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劳教人员合法权益
 
   时间: 2006-10-09  

东海所教育科

东海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自2001年成立以来,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坚持把对劳教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法律常识教育,先后为90余名劳教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为5000余名劳教人员开展了法律知识咨询或讲座,有效地缓解和消除了一批劳教人员的后顾之忧,较好地维护了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为营造良好的改造环境,促进场所持续安全稳定作出了贡献。2004年,东海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被省司法厅评为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

一、运用法律手段帮助劳教人员解决实际问题,提升教育矫治质量,促进场所稳定

劳教人员由于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且个体法律意识与法律能力存在事实上的欠缺与不足,对自己涉法问题的处理存在一定困难,甚至有的根本不懂得用法律武器去保护自己应有的权益,严重的甚至会发展成为影响场所安全稳定的事件,妨碍对劳教人员教育矫治工作的有序开展和教育挽救质量的提高。劳教场所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无疑成为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

坚持法律援助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目前,申请法律援助的劳教人员中婚姻纠纷占了很大比例。个别劳教人员心理脆弱,尤其是在接到离婚诉状后,往往不知所措。担心家属离开自己后,小孩没人管,父母年迈没人照顾,家庭瓦解后自己出去无栖身之所,因而心有旁骛无法集中精力接受教育改造。为提高劳教人员的维权能力,法律援助工作站每月对劳教人员进行一次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每季度进行一次法律知识的专题讲座,向劳教人员讲解国家赔偿法、社会保障制度、婚姻和遗产继承、个人合法财产和人身权利等有关法律知识。2005年9月,劳教人员华某接到无锡市某区法院寄来其妻子李某的离婚起诉状,他不愿离婚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与该教妻子电话联系并找他本人了解到:华某与妻子李某自幼认识,感情一直很好。他吸毒后,家境败落,为了维持生计,供孩子上学,李某到一家饭店工作,每天起早贪黑,有时甚至很晚才回家。华某父亲却认为是儿子不在家媳妇要改嫁,便到处说李某外面有男人,经常和一些不三不四的人鬼混等,致使很多人对李某另眼相看。李某知道后既恨公公不理解人,又恨丈夫不争气,一气之下起诉离婚。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民警对华某不履行丈夫、儿子和父亲的责任,屡次吸毒被劳动教养,导致家庭困难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还多次通过电话与华某的父亲进行交流和沟通。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民警依据有关法律,为华某写了应诉状,明确指出华某与李某夫妻关系没有破裂,请求法院进行调解。经过多次亲情电话的交流和沟通,现在华某夫妻两人终于重归于好,华某对民警帮助其家庭破镜重圆非常感激,对民警充满信任,表示要用更加积极的改造行动来报答民警和家人。他们不仅在法律援助中坚持个别教育,还将个别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劳教人员朱某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姐夫自杀,姐姐患肿瘤去世,留下一个8岁在上小学的外甥女无人照顾。他知道后情绪十分低落,丧失了改造信心。该教所在大队民警为其申请了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工作站民警及时找其谈话,在做好该教思想教育,稳定其情绪的基础上,通过电话与该教外甥女所在学校加强联系,并请求无锡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予以协助解决。经过多方努力,该教外甥女所在学校已答应为该教免除了所有学习费用,直至小学毕业。该教获悉后十分感激地说,法律援助工作站就是自己的“家”。

坚持执法与维权并重。劳教人员中的大多数法律意识淡薄,但是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往往不会或不能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因而情绪波动,不能自控,甚至发生一些过激行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民警不仅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还经常邀请连云港市司法局、相关律师等法律工作人员向劳教人员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对劳教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帮助劳教人员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与律师面对面的交流,很多劳教人员打消了心中的疑惑。90%以上的劳教人员认为“能使自己消除对法律的疑虑,从而变得理智”。2005年1月11日,雷某被连云港市劳教委决定劳动教养3年。2005年3月两会召开期间,该教从电视新闻、报刊上了解得知,劳教立法被提上议程。雷某虽然对自己吸毒行为能够认罪认错,但认为劳教3年的处罚过重,因而提起行政复议不服劳动教养决定,称现在各地对吸食毒品违法行为的处罚更改为初次一年,两次或多次复吸为一年六个月,而且最近入所的劳教人员和自己情况差不多的就是一年六个月。工作站民警经过认真核实有关材料,认为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正确引导劳教人员认清自己的罪错。他们主动找雷某个别谈话,告诉他,连云港市劳教委决定是适当的,同时耐心地讲解《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内容,帮助雷某从法律角度认识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了解劳动教养的审批程序、劳教期限等。同时告知他的权益,如果不复劳动教养决定,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时间为收到决定书的60日内,目前已经生效且无法提出行政复议。经过法律学习和教育,该教表示服从劳动教养决定,端正改造态度,雷某直到解教前一直表现良好。

二、提供法律援助,宣传法律知识,促使劳教人员认罪认错,有利于所内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通过法律援助不仅使劳教人员的问题得到解决,他们由衷地感激民警,而且使民警与劳教人员之间拉近了距离,关系更加和谐,促进了劳教人员认罪认错,教育矫治工作更加顺利地开展。他们一方面法情并济,突出教育。由于办案人员对相关的法律规定没有及时宣传解释到位,使很多劳教人员并不了解自己到底触犯了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有的甚至认为是办案人员故意和自己过不去,从而导致他们入所后不服从劳教决定、不服从管教等现象的发生。劳教人员刘某,伙同他人在广州火车站附近偷盗铁路专用闸瓦,价值1900余元,被决定劳教一年六个月。他认为自己仅分得400余元,就被决定劳教一年六个月太冤枉。法律援助人员向他指出,盗窃案件以全案价值立案,不以个人实际分得赃款计算,此案赃款较大,应决定劳教且处罚幅度适当,合法有效。通过法律援助人员的分析,该劳教人员纠正了自己不正确的想法,愉快地接受了劳教决定。另一方面敢于为权益受侵害劳教人员撑腰。劳教人员王某2004年5月13日入所,教期为一年九个月。他在2003年因吸毒被无锡市劳教委决定劳动教养后,留在无锡市某看守所执行。因表现较好,于2004年2月3日被无锡市劳教委减期2个月。投送时,减期决定书没有随档。王某在5月至8月期间,多次通过亲情电话、书信等方式与无锡市某看守所联系,均无结果。王某因此情绪不稳,整天唉声叹气,无心改造。法律援助工作站民警多次和王某谈心,主动与无锡市公安局法制办和无锡市某看守所联系,最终为该教拿到了那份减期材料。劳教人员任可富在决定劳动教养前,被宿迁市公安局先行行政拘留11天,但在决定劳动教养时,却没有将11天计入教期。投所后,该教通过法律常识教育,自己认为这11天应计入教期,遂向法律援助工作站提请法律援助。他们接到申请,为其向宿迁市劳教委提起了行政复议,宿迁市劳教委依据有关规定,对该教劳教期限给予了更正。

三、法律援助作为劳教所教育矫治工作的新途径,需要各部门大力支持

一次成功的法律援助胜过千百次刻板的说教。劳教人员一方面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不知依法寻求保护,另一方面也往往容易导致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在他们中常发生以强欺弱的现象,受欺(下转23页)(上接18页)的劳教人员面临不法侵害时,只是本能地反抗,甚至于以暴制暴,不懂得如何合法合理地保障自己的权益,直接影响了场所安全稳定。东海所在办理侵权案件时,积极通过对当事人权利的具体保护、劳教人员大会、课堂化教学、个别谈话等方式,发挥个案教育作用,用劳教人员身边的事、身边的人教育全体劳教人员,这样做生动直观,有利于培养劳教人员在教意识、法律意识及对法律价值的认同感,减少乃至避免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劳教人员法律援助工作是在摸索中前进的新事物,在制度建设和职能发挥上都需要加大宣传,协调社会各种关系,形成合力,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他们正在积极与社会各部门,包括司法行政其他部门、法律服务团体取得联系,与之建立合作关系,充分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共同做好对劳教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先后在无锡市公安局禁毒支队、连云港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共青团、妇联以及驻所检察室的支持、配合下,顺利疏导了劳教人员夫妻感情纠纷26起,发放特困扶助金5万余元,解决特困劳教人员家庭及子女就学等问题,在社会和劳教人员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劳教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的动力是社会各方面的合力。副所长袁林宏说:“我们不仅要继续与社会各部门,包括与司法行政其他部门、法律服务团体加强联系,做到充分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共同做好对劳教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还要统一思想,消除个别民警对劳教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的各种认识误区,把法律援助工作与场所安全稳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提高教育挽救质量紧密合起来,使广大民警体验到法律援助对场所安全稳定的促进作用,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共同打造劳教所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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