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联手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
 
   时间: 2007-12-27  
 

近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原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标准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从司法鉴定的委托协议、收费项目、鉴定时限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

《通知》规定,司法鉴定收费属于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明确委托鉴定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鉴定收费项目、标准,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事项。司法鉴定收费及代委托方支付的各种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方收取任何费用。司法鉴定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方和社会各方面的的监督。

《通知》还明确,委托方认为司法鉴定机构不执行司法鉴定收费规定或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请当地司法鉴定行业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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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江苏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与仲裁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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