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规范律师流动管理
 
   时间: 2007-05-29  
 
 
    

日前,省司法厅下发通知,加强对律师流动的管理。省司法厅规定,律师申请跨省辖市流动的,由省辖市司法局或省直律师分会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厅核准办理有关手续。在省辖市范围内申请流动的,由县(市、区)司法局或市律师协会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辖市司法局核准办理有关手续。律师在聘用合同期间要求流动的,应提前书面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并与律师事务所结清财务、案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申请流动的,应按合伙协议约定告知其他合伙人。协议没有约定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合伙人退出合伙后方可办理流动手续。省司法厅要求省、市律师协会建立律师执业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律师流动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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