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

苏司规[200110


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法律援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江苏省律师协会:

《江苏省司法厅法律援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11113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江苏省司法厅法律援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为贯彻执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精神,合理使用由省法律援助中心管理的法律援助资金,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资金,是指省政府财政部门拨给的专项法律援助经费;有关单位、组织、个人捐赠的资金;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由败诉方承担的法律援助费用;法律援助减收费用及法律援助合同中约定由受援人分担的费用。

二、法律援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省法律援助中心设立法律援助资金专门科目,其资金的管理、使用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接受省财政、主管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法律援助资金主要用于:

1.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省直法律服务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下级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助费用;省法律援助中心认可的由其它法律援助组织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补助费用。

2.省法律援助中心直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伙食补贴费、调查取证费、鉴定等费用;

3.省法律援助中心组织承办的重大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所需费用;

4.必要的办案用品、办案设备添置;

5.法律援助工作业务资料费用;

6.法律援助信访费用、法律援助对象(特别困难者)食宿费、路费等费用;  

7.其它应当由法律援助资金开支的费用。

四、法律援助指派案件补助标准:

1.在南京市内办理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每件补助6001200元,刑事案件每件补助400800元,非诉讼案件每件补助400800元,公证事项每件补助50200元。

2.在南京市以外办理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每件补助8001400元,刑事案件每件补助6001400元、非诉讼案件、事项每件补助6001000元。

3.指派下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补助标准参照南京市内办案补助标准执行。

4.省法律援助中心直接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其差旅费、通讯费等办案所需费用等据实报销(住宿费控制在每日120元以内,在外出差期间伙食补助每日50),确为办案中特殊情况所需的出租车费由中心领导专门批准后方可报销。

5.重大或特殊案件的补助标准由省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办理。

五、在法律援助案件终结后,由法律服务机构向省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结案报告书》、案件卷宗、《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事项指派函》、《法律援助费用补偿核准表》,按财务管理规定经核准签字后报销、领取补助费。

六、省法律援助中心与外省(区、市)协助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补助标准按《省际法律援助协作公约》中所定条款执行。

七、省法律援助中心每年编制法律援助经费使用计划,经省司法厅批准后执行。在年度计划内的日常业务开支,由中心主任批准,超过业务费开支计划需经厅装行财处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批准。

八、本办法经厅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试行。

  相关文章:  
 
 附件下载:
 
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法律援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ICP备05072245号版权所有:江苏省司法厅 联系电话:025-83591063 025-83591322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南京擎天科技技术支持 建议使用分辨率:1024*768 IE6.0或以上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