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委宣传部等部门关于〈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实施情况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委宣传部、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关于《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实施情况考核验收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1月5日

 

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实施情况核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考核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实施情况,检验5年来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效,依据省委、省政府批转的《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和《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验收内容:2001年至2005年期间,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重视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各部门齐抓共管以及全社会共同参与实施《规划》,落实两个转变、两个提高工作目标方面的整体绩效。

第三条  考核验收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重点为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和村()民委员会等。

     第四条  考核验收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点面结合,综合评定。

第五条  考核验收评价由基本指标和调节指标构成。基本指标分值100,分时,单项分值扣完为止;调节指标加分总值不超过20,扣分总值不超过20分。

 

                第二章  基本指标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组织领导(14)

一、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责任 ,形成各负其贵、齐抓共管的局面(2)。未建责任制扣1;党政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题听驭汇报并研究部署法制宣传教育工作(1 ),有一个年度未达要求扣0.2;地方各级人大、政协定期审议法制宣传教育规划落实情况,四五期间开展三次以上专项视察、检查活动(1),少一次扣0.3分。

二、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每年研究部署、督促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2),有一个年度未达要求扣0.4;法制宣传教育职能部门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市不少于5,(市、区)不少于3(1),未达要求扣0.5分。

三、各市、县(市、区)紧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规划》。有本地的总体部署,有每年度的工作计划,有每年度的工作总结(2)。缺一项扣0.2分。

四、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各自的职能,有计划、多形式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2)。有一个部门或单位工作不力的扣0.5(抽查4个部门)

     五、建立并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检查和目标考核制度(3)没有建立或实施不力的扣2分。

     第七条  基础保障(14)

     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专项预算,专款专用(3)列入扣2列入但未专款专用扣1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基本保证工作需要(2),按照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苏南:市不少于0.20/人年,(市、区)不少于0.40/人年;苏中:市不少于0.15/人年,(市、区)不少于0.20 /人年;苏北:市不少于0.10/人年,(市、区)不少于0.08/人年。未达要求扣2分。

二、市、县(市、区)法制宣传教育讲师团队伍健全,较好完成辖区内机关公职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外来流动人口等重点对象的法制宣讲任务(2)。未建立讲师团扣2,作用发挥不好扣1分。

三、市、县(市、区)有相对固定的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基地。培训基地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是和党校或其它部门联合设立的(2)。未达要求扣1

四、法制宣传教育教材(资料)基本满足需要,国家公职人员四五普法教材得到较好落实,并结合实际编发辅导资料(2)。教材落实不够扣1分。

五、加强队伍建设,每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骨干或联络员培训班(2);有一个年度未达要求扣0.4分。

六、认真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每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调研,形成有一定价值的调研成果或调研文章(1)。未达要求扣0.5分。

第八条  制度建设(14)

    一、建立健全重点对象学法制度(5)。缺一项扣1分。

    二、建立并推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全面实行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3)2004年未实行的扣2,2005年未实行的扣3分。

    三、建立各级地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积极推行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1)。未建立的扣1,工作不正常的扣0.5分。

四、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制度,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配备率达到100%(2)。2004年不达标扣1,2005年不达标扣2分。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活动(1),工作开展不正常扣0.5分。

     五、档案规范、有序,资料齐全,分类清楚,按时上报有关数据报表(2)。台帐、资料不全扣1分。

     第九条  重点对象学法用法(22)

    一、认真落实市、县(市、区)党委中心纽学法制度(2)02004年起,每年度党委(党组)中心组专题学法安排不少于2 ,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

    二、坚持领导干部学法讲座制度,每年安排专题性法制讲座不少于1(2)。有一个年度未达要求扣0.4分。

     三、按规定配发和使用《领导干部学法笔记本》,各级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每年跟踪检(2)。未按规定配发的扣1 ,未有记录未定期检查通报扣0.5分。

四、充分发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及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主渠道作用,()级以上领导干部学法和培训面达到100%(2)。未达要求扣1-2分。

     五、全面开展公务员学法培训、考试考核工作,考试成绩合格率达到95%以上(2)。未达要求扣1-2分。

     六、认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司法、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5天的法律知识更新学习培训(2)。未达要求扣1-2分。

七、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确保计划飞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2)。未达要求扣2分。积极开展社区青少年法制教育,市、县至少建立一个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并正常开展教育活动(2分)未建立的扣2分,活动不正常的扣1分。

     八、认真组织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的法制宣传教育,企业经营管理者每年组织学法不少于一次(2)。未达要求扣2分。

     九、积极组织广大村民、居民群众参加学法活动,内容贴近生活,形式生动活泼,公民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不断提高(2)。开展活动少于5次的扣2分。

     十、扎实有效开展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市民法制学校。流出地有针对性地组织外出务工人员进行学法活动;流入地对外来务工人员人员学法做到有组织、有阵地,教育活动经常化、制度化(2)。没有开展活动扣2,工作成效不明显扣1分。

第十条  法制宣传教育手段(16)

一、充分发挥和利用媒体的作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辖区内主办或主管的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上设有专门的法制宣传专栏或专题节目(3)。未达要求的扣2分。

二、充分运用橱窗、图片展览、电子显示屏等各种载体宣传法律知识,适时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咨询、演讲等群众性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学法氛围和宣传声势(4)。形式单调或工作不力的扣2分。

     三、精心策划“12·4法制宣传日,利用宣传活动掀起传高潮,形成品牌效应(2)。工作不力的扣1分。

     四、积极运用法制文艺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市、县(市、区)辖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群众性的法制文艺演出活动(2)。未开展的扣2,效果一般的扣1分。

     五、全面部署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辖区60%以上的社区落实了四个一的要求(3)。活动不正常或未达要求扣1.5分。

     六、送法下乡活动制度化、经常化,市、县(市、区)每年至少组织1(2)。未达要求扣2分。

     第十一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效(20)

     一、各级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律手段指导和管理职能工作,各级国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司法人员公正司法,无重大违法行政行为,无行政诉讼败诉案件(5 ),发生一起扣1,抽查测评群众对行政执法、公正司法满意率低于90%的扣0.5,低于85%的扣1分。(抽查测评4个单位)

二、广大公民学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到纠纷学会通过诉讼、调解等法律途径解决(4)。发生一起影响稳定的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扣1分。

三、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各类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增强(3),发生有影响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或严重违法经营的案件,每起扣1分。

四、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推进,民主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广大公民的民主意识显著增强(4)。各行业发生劳动争议案件中,单位方败诉一起扣0.2分。乡()、村、社区事务公开落实不好的扣1分。

五、社会秩序稳定,公民法律素质明显提高,刑事案件总量得到有效的控制,公众的安全感达到90%以上(4),1个百分点扣1分。

 

           第三章  节指标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十二条  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有力,财政拨款随经济发展逐步增加,总量每超过基数10个百分点,分别加1分。运用社会化、市场化办法筹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成效显著的加2分。

     第十三条  推行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成效明显,形成规范性文件加1分。

     第十四条  创造法制宣传教育的典型经验,被适当方式进行推广或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新办法,在全省具有独创性,分别加1分。

     第十五条  积极依托网络平台,开展网上法制宣传教育,取得明显成效加1分。

     第十六条工厂 法制文艺宣传形成长效机制,1分。在省级汇演或调演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0.8分、0.6分、0.4 ,获省组织奖加0.6分。在全国评比获得相应奖项的加分,分别提高一个档次。重复获奖的,以最高奖计分

第十七条  参加省各行业(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竞赛、演讲等评比,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0.8分、0.6分、0.4,获得组织奖的加0.6分。参加全国评比获得相应奖项的加分,分别提高一个档次。重复获奖的,以最高奖计分。

第十八条  参加省法制新闻评奖,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0.6分、0.4分、0.2分,参加全国评奖,获得相应奖项的加分,分别提高一个档次。重复获奖的,以最高奖计分。

第十九条  阶段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调研成果,在全国、全省获奖或交流的,分别加l分、0.5分。重复获奖或交流的,以最高的计分。

第二十条  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依法治理工作,努力创造规范的法治环境,市、县(市、区)被评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打治安安全、依法治理等先进的,各加1分。

第二十一条  辖区所属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发生与履职有关的违法乱纪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发生率超过3%1,每超过0.3个百分点,1分。本条累计扣除不超过10分。

第二十二条  本辖区内,公民违法犯罪案件总量得不到有效控制,2;常住人员中发生重大有影响的刑事案件,每发生一起扣2分。

 

                             第四章  考核验收方法

    第二十三条  考核验收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采取层级考核的方,由依法治省、市、县(市、区)领导小组牵头,各级党委、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考核验收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档资料、重点抽查(测试)、召开座谈会和抽样调查等方式结合进行。

第二十五条  各市对辖区考核验收后,写出专题报告,并推荐四五普法先进县(市、区)四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四五普法先进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  省对各市的考核验收,抽检的单位由各市推荐和检查组直接确定相结合,抽查不少于一个市级机关、二个县(市、区)、一个乡()或社区、一所学校、一个企业。

     第二十七条  经考核验收,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市、县(市、区)、单位(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分别由省委、省政府授予四五普法先进市、四五普法先进县(市、区)、“四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四五普法先进工作者称号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指不少于以上至少低于”、“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各市和省级机关工委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省级机关的考核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核验收后,写出专题报告,并推荐四五普法先进县(市、区)四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四五普法先进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  省对各市的考核验收,抽检的单位由各市推荐和检查组直接确定相结合,抽查不少于一个市级机关、二个县(市、区)、一个乡()或社区、一所学校、一个企业。

     第二十七条  经考核验收,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市、县(市、区)、单位(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分别由省委、省政府授予四五普法先进市、四五普法先进县(市、区)、“四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四五普法先进工作者称号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指不少于以上至少低于”、“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n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