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法律大专专业范围
 
   时间: 2007-06-05  

  根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其中的法律大专专业的范围,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的范围(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等文件规定,包括如下专业:  

    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法、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等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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