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载、打印的含有本人信息的《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不能提前下载、打印报名表的,可在确认时由工作人员现场打印。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加盖户籍专用章的复印件或格式打印件);且报名表中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香港、澳门居民按司法部第67号《公告》和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的要求提交身份证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经各省辖市司法局确认后,现场发给准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