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部规定,应试人员对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有异议,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分数核查。
一、申请核查时间:2007年申请核查的时间为,自即日起至12月6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受理申请机关:报名地的市司法局(司法考试机构)。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的考区、考点和考场);2、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3、成绩通知书。以上材料除准考证复印件外,核验后均退还申请人。
四、可以核查的内容:分数核查仅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对于计算机评阅的客观性试卷(卷一、卷二、卷三),不进行分数核查;但因客观性试卷无成绩的,可申请核查。即正常情况下,只可申请对卷四进行分数核查。
五、办理程序:在申请时间内,持申请材料至报名地的市司法局,按要求办理。申请成绩核查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