至是谩骂。这些舆情虽然不能完全代表社会公众,但也反映出监狱和社会在如何看待罪犯这一问题的理念上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对监狱来说,后果是十分消极的(2)。

如果我们设想章亚非要是在监狱减了刑提前出狱,社会对此又会做出如何评价呢?他们会说有钱有势,腐败之类的话,监狱可能说,她在监狱表现好,我们当然要给她减刑,这从监狱目前的改造政策说是没有问题的。这里就有一个监狱的安全稳定及监狱工作的理念与社会和谐是否一致的问题,当然我们不是说社会舆论怎么说我们就怎么做,完全没有了自己的主张和原则。但我们是不是可以回过头来反思一下这些年来监狱的工作,单从减刑这一角度我们就不难看出,监狱每年减刑的比例都在上升,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平均在30%以上,有的省甚至高达近40%,这是明显的恶意规避法律,机械执法现象,有些地方的人大就有一些微词,甚至有些专门研究监狱工作的学者也感触颇多,社会对监狱的看法也不象以前那样了。本来减刑的目的是为了激励罪犯改造的,但有些地方却把它当做了“唐僧肉”、“胡椒面”,比例一再地攀升,这就与法律的精神相违背了,减刑的功能也随之弱化。减刑越多,改造质量就越好吗?这个道理谁都懂,那为什么监狱还要这么做呢?一句话,为了监狱的稳定,把减刑做为“诱饵”,(虽然监狱的做法并不违法,也不是某个单位、某个人有意的行为,而是长期以来监狱工作理念的偏差和目标的模糊所导致的。)从表面上看,监狱是得到了稳定的秩序,但从社会和谐的大局来看,是否兼顾了社会利益呢?一些罪犯过早地回到社会,非但没有弃恶从善,反而变本加厉地报复社会,给社会稳定与和谐又带来了什么呢?这个帐恐怕很少有人去算。有资料显示,减刑释放的重新犯罪率远比假释的重新犯罪率要高的多。这个问题很值得我们思考。因此,提高假释率无疑是减少行刑成本、又能起到预防犯罪作用的好办法,而监狱认为假释风险大、没有减刑保险,因而多适用减刑,不适用或少适用假释的思想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可取的。靠减刑“刺激”罪犯以求稳定,而不是“激励”罪犯改造提高行刑质量的做法更值得我们深思。

什么是和谐?和谐是一种动态平衡,是一种发展中的和谐(3)。社会的稳定和谐才是我们的最终目标。我们应该有服务大局的理念,监狱工作说到底应该为社会发展服务,为和谐社会服务。把罪犯关进监狱虽已实现了打击犯罪的目的,而要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则需要我们付出更多的努力,预防犯罪又有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个方面,就是说不仅罪犯本人要受到预防不再犯罪,社会公众也要预防重蹈覆辙,从这一点不难看出监狱本身就有服务社会的义务和功能,有与社会接轨和同拍的问题。不同拍就很难和谐。某发达省迁建一座监狱花了56个亿,犯人监舍里的设备如宾馆一样豪华,花园般美丽,有很多老百姓就不满了,我国还有2000万人还没有脱贫,还有很多孩子因贫困而辍学,花这么多钱建一坐监狱,给犯人这么好的待遇,值吗?当然,监狱要发展,条件要改善,但也要考虑国情,从国情出发,量力而行。毕竟我们的底子还薄。这也是一种社会舆情,也有一个与社会和谐的问题。

改造究竟是改造思想,还是改造行为,有人说思想是不可以改造的,因为我国刑法规定,思想不构成犯罪,改造只是改造他的行为。也就是从理论上说把他的行为约束到一定程度和状态,就不会再犯罪,就可以实现特殊预防的作用。那么是不是说监狱其实是在加工一个个废旧的没有生命的不合格的产品,只要在监狱这个国家机器上加工一下,就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呢?如果那样,我们的监狱工作岂不是太简单了吗?其实,改造罪犯就是改造人,从思想和行为两个方面去改造。有些犯罪如盗窃、抢劫是受思想支配的,因为它是一种主动行为,但有些犯罪如过失犯罪就不一定是受思想支配的,因为它往往受外在因素的影响较大,但如何去改造,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此,我们在改造时应区分对待,不能一锅煮。犯罪是社会的产物,因为社会有如此多的不公正,有如此多的不平等不和谐才产生了如此多的犯罪。而和谐正是解决这些矛盾的。监狱内部也有矛盾,也存在不平等、不公正,有些是制度的不平等,有些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应正视这些矛盾。

现在党中央倡导构建和谐社会,在这个背景下,监狱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以自身的标准简单地去衡量是与非的问题,过去我们一直希望监狱要怎么样,社会就应该支持我们,社会发展到今天,如果只是单一地看待监狱与社会的关系,来确定是与非的关系,则行不通了(4)。我们不但要考虑决策者如何看待监狱,还要考虑社会如何看待监狱,罪犯如何看待监狱,我们要学会接受用不同的价值观念判断监狱与社会的关系,然后再以此来确定我们监狱的发展方向(5)。同时我们还要考虑到社会各阶层的舆情,因为虽然我们已经消灭了阶级,但我们的社会仍然存在阶层,这是客观存在的,他们也是社会的一分子,也需要兼顾他们的利益。这也是和谐的一个方面。

我国的发展目前呈现三大趋势:以人为本的趋势,依法治国的趋势,和谐社会的趋势。监狱工作应主动适应,而不是被动接受,从监狱角度说,我们首先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国家、社会的大局出发,从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监狱秩序的稳定是必要的,但那不是正直意义上的和谐,和谐应该是一种更高的追求。因此,我们的出发点和归属点也应与时俱进,不能穿旧鞋走老路,对目前监狱工作的理念进行反思,只有反思才能找到不足,才能前进。正如我们前面讲到的章亚非改造的例子,其实,这在监狱是很普遍的,我们这么多年来一直也是这么做的。当然,一个罪犯改造好与坏,因素是多方面的,有个人的因素,也有社会的因素,正如一个人的犯罪,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与政治立场和道德品质不完全是一回事,政治立场正确和道德品质好的,也可能因为其它原因犯罪,同样,改造好与坏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刑罚执行完毕,即使监狱认为没有改造好,也要放人,这是一个守法的问题,不是一个情感的问题。如果说我们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没有很好地把管教工作与和谐社会的要求相结合,不该减的减了,违背了法律的精神;或者说我们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没有把公平正义的理念贯穿于执法过程,罪犯没有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他的思想就不稳,监狱的安全稳定又从何而来,又怎么去实现社会和谐呢?

再说罪犯同居的问题,监狱的出发点是为了激励罪犯的改造,给改造表现好的罪犯一种奖励,这对于绝大部分罪犯来说是一种奢望,但它合不合法呢?只能说是实践中的一中探索。这里就有一个公平的问题,为什么有的罪犯可以同居,而其他的罪犯就不可以呢?同样是被剥夺自由的人,待遇却是两样,同样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的自由,有的不自由。(网上也有过这样的讨论)。公平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一样的,即使犯了罪的人,失去了人身自由的人,但他们对公平的渴望往往比正常的人更强列,他们更需要公平。这里其实牵涉到罪犯权利保障的问题,维护权利,并不是说我失去了需要维护,而是法律应赋予我的权利没有得到也需要去维护,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而违法给了别人,更应该去维护他的公正。

平等的对待罪犯并不意味着放纵罪犯,这如同无罪推定不是放纵犯罪一样。将罪犯应有的权利还给罪犯,包括法律意义的和道义上的,而不是将这些权利作为奖励或者是一种恩赐,或者是作为标榜我们工作人道的宣传,如果罪犯的这些权利没有得到真正的实现,就是我们工作的失职,罪犯就有权利去控告、去申诉,这就是法治对我们监狱的基本要求,只有建立在平等对待罪犯基础上的改造,才是真正的、不虚假的改造,也才能够真正实现我们所期待的那种改造。(6

改造与生产的矛盾一直困扰了我们几十年,改造秩序的稳定、改造质量的提高以及刑法目的的有效实现都缘于这一矛盾。生产的目的和宗旨不是为改造罪犯服务,而是为监狱追逐经济利润,上级也一再给监狱企业层层加码,罪犯付出了劳动,却得不到应有的报酬,劳动的价值没有得到真正的体现,他们对劳动怎么能不产生厌烦情绪呢?加拿大、西班牙等国家的监狱也组织罪犯劳动,但那完全是为培养罪犯劳动技能服务的,不追求利润,国家扶持监狱,全额保障,更不要监狱上缴什么利润,罪犯从中学到了谋生的技能,因此,它的秩序也非常好。这一点是很值得我们借鉴的。如果不能解决目前我国监狱改造与生产的矛盾,不能突出监管改造的主导地位,不解决服务与服从的问题,就不可能解决监狱的和谐问题。

我们靠什么去维护监狱的稳定和安全,靠什么去实现监狱的和谐,公平是最根本的法码。没有公平就没有监狱的稳定,就没有监狱的和谐。有人把监狱刑罚执行比做高压线和生命线,高压线是说我们不能碰,一碰就要犯法,生命线是我们执行刑罚的底线,我们要把它用好,就象战士手中的枪。如果我们在刑罚执行中不公平、不公正,监狱的安全稳定也就无法保障。刑罚执行是一把双刃剑。我们要尽可能的提高依法管理、教育等手段去改造好罪犯,减少重新犯罪,减少社会的不和谐因素。改造质量的提高一直是我们追寻的,不能公平的对待罪犯就不可能有好的改造效果,改造质量的提高也只能是一句空话。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每一个行业的配合,兼顾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任何站在局部利益上的行为都会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要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具体利益的关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内在统一。监狱工作要在发展中稳定、和谐,而决不能做井底之蛙,满足于眼前秩序的稳定。国家需要稳定,社会需要和谐,这就是我们监狱工作的目标和发展方向。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是我们政法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处理好监狱稳定与社会和谐的关系,不仅仅是一个理念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在实践中运用这一理念,并贯穿于监狱工作的方方面面。胸怀大局是前提,立足本职是基础,正确履职是关键。这要求我们要抛弃旧的不符合现代行刑理念的旧思想、旧观念,用崭新的理论成果去更新监狱工作,在监狱制度上进行变革,在制度上进行完善,三者是相辅相成的。思路决定出路,观念不更新,监狱制度就无法变革和完善;反之,不从制度入手进行变革和完善,监狱新理念也就无法更新。

 

 

注:1——5为张绍彦、狄小华、高文《“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多元视角:监狱与社会关系的重新审视与探讨”研讨会实录》讨论时学者的发言摘要。——《犯罪与工作研究》20062期第2---11页。

6.高文《未来十年我们打造什么样的监狱》——2004923《中国监狱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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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江苏监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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