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飞
“道”是老子哲学的最高范畴,是万事万物和谐统一关系。“道”,就是和谐。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这是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劳动教养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和谐劳教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义所在和必然要求。
构建和谐劳教所离不开和谐的警教关系,纵观几十年来劳教机关的警教关系,大体经历了相对稳定阶段、紧张阶段与和谐阶段(正在构建)。如何消除警教关系的紧张状况,构建和谐的警教关系,维护劳教场所的安全稳定,推进全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是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建设的一个新课题。
和谐警教关系的基础是警教双方相互尊重、彼此信任。近年来有的单位因警教关系紧张,引发了安全隐患,甚至酿成安全事故已不足为鲜。在构建和谐警教关系过程中,"警"为主导方面,要眼睛向内,正视和克服自己的不足。“万物负阴而抱阳”,阴与阳是矛盾的两个方面,它普遍存在于万物之中。老子指出,“冲气以为和”。矛盾双方的对立、冲突是事物实现和谐与统一的内在动力。警教关系是一种矛盾关系,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个别单位出现紧张的警教关系,是新时期出现的新情况,一方面由于少数民警思想观点陈旧,法治理念淡薄,工作能力不强,处理方法简单粗暴;另一方面是劳教人员构成复杂自身恶习深、抗改性强所造成的。紧张的警教关系是可以化解的,化解的过程即是构建和谐警教关系的过程。“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大自然的平衡法则要求我们减少多余的,补充不足的。警教关系出现紧张时,从民警方面找问题主要有对劳教人员尊重不够、与劳教人员缺少沟通、对劳教人员的惩罚失当等。因此,一是要尊重保障劳教人员的合法权利。有少数民警往往忽视劳教人员的合法权利,将劳教人员简单、粗暴地视为“犯人”、“人下人”,不尊重他们的人格。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劳教人员维权意识逐步增强,他们在认为其权利遭到不公正对待时就会向民警发难,从而导致警教关系紧张,彼此缺乏信任。因此,要从思想上转变观念,认清管教的对象是犯了罪错的人,通过不懈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他们中的大多数可以成为社会有用之人。发生矛盾时一方面要做到理智、冷静、果断地处理,不能抱怨他们不理解,打压解决不了问题,以人格魅力做到“不战而屈人之兵”;另一方面要增强法律意识,尊重劳教人员的人格、尊严和自尊心,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处处体现人文关怀,争取工作上的主动。二是要重视加强与劳教人员的情感沟通。以前,民警大多数都以命令的方式告诉劳教人员必须做什么,极少告诉他们为什么这么做。曾经流传这样的标语:你是什么人?这是什么地方?你到这里干什么?这些标语显然与现代法制精神格格不入。民警强烈的权力意识使劳教人员有口难辩,敢怒不敢言。有的劳教人员不信任少数民警,时常发生一些不服管教、对抗顶牛之事,所以,要加强与他们的沟通。善于沟通是民警能力素质量的重要体现。沟通是说理和协调,寻找心理趋同、共振点。只要我们善待有度,彼此沟通,真心诚意地为劳教人员着想,就会赢得尊重和认同,取得理解与信任,和谐的警教关系就会建立。三是要注重劳教人员改造的需要。在重视了以“警”为主导方面的同时,不能忽视以“教”为疏导方面的另一个层面。要通过教育疏导,使劳教人员内心想改正自己,矫正自己,以自觉改造为己任,真正做到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保持场所的安全稳定。要不断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运行机制,事事按章法办,学会运用政策和法规,有效打击处理违规违纪劳教人员。加大内外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构建和谐警教各项活动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