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价格〔2006〕883号
天津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问题的请示》(津价费〔2006〕8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2005年8月,中央政法委办公室《关于对有关部门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牵头单位汇报会上提出的建议的研究意见》(政法办函〔2005〕210号)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司法部研究制定。
目前,我委(价格司)正在与司法部有关司就司法鉴定收费问题进行研究。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你局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司法鉴定临时收费标准,待国家出台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后,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