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江苏省(2008年度)》编制及公告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08-09-17  

 

 

江 苏 省 司 法 厅 文 件

 

 

 

 

 

              苏司通〔2008〕97号

 

      

关于开展《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江苏省(2008年度)》编制及公告工作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规定,省厅决定开展《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江苏省(2008年度)》(以下简称《名册》)编制及公告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象及条件

截止2008年8月31日前核准登记的三大类和三类外司法鉴定机构及所属司法鉴定人,无违法违纪行为,符合法律、部颁规章对鉴定机构、鉴定人规定条件的,编入《名册》。

二、具体步骤

(一)鉴定机构核对申报。

1、鉴定机构填写《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情况报告表》(附件1),鉴定人填写《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报告表》(附件2)。

2、鉴定机构对照江苏司法行政网公告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江苏省(2007年度)》(电子版)(网址:http://www.jssf.gov.cn/sfjd/zxgg/),自行核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事项并填写《名册登记事项确认表》(附件3)。登记事项有变更的,一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申请变更材料要求见附件4)。

3、少数尚未完成仪器设备达标验收任务,或虽已开展仪器设备达标验收但申报材料不全仍需补充的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填写省厅下发的《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达标情况确认表》、《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申请表》。

4、各鉴定机构要结合我省开展的司法鉴定专项检查要求,对2007年6月以来有关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主要包括:一是2007年6月至2008年8月机构业务数量、同比增长(减少)情况、采信率、鉴定人变动情况;二是遵守人大《决定》、司法部第95、96号令,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情况;三是参加省、市培训情况:培训内容、完成学时、人员参训率,机构组织自学情况:学习内容、完成学时、参加人数等;四是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援助情况:完成件数、减免费用数等。

5、鉴定机构将《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情况报告表》、《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报告表》、《名册登记事项确认表》、鉴定机构工作总结、《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达标情况确认表》(另行下发)、《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申请表》(另行下发)及相关变更申请材料经所在地司法局审核后报省辖市司法局。

(二)各市司法局对鉴定机构申报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对于审核合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在其《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情况报告表》、《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报告表》、《名册登记事项确认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达标情况确认表》、《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申请表》上加盖市局公章,在其他申请材料上加盖校对章。除《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报告表》由各市司法局留存备查外,机构申报材料及市局书面审核意见请于9月28日之前报省厅。

(三)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投诉、举报,尚未处理,以及经查证属实确有过错但尚未达到处罚标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由各市局提出是否编入《名册》公告的书面意见。

(四)对于不能履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如:未参加《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培训的),或因身体状况以及其他原因不能胜任鉴定工作的司法鉴定人,可由鉴定机构提出注销申请,经市局审核提出书面意见,上报省厅。

三、有关要求

《名册》编制及公告是司法行政部门履行司法鉴定管理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面查清核实鉴定机构、鉴定人执业情况的有效手段,是促进鉴定机构、鉴定人规范执业,保障诉讼活动的需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确保按期完成。联系人:王建宁、王晓东,联系电话:025-83591164。

 

附件:1、《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情况报告表》;

2、《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报告表》;

3、《名册登记事项确认表》;

      4、申请变更材料要求。

 

                        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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