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江苏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总工会

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

江苏省妇女联合会

苏法宣办〔2007〕3号

                                                                  

 

关于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各市委宣传部、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指导办公室),各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贸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工商局、总工会、共青团市委、妇联:

加强对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江苏、平安江苏的迫切需要,更是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实现江苏八个全国领先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省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法治江苏建设进程还不相适应,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广大农民工的期望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根据《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精神,为切实加强全省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奋斗目标,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精神,以“学法助致富,共建新江苏”为宗旨,探索建立党委领导、政府实施、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有效防范和减少农民工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营造尊重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治氛围,更好地服务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协调合作,立足自身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政策指导、督促检查以及各项服务工作。要根据农民工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充分调动行业、用人单位和社区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

(二)坚持输出地与输入地并重,分类指导的原则。构建输出地与输入地政府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有机衔接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农民工流动到哪里,法制宣传教育就覆盖到哪里的长效工作机制。输出地在组织农民工集中输出的同时,要结合就业前培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并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学法信息。输入地要将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的经常性工作。

(三)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以用工企业开展集中教育为主要形式,居(暂)住地社区开展分散培训为必要补充。要按照《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要求,建立完善农民工学法登记证制度等激励机制,落实相关主管部门和相应企事业单位、团体、社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激发农民工的学法主动性。

(四)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服务、管理、维权相结合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和组织要结合工作实际,把法制宣传教育渗透到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过程之中,并充分发挥自身的组织优势和人才优势,经常性开展送法活动。要叫响“全国的农民工到江苏打工能赚钱、全国的农民工在江苏能懂法维权”的口号,进一步加大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力度,提高农民工对法律援助等依法维权渠道和途径的知晓率。

(五)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为建设平安江苏、法治江苏、普法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推行厂务公开,保障农民工平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继续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推动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依法规范各部门、各行业的职能活动,防止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发生,努力创造农民工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

三、内容方法

重点加强《宪法》、《刑法》、《物权法》、《婚姻法》、《劳动法》、《合同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法律援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及有关禁黄、禁赌、禁毒和禁止邪教等与农民工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教育,引导其熟悉了解进城务工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享有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以及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知识,增强其学法守法意识。

贴近农民工实际需要,大力实施培训教育制度,大力加强阵地建设,大力开展法治文化建设,全面增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依托各类农民工集宿点、“民工公寓”、社区教育中心、企业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学校)、新市民学校等载体创建“农民工法制学校”,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辅导、讲座、研讨会、交流会等形式为农民工提供广泛的学法途径;要把法律知识的教育和职业技能的培训有机结合起来,将法制教育课程纳入农民工就业前、上岗前培训;要充分利用媒体、“18法制广场”、宣传栏、板报、墙报、画廊、法律咨询点等各类普法阵地,同时通过法制文艺、法律知识竞赛、法制辩论会、参观学习等形象、通俗而生动的宣传形式,对农民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四、职责分工

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部门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确保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一)各级依法治理机构、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通过调查研究、专项督查、绩效评估等手段,总结推广工作经验,指导督促工作,加大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

(二)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辟普法类栏目(节目),播发公益性法制宣传广告,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提高农民工对法律的理解运用水平。

(三)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计划,指导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统一印制农民工学法登记证及基本教材,完善、健全各级法律援助组织,动员组织法律服务人员为广大农民工提供及时的法律咨询解答、快捷的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并有效开展法律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主题活动。

(四)公安部门要将法制宣传教育渗透到为农民工办理暂住证、户口迁移等服务事项和社会治安管理过程中。民政部门要通过“和谐村镇社区”示范建设等工作,指导、推动村(居)社区开展好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以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和定点培训机构的年检、考核评估为切入点,推动各类培训机构、技校等职业教学机构配备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做到计划、师资、教材、课时“四落实”,广泛开展农民工外出务工行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培训、教育;结合职业介绍许可制度和年检制度的完善及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落实,指导、推动职业中介、劳务派遣机构和大型招聘会组织者通过法律咨询、张贴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多媒体节目等手段开展法制宣传;依托12333劳动保障公益服务热线,强化对农民工的劳动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六)经贸、工商和行业组织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学法用法和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的督促和指导。经贸部门将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纳入规模以上工业和商贸流通领域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责任体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并指导个体、私营劳动者协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开展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七)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有效措施,落实建筑施工等集中用人单位的企业责任,推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八)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和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培养、动员骨干力量,并依托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和12351职工维权热线,“进城务工青年维权服务站”和12355青少年维权服务信息系统和青少年维权岗,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维权站(点)、“妇女普法大讲堂”,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工法制教育宣传教育活动。

(九)各村(居)委员会、社区组织、各企事业用工单位要确定专门人员,抓好农民工集中法制教育,做好学法登记建档工作,及时填发农民工学法登记证,并报当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地要将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五五”普法的重点,将其纳入“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考核指标体系,纳入“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考核内容,纳入地方、企业、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评体系和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考核指标,严格考核,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确保农民工在职业技能培训过程中接受不低于4学时的法制教育,在本辖区、本单位居住或工作的农民工每年接受不少于4次、不低于6学时的各级各类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

(二)落实经费

各地要将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年度普法经费计划,各部门、各行业要相应安排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各企业也要将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纳入企业教育培训经费范畴,确保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顺利进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法制宣传教育名义向农民工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三)充实力量

各地、各行业和各企业要在现有基础上,大力吸收农民工中的党团员、工会积极分子、人民调解员加入法制宣传员队伍,充分调动农民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积极性。要重视对基层干部特别是村(居)支两委成员的法制宣传教育能力的培养,不断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依法管理能力。

(四)健全制度

要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完善定期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汇报制度、工作督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实行农民工法制宣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并强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形成有效的检查考核合力和联动工作机制。

(五)培育典型

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新方法、新途径、新载体,经常总结推广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全面深化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及时培育、树立、表彰、奖励、宣传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营造争先创优的氛围,发挥典型引路、典型示范的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整体推进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各地、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

 

 

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江苏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总工会

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            江苏省妇女联合会

 

      二○○七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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