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司 法 厅 文 件

苏司规[20035


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现将《江苏省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考核办法

 

为促进全系统新闻宣传工作,加大对外新闻宣传力度,提升司法行政新闻宣传的质量和水平,推动司法行政事业新发展,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工作意见》(苏司宣[20037),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分制度规范、阵地建设、作品采用、获奖情况四部分。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如下:

1 制度规范

(1) 新闻宣传职能部门明确,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得5

(2) 年度有工作意见,每季有新闻宣传计划得5

(3) 制定考核、奖励制度得5

(4) 按时报送工作总结、用稿汇总等新闻宣传统计表得5

2 阵地建设

(1) 在电视、报纸、广播电台上开辟固定新闻栏目每档得5

(2) 在互联网上开设司法行政工作网站网页得5

3 作品采用

(1) 中央级媒体:新闻、消息等短篇得5分,专题、通讯、专版等长篇得10

(2) 省级媒体:新闻、消息等短篇得3分,专题、通讯、专版等长篇得5

(3) 市级媒体:新闻、消息等短篇得1分,专题、通讯、专版等长篇得2

(4) 重要媒体加5

(5) 重要位置(时段)5

4 获奖得分

(1) 获得省级好新闻评选作品,三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 10分,一等奖加15

(2) 获得中央级好新闻评选作品,三等奖加20分,二等奖加25分,一等奖加30

二、 考核内容细分规定

1 新闻栏目应当是各市司法局及其各职能部门在新闻媒体上开辟(包括联办)的固定的用来宣传司法行政或依法治市相关内容的专门的新闻档目。

2 电视、广播电台的新闻栏目时间不能少于10分钟;报纸的新闻栏目不能少于版面的四分之一。所有栏目不能少于两周一档。

3 新闻作品包括消息、通讯、评论、图片,广播、电视新闻及各类专题(包括联办、联名)

4 省级媒体包括:江苏卫视、江苏教育台、新华日报、江苏法制报、扬子晚报、江南时报、现代快报、江苏人民广播电台。

5 重要媒体包括:

中央级: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内参选编、瞭望、半月谈、新华每日电讯)、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光明日报、法制日报。

省级:新华日报、江苏卫视。

6 重要位置是指报刊的头版;重要时段是指中央电视台晚间《新闻联播》、《焦点访谈》;江苏卫视《江苏新时空》。

7 加分事项:

(1) 正面宣传报道对司法行政产生较大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加5分;

(2) 对积极提供新闻报道信息,并配合省厅新闻中心制作、采写新闻,被省级以上媒体采用的宣传报道,每篇()23分。

8 扣分事项:

(1) 漏报重大新闻线索或信息一次扣5

(2) 出现假新闻一次扣510分;

(3) 严重违反宣传纪律一次扣510分;

(4) 被作为反面典型宣传的按事件的性质和报道的影响扣 1020分。

三、 考核程序

1月、4月、7月、1010前,各市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向省厅新闻中心报送上一季度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采用新闻作品情况统计表及采用目录。省厅于15日前通报上一季度各市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和劳教局新闻宣传用稿情况。

省厅新闻中心将各市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劳教局新闻宣传情况按考评标准考核计分,确定考核排序,作为新闻宣传评比先进的依据,并予以通报。

省厅适时对各地、各部门的新闻宣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随机抽查部分新闻作品发表原件、音像作品复制件或用稿通知。

四、  其他

本考核办法于200411日起生效;原《江苏省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苏司规[2002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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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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