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省公安厅联合规范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工作
 
   时间: 2007-04-23  

为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保障律师依法代理劳动教养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司法厅和省公安厅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的规定》。

    根据《规定》,我省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法制部门应当在主证复核时,告知违法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并记录在案。违法犯罪嫌疑人要求聘请律师,但因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时,可以依法行使以下权利:向公安机关了解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及劳动教养依据;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案件情况;查阅、摘抄、复制违法犯罪事实材料;代为申请并参加聆询;为违法犯罪嫌疑人代为申请所外执行,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为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违法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虽未申请聆询,但劳动教养审批部门在合议前,应听取律师意见。对律师提出的合法合理意见,应予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在劳动教养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编校:邵建新
 来源: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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