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部门对仲裁管理工作如何管理
根据《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8]90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及2000年江苏省政府苏政办发[2000]165号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苏省司法厅负责仲裁委员会的登记注册等有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