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应进行工商登记的通知
 
   时间: 2006-10-23  

  (199036日司发[199005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

  最近,一些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律师事务所进行工商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事业单位,不是经营性组织,除专业性律师事务所经司法部批准外,律师事务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批准,即可开展律师业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不应进行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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